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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不用完全支付損害賠償費用?

  • 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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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11 16:37 最後編輯日期:105-07-11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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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本人稱為甲方,對方稱為乙方。

    105年4月23日,甲方因牽移動機車而不小心碰撞到停在一旁的乙方機車,乙方直接請警察來做筆錄,警察將此事視為一般交通事故。乙方直接和甲方說請保險公司處理,乙方就與警察回警察局。

    在7/11號時,甲方突然收到乙方保險公司要向甲方索取的賠償單,在修理清單中有幾項甲方認為極為不合理,甲方可否拒向乙方絕保險公司理賠呢?

    在4/23號至7/11號期間乙方的保險公司來電說明其估計的賠償金額。

    乙方維修進廠日期是105年6/28號,乙方維修車歷分別是2015.12.16、2016.02.16、2016.06.28。與事故時間相差勝遠。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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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1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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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對方提出除了估價單以外的證據,包含車損證據、修復的證據等。

    2、倘若保險公司拒絕,可以等對方來告在依法提出答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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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11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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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需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係,事發以前的修車費用無因果關係,不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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