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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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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3 15:15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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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 台勞動三 字第 0002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45-34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76-377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 ( 87.05.13 ) 
    要旨: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產假規定疑義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2.07 台 (80) 勞動一字第 323 號函不予適
    用)


    全文內容:一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八星期,女工如於產前四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
    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另現行法令並無
    產前檢查假之規定,勞工如需產前檢查,可以請特別休假或以事、病
    假方式處理。
    二 本會八十年二月七日台八十勞動一字第三二三號函有關產假應一次連
    續請足之函釋併予停止適用。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 (87.05.13)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