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佳佳
- 發問時間:2013-03-19 17:41:28
-
我是一個未滿18歲的學生
去年撿到一隻手機(用了快半年了) 突然有一天警察局打電話來說這件事!!
我們隔一天已前往警局處理 大概兩個禮拜過後我就收到了"少年法院通知書"
我心情很緊張 !!
我想請問我會被關嗎?或是有甚麼處法嗎? 那代理人(媽)會怎麼樣嗎?? 請林律市可以回答小妹的問題!!
- 小宏
- 發問時間:2013-03-07 19:14:13
-
律師您好,我想詢問我是去年發生詐欺幫助犯
判二十日以及妨害風化判五個月併都是役科罰
金繳完,但如今年二月份銀行打來得知我銀行
又被盜用被是為詐欺,昨天去銀行申請往來資
料但上面的時間我沒去提款甚至對方的帳號是
多少我都不知道,這樣我還是會被判刑做牢
嗎?那會判多久
- 筱君
- 發問時間:2013-03-06 14:19:51
-
您好 : 前些日子租了一間套房 (約102/02/20租賃)
可是入住後才發現房間無法接收到手機訊號
而始得無法跟人連繫...請問這樣可以解約嗎?拿得回押金和租金嗎?
若可解約但房東不肯或是要沒收租金壓金這樣可以嗎??
勞請幫我解答 謝謝
- 一一
- 發問時間:2013-02-26 11:56:07
-
簡易判決書已經下來了
請問如何繳錢? 上面也沒有繳費期限.........只寫說罰多少錢
請各位律師大大幫忙一下
- 林律師
- 回覆時間:2013-02-26 11:56:07
等待執行傳票通知
- 一一
- 發問時間:2013-02-26 11:56:06
-
簡易判決書已經下來了
請問如何繳錢? 上面也沒有繳費期限.........只寫說罰多少錢
請各位律師大大幫忙一下
- 林律師
- 回覆時間:2013-02-26 11:56:06
等待執行傳票通知
- JackLin
- 發問時間:2013-02-24 18:15:46
- 你好!我是網路賣家~跟某位買家有消費糾紛!!想問一下~如果這名買家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當證據~是否可以提告呢?雙方在一個合協溝通下~無不髒字眼!但當事人如果不舒服可否提告?
- 林律師
- 回覆時間:2013-02-24 20:13:50
- 一般而言, 兩人對話被一方錄下來 並沒有違法的情形 討論買賣內容 並非無故 除非有不是正當理由的情況 才屬於妨害秘密
- 文鬼
- 發問時間:2013-02-24 18:10:43
-
我在ptt上面 說了垃圾來了 這四個字 但並沒有指特定他人
有人自己對號入座 要告我公然侮辱 這樣成立嗎
原文如下以下紅色文章紅色的部份作者 PaulDavis (Paul Davis)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南港昆陽站 學生吃火鍋起爭議
時間 Sun Feb 24 12:09:38 2013
───────────────────────────────────────
※ 引述《emulate (我愛ptt)》之銘言:
: 為何我會這樣認為的原因是在於有些店家處理事情本來就很有問題
: 我也遇過跟店家有過糾紛
: 我真不知道在店裡面吃太久會被老闆怒視
: 有次我停留在某間店家吃了將近一小時
: 之後去上廁所時我也拖了比較久(因為肚子不舒服的關係
: 上完廁所後可能20分鐘過了
: 那老闆劈頭就問:地板為何是濕的?你幹麻水開那樣大?廁所上那樣久?
: 我要告你浪費水資源,接著就從廁所跟著我一路罵到門口
: 完全就是覺得:就算你店家老闆,也沒必要做人做到那樣吧
: 我結帳前受不了了,就跟他大叫:
: 請你給我搞清楚狀況!地板不是我弄濕的,我上廁所是上得久了點
: 但你也沒必要這種態度講這種話,足足罵了將近5分鐘
: 不回你你還真以為我啞巴是不是?
: 那老闆就開始無限鬼打牆說什我有沒有受過高等教育之類的屁話
: 還要我滾!
: 我再也受不了他那種自以為老闆了不起不差我一個客人的態度了
: 我就很大聲的嗆回去:你照照鏡子看看你現在的樣子好嗎?
: 要我滾?你誰啊???你是誰啊你?真是夠了
: 那老闆竟然下一句就:你不要臉!!!給我滾~~
: 完全就是一個連續劇瘋老闆的劇情
: 最後我就報警告他,一開始還說要告什他覺得我很奇怪
: 事情拖了半年,公然侮辱起訴get!
