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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品網路代購疑問

  • 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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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8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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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透過美國販售平台以正版品的方式代購回台,且拍賣平台未使用台灣代理商任何圖片、文字內容,且有繳交關稅入台,是否可以認為是「平行輸入」?
    由於產品是美國商品,代購項目中有一項是兒童水壺,但正版品並未按照台灣食安法第26條規定(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食品容器具包裝標示Q&A),重複類塑膠產品需在本體標示耐熱度。因此想詢問若以代購的方式在拍賣平台揪團代購兒童水壺,是否視為「代購人與買家之間有委託關係,所以代購人買入而寄給買家的行為,並非銷售」?
    若是銷售行為,那麼在該水壺的本體另行標示耐熱度,是否會對美國商品造成權益侵害?
    麻煩律師解惑,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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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18 11:36 最後編輯日期:105-06-1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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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行輸入本身並不違法。但不論是否認定為銷售,負責輸入的代購業者應屬食安法上的食品業者,應負食安法第26條的標示義務,且應標示為國內負責廠商。依國內法要求在必要範圍內為正確的標示,應不致侵害原廠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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