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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是否成立

  • 尤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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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8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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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與我們(不只一人)103年7月15簽了一份培訓合約

    甲方培訓各方工作所需能力 培訓期間依公司管理辦法核薪

    乙方服完兵役15日內回公司報到 其薪資福利衣儲備主(副)館任用起新台幣肆萬元起

    乙方依約執行,未依約定,以放自願放棄先訴抗辯賠償甲方培訓損失,依平均月薪資十倍為上限

    假放有違勞基法及一般民刑法者不得向乙方追償尾約金:   元

    甲方有公司名稱 公司章 總經理的章

    乙方也有我的簽章

    這份合約只有在上面有當初簽的日期的日期

    沒有提到合約的開始與結束

    當初原本口頭協定一個月四萬,如今卻以公司其他人員會對薪資不平衡為由

    只願意給我們三萬二(依能力核定)不足四萬的部分分在年終跟年底發

    而如今對此感到不滿希望離職又說要陪那個違約

    想請問對方是否能依這份合約想我方求償

    目前是希望可以無償解約  有詢問過其他人提到

    並沒有明訂開始及結束時間 建議向勞工局檢舉

    由於在公司任職期間受到太多突如其然的損失我們權益的改變

    不希望而後再有任何麻煩再被壓榨希望可以了解  是否有辦法可以無償離開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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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8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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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類此員工綁約任職之約定,須符合一定要件始為有效之契約,且違約金之數額也需符合公平誠信。

     

    2、公司已先違反約定之月薪標準,可請求終止契約;且系爭契約內容對勞工有許多重大不公平之情事,亦可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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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8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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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係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可能違反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 若係違約金,無違約狀況雇主無法主張,若有違約情形,違約金過高,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 雇主擅自變更勞動契約約定之薪資,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雇主無法請求違約金。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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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8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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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雇主如果違反勞動契約在先,您得依據勞定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如此即不須再依約負擔賠償責任。 況且,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法院仍得以酌減至相當之金額,違約金通常也不會依契約所載為主,法院也有相當的權限進行酌減。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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