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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告傷害恐嚇

  •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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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6-15 03:55 
  • 文章人氣:2413
  • 個人積分:2
  • 我在5/26日時毆打我的前女友!

    事發原因如下:  在當天傍晚時分,前女友與我有些爭吵,因她在5月份時騷擾我的家人父母親,由於父母身體不好,我也多次警告過她,請她不要再騷擾他們,事後她打電話給她母親大喊我父親的電話號碼給她母親,說我軟禁她要叫我父親去救她,於是我做錯了一件事情,我的理智線無法控制住我的情緒,完完全全的爆發開來,在短短三十秒的時間,我毆打了她三拳,導致她的右眼右上方有瘀青腫脹,以及左臉頰瘀青腫脹,當時還有掐住她的脖子處,事後我非常的懊悔,買了藥幫她塗抹受傷處,以及消炎止痛的葯給他服用,她一開始也跟我講她不會告我,但是發生事情後第三天,她在她母親及好友的帶領之下去醫院驗傷,然後再跑到警察局提告傷害,目前已經經過了快兩個禮拜的時間了,她不回簡訊,也不想與我和解,我已經提出最高的誠意了!請問這樣的我會被判多久,會被判到重傷害嗎?

    我跟她交往一年,她在最後的一個月,幾乎每天騷擾我的家人,我基於想保護家人的身體,做了這件傻事,這樣講法官會採性嗎?

    我還有去看精神科的病例診斷書,近期的大約看了半年左右,但是我五年前就有看過了!

    這樣對我有幫助嗎?

     

    還有她目前使用我送給她的手機,但是他有從事不良犯法的行為,這樣我是否可以告她侵占,因為手機內碼是我的,我怕被她牽扯關連到,我也傳簡訊給他,請她在民國幾年以前立即歸還,如無歸還我將提告侵占,這樣會成立嗎?這樣有構成恐嚇嗎?

  • hak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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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7-2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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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ben 的發言內容:

    我在5/26日時毆打我的前女友!

    事發原因如下:  在當天傍晚時分, ... (恕刪)

     你好

    首先,縱使法官採信你想要保護家人的說法,仍然不會免除你的刑責,因為法律原則上是禁止自力救濟的。你的說法頂多讓法官會考量你是激於義憤,然後對你從輕量刑。另外,你的精神病病史,並無法證明你行為當時,人是心神喪失的,這些都是要經過鑑定


    既然手機是你給他了,你就已經喪失處分權了,他不還你手機,並沒有觸法。不過,你的擔心也是有理,所以並不會構成恐嚇。不過,據我所知你手機都送給他了,代表連手機內碼都給他啦,「手機內碼」只是這隻手機身份證號碼,你手機都給他了,怎麼還會有保留手機內碼的可能呢?

    以上

  • 我將思想傳授他人,他人之所得,亦無損於我之所有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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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2-04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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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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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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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8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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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是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本件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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