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勞資糾紛
- Y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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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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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管未經員工同意擅自調班,讓女性員工不滿,於當職夜班時段曠職。
主管隨後擬張離職申請書(以前員工離職根本不用寫)。
申請書內容為:
1.職員離須於15天前提出政治離職單給店長。
2.提出離職申請,15日內當班未到,放棄先訴抗辯權。
3.未請假而沒來上班者視為曠職,(曠職一天扣8H$1600)。
原任中班時段職員工透漏今年2月就已告知離職,主管以尚未找到工作為由,強迫員工留下。便安排此員工做3班貼班行為,導致生理時鐘混亂,上班時精神渙散無心工作。主管沒體諒只給500元貼班補貼打發員工,女性員工認為權益受損,夜班假日人潮多2人工作變成1人全負責,營業額也是平日早班金額。
主管如此隨便的回應及臨時公告強制員工遵守,最後此員工受不了,於4/26號當值夜班曠職為拒絕。身怕公司照扣薪水,或是扣留薪水,強迫員工簽申請書 -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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