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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訴訟一問

  • ero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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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6-10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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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丙公同共有之A屋無權佔用甲、乙分別共有之B地(未分管)

      今甲依民§767請求拆屋還地,應以何人為被告始為適格?

     

    乙、丙必二人固須同勝同敗(合一確定)無疑

    但是兩人是否有一同起訴、應訴之必要?(固有必要?類似必要?)

    倘甲僅以乙為被告,是否生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

    煩請解答,謝謝

  • 劉宏邈 (劉宏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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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6-11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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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如果你只對公同共有人之一起訴請求,法院應該不會判決他一個人拆屋還地,你可以參考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480號民事判例。

    判例要旨: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如未以該共同訴訟人之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而法院誤為適格之當事人,對之就訴訟標的為實體之裁判,該裁判縱經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無若何效力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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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ro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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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6-12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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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 ... (恕刪)

     

    感謝劉律師的回覆

    但該則判例是否混淆了合一確定與訴訟實施權共享(一同起訴、應訴)的概念?
    參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99號判例要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係指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言。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
    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者,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數人在法律上各有
    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而其中一人起訴或一人被訴時,所受之本案判決依法
    律之規定對於他人亦有效力者,如該他人為共同訴訟人,即為類似必要共同
    訴訟。」

    如果原告拒不補正,本件如係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此時法院不是應依職權為

    訴訟告知,而非逕行駁回?

     

  • 劉宏邈 (劉宏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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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6-1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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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點多寫的不知道為什麼沒有出來!

    最高法院對於公同共有訴訟當事人適格與否的見解,你可以參考22年上字第1700號民事判例,以及83年台上字第1718號民事判決,可以看的出來其重點並不是在於是否一定要全體為之,而是在於共有人是否取得民法第828條第3項之同意。如有,不論是起訴、應訴皆得一人或其中部分之人為之,反之則須全體起訴、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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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ro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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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6-16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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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

    1點多寫的不知道為什麼沒有出 ... (恕刪)

     恩恩,確實是如此。

     不過我在想民§828第2款增訂後,依該條適用順序而言,第2項應優先於第3項

     雖然民§828準用之§821,所指的是公同共有人起訴問題

     但是可否以依「法理」,而認為公同共有人之一人在擔當被告之際也可以單獨被訴呢?

     非常感謝劉律師撥空解答,受益良多!

    ?

  • 劉宏邈 (劉宏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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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6-20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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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 劉宏邈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擔當被告?若是指民事訴訟法第41條以後所指選定當事人,其選定行為本即有表示同意其為當事人之意,而選定行為(同意)可以在起訴前也可以在起訴之後。至於民法828條準用821條之部分,821本文是指任一共有人毋須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即得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單獨起訴主張,顯與828條第3項的意旨不符,所以準用部分應是指但書的部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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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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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2-04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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