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是否成立
- 尤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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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8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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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我們(不只一人)103年7月15簽了一份培訓合約
甲方培訓各方工作所需能力 培訓期間依公司管理辦法核薪
乙方服完兵役15日內回公司報到 其薪資福利衣儲備主(副)館任用起新台幣肆萬元起
乙方依約執行,未依約定,以放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賠償甲方培訓損失,依平均月薪資十倍為上限
假放有違勞基法及一般民刑法者不得向乙方追償尾約金: 元
甲方有公司名稱 公司章 總經理的章
乙方也有我的簽章
這份合約只有在上面有當初簽的日期的日期
沒有提到合約的開始與結束
當初原本口頭協定一個月四萬,如今卻以公司其他人員會對薪資不平衡為由
只願意給我們三萬二(依能力核定)不足四萬的部分分在年終跟年底發
目前是希望可以無償解約 有詢問過其他人提到
並沒有明訂開始及結束時間 建議向勞工局檢舉
由於在公司任職期間受到太多突如其然的損失我們權益的改變
不希望而後再有任何麻煩再被壓榨希望可以了解 是否有辦法可以無償離開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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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類此員工綁約任職之約定,須符合一定要件始為有效之契約,且違約金之數額也需符合公平誠信。
2、公司已先違反約定之月薪標準,可請求終止契約;且系爭契約內容對勞工有許多重大不公平之情事,亦可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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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8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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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係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可能違反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 若係違約金,無違約狀況雇主無法主張,若有違約情形,違約金過高,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 雇主擅自變更勞動契約約定之薪資,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雇主無法請求違約金。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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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雇主如果違反勞動契約在先,您得依據勞定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如此即不須再依約負擔賠償責任。 況且,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法院仍得以酌減至相當之金額,違約金通常也不會依契約所載為主,法院也有相當的權限進行酌減。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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