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0:09:25
-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律師服務範圍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
律師服務內容
學歷 臺灣大學政治系公共行政組畢 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畢 經歷 元貞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典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立詳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明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國際青年商會蘆洲分會2018年副會長 300 B1區 八里獅子會會友 專長 各類訴訟案件、中英文各類法律文書審議及修改、律師函、法律意見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0:08:50
-
?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 守候
- 發問時間:2015-01-03 13:10:01
-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如果土地是甲所有,因兒子娶妻生子而向甲請求某一部分拿去蓋房屋,但並未簽訂任何契約,也未收取任何租金,且其房屋已使用30~40年,而最近2~3年才被查獲而繳交房屋稅,而取得房屋所有權。且其兒子並未履行照顧甲之義務。而現今甲跟乙簽訂買賣契約,但因需要兒子其證件才有辦法順利完成過戶手續,但兒子卻不肯!
是否有甚麼方法可以不用兒子的證件而可以讓買賣關係成立??恢復原狀??
若甲使用遺屬,不讓兒子繼承,那麼未來土地和其房屋,兒子是否有任何權力可以主張??
還是在法規上適用那種法條??
謝謝!!!
- 呂文正
- 回覆時間:2015-01-03 13:10:01
一、若是使用土地興建房屋 因分屬不同人所有 地主非不得主張終止使用借貸 並請求拆屋還地
二、未來可以立定遺囑 但得注意特留分
更進一步諮詢,歡迎來電、信:2388-8302/lju051@gmail.com
- 阿比
- 發問時間:2015-01-03 13:04:54
- 分管地可持分人自己管理收益 那如果分管人做違反農地使用被檢舉 其他共有人是否會牽涉
- 呂文正
- 回覆時間:2015-01-03 13:04:54
回覆 阿比 的發言內容:
分管地可持分人自己管理收益 那如果分管人做違反農地使用被檢舉 其他共有人是否會牽涉
其他共有人不會因而受處罰
希望更進一步瞭解 歡迎來電、信:2388-8302/lju051@gmail.com
- 路人甲
- 發問時間:2015-01-03 13:03:48
-
請問一下
我堂弟 他爸爸跟媽媽已經離婚 媽媽也再婚了
監護權歸爸爸的,但是爸爸因病過世,請問監護權
會直接歸媽媽 嗎?
- 呂文正
- 回覆時間:2015-01-03 13:03:48
不會直接歸給媽媽
希望更進一步諮詢及瞭解
歡迎來電、信諮詢:2388-8302/lju051@gmail.com
- ㄚ耀
- 發問時間:2014-07-13 18:15:40
-
我把有100多位成員的Line群組刪掉犯法嘛??
Line群組不是我自己創的
- 呂文正
- 回覆時間:2014-07-14 12:10:45
- 沒有
- 恩恩
- 發問時間:2013-12-12 18:48:11
-
律師你們好
我在臨撿路段被查到毒品K他命
之後錄口供的時候
警察直接說我跟誰在車上吸我說A朋友
之後是你給她還是他跟你要的我說他跟我要的
但事實我跟本沒給他當下沒吸卻說我跟他一起吸
因為他前天自己吸食當下被驗尿不知怎說才說跟我一起
就這樣又多一條轉讓
如果再去改口供來的及嗎要怎麼說
這個月8號被抓到的
如果驗尿結果有又加上持有毒品
還有轉讓要關嗎
可以罰款就好嗎
真的不知道要不要讓家人知道
真的很害怕
這是不是一定要上法院開庭
但我已說毒品是我的也有吸
拜託誰可以幫我
- 呂文正
- 回覆時間:2013-12-12 18:48:11
您好,按您所述,
一、目前程序應仍於偵查階段,尚未達起訴之程度。
二、如是轉讓三級毒品,將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三十萬元以下,如您僅係持有三級毒品,持有數量達20公克以上,亦同。但如您僅係施用三級毒品或是無正當理由持有三級毒品,但數量未達20公克,將可能處以罰鍰1萬元至5萬元,並需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三、有進一步問題,煩請來電或來信詢問。
- 謝旻彤
- 發問時間:2013-12-12 14:50:06
-
律師您好:我在別的地方發問都沒有人願意回覆我,我想請教您
我在購買某家保健食品 向我推銷的人在我買之前告訴我的使用方式是錯誤的,並在我使用完無效給予我的回應和當初購買時講的不一致,請問他的行為是否在欺騙消費者?
"公司產品規定使用方法為,
3個月為一個規定循環,不能分開共用,是調整不是改變基因,90天配合3333飲食。但是在買之前他強調告訴我的使用方式是和家人共享,本人使用一個月,媽媽使用兩個月,這樣可以達到效果!無效退費,並都有錄音存證。
產品90天都是由本人使用完畢,效果卻不理想,行銷者給我的回覆是"你必需要90天每一天不能少的配合3333飲食"這樣才有辦法達到效果。
在買之前他跟我說可以共用,在買之後又說一定要90天都要使用,請問他這樣是否有錯?
- 呂文正
- 回覆時間:2013-12-12 18:31:49
- 您好,想請教您購買何種保健食品? 依您所述,這家公司可能涉