: 所以這件事的老闆的態度根本就有很大的問題
: 那種處理方式根本不合理
引文有點長抱歉,只是這篇讓我想到一個新聞
http://ppt.cc/rDpj
http://www.youtube.com/watch?&v=59h3l-1Mm-U
「不要臉」3個字,代價可是得罰1萬元!事情就發生在西門町知名排骨店,
因為男客人上廁所沒關門,排骨店老闆發現制止後,兩方因而大聲咆哮發生口角,
老闆脫口而出「不要臉」,被該名男客人控告「公然侮辱」,
得要付「1萬元」和解費,相當於一個字要付3300多元,
得多賣100個排骨便當,才能湊齊這比和解金。
排骨店老闆楊先生:
「站在馬桶前面,也沒關門,那男孩子應該上小廁所,有男孩子用的便斗啊,
他為什麼不用,手又在那邊抖。」
老闆氣沖沖,排骨飯賣了30多年,第一次遇到男客人上廁所不關門;老闆表示,
上樓後發現洗手間裡,水龍頭沒關,水流滿地,擔心有人滑倒,才到廁所門口查看,
就發現有位男客人沒用小便斗,反而用女廁,門又不關,才會出言制止,
沒想到對方也大聲咆哮,老闆脫口而出「不要臉」,因此被告「妨害名譽」。
排骨店老闆楊先生:
「我說,弟弟,你洗臉盆的水沒有在用,是不是應該先關起來,他就不高興了,
『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我願意有什麼不可以』、『你是誰』、『你是誰』,
我一生氣,一時心急,就跟他講說『弟弟,你這種行為是不要臉』。」
『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我願意有什麼不可以』、『你是誰』、『你是誰』,
我一生氣,一時心急,就跟他講說『弟弟,你這種行為是不要臉』。」
就為了「不要臉」這句話,檢察官希望雙方和解,原本和解金還喬不攏,
最後檢察官認為以「1萬元」來和解,相當於排骨店得賣100個排骨飯,
事發後排骨店為了自保,在店內裝了4支監視器,老闆也大嘆這年頭服務業,真的不好做。
--
所以是本人現身說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8.143.188.239
推 qq204:這說明了台灣素養有多高尚 02/24 12:11
推 madden:拜託~~~~~~~~~~在台北市是常能量釋放! 大驚小怪? 02/24 12:12
→ frank47147:100個排骨飯 02/24 12:12
推 Colantoni:這句話有100個排骨飯的能量 02/24 12:12
推 BABY19831016:這種動不動就要告人的 不知有多少人敢跟他做朋友
推 Colantoni:這句話有100個排骨飯的能量 02/24 12:12
推 BABY19831016:這種動不動就要告人的 不知有多少人敢跟他做朋友 02/24 12:13
推 nolifeguy:真想知道那個人長怎樣XD大家用詞要小心,會被告喔 02/24 12:17
推 giveUstars:老闆說那個人用女廁? 02/24 12:36
推 koala8363813:個人覺得老闆和他說,弟弟你這種行為要不要臉?就沒事 02/24 12:50
→ koala8363813:因為說實在話上廁所不關門上女廁難不成連說都不行? 02/24 12:51
→ koala8363813:自己做錯事被罵就認了嘛 當然沒做錯被罵告很理所當然 02/24 12:53
推 emulate:省省吧他!公堂之上推託之詞罷了,女廁?那間廁所只有 02/24 12:58
推 emulate:小便斗加一間有馬桶的廁所,那天我是上大號完洗手 02/24 13:01
→ emulate:手都沒洗完就不分青紅皂白狂罵,誰能忍受? 02/24 13:02
推 BRANFORD:出現了 02/24 13:03
推 emulate:難道大號要在小便斗嘛?想脫罪而已!而且我是大號 02/24 13:04
→ emulate:是哪隻眼睛看到我的手在抖?找人麻煩栽根被告,怪誰? 02/24 13:05
推 emulate:從頭到尾不道歉被起訴後才要和解,他確定是100個便當 02/24 13:07
推 BABY19831016:塊陶阿~~~~~ 02/24 13:09
推 emulate:和解嘛?還是怕被笑?拿近400個便當求和解吧! 02/24 13:10
推 aaa79112000:垃圾來了 02/24 14:54
推 emulate:對啊!垃圾來了,呵呵 02/24 14:58
推 aaa79112000:走到哪都可以告人,大家參考pttlifelaw推爆那篇 02/24 15:00
推 emulate:鄉民隨便亂罵人也不是第一次,你上面那句就超過了 02/24 15:19
推 emulate:這兩句你看你有沒有侮辱意圖吧!不是告不成,要不要告 02/24 15:21
推 emulate:告而已,aa先生法院見!
推 aaa79112000:法院見阿,沒人說你自己拉椅子坐,沒人說推爆哪篇 02/24 15:26
→ aaa79112000:我會跟你求償我工作損失,來吧法院見 02/24 15:26
→ aaa79112000:笑死人喔 02/24 15:27
推 emulate:好!你的,我等你向我求償!但你得先為你講的話負責 02/24 15:29
推 aaa79112000:笑死人,沒人說你要我負責 02/24 15:30
推 aaa79112000:Brandford也出現在某篇文章,你有證據說我指你?ㄏㄏ 02/24 15:32
推 aaa79112000:況且我也出現在那篇文章,自介犯法? 02/24 15:33
推 emulate:你就這樣跟檢察官不用對我講 02/24 15:34
推 aaa79112000:喔
- 林律師
- 回覆時間:2013-02-24 18:10:43
PTT網路也算眾人可共見共聞的公開場合
而且是以文字表現,屬於加重公然侮辱罪
在公開場合 用不雅言語等隨意的謾罵
使被害人的人格遭受貶抑 減損被害人的聲譽
就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
- 欣怡
- 發問時間:2013-02-24 16:21:43
-
律師您好,目前有二個小朋友(一個大班一個中班)監護權都在男方,因為他們都不讓我看小朋友所以我想要回監護權可以嗎?小朋友都是前夫的爸媽在帶的,前夫很沒責任感,工作又是一直換,我目前年資八年,月薪四萬,所以如果我要打官司的話,勝算大嗎?
- 林律師
- 回覆時間:2013-02-24 16:21:43
如果前夫有顯不適任為監護人的情形,
你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
向法院聲請以吳采珈及吳思賢之最佳利益
酌定由你擔任小孩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
- 小魚
- 發問時間:2013-02-24 10:11:39
-
請問如果私下雙方的錄音能不能當證據?...如果錄了2個小時但重點只有1~2鐘,而將其截取的片段的話,拿去法庭上是否有證據力?謝謝
- 林律師
- 回覆時間:2013-02-24 10:11:39
兩人對話,其中一方將對話秘密錄音,
在訴訟法,原則上是具有證據能力的。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