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提起行政訴訟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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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1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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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陳述意見,若不服裁決書,要撤銷裁決之行政罰,要在收到裁決書翌日起30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撤銷訴訟。起訴狀可自行參考網路上之例稿,若不會撰寫,可以委請律師協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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