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院裁定書內容 有以下問題,請問我是該如何處理?告法官?且較早已經抗告,但沒有最新抗告結果,卻出現第三次裁定,抗告是否有效?
1.內容描述我可以提出證據或證人來佐證法官的裁定內所述不實.
2.裁定其文最後述說 "核無不合",但是可以明顯知道法官根本無從核實(因為事實證據在我手上),卻敢描述核不合的文字,是屬於詐欺?還是瀆職?
3.目前如何告法官程序不知,無法信任國家行政體系的處理攏長流程 請教我該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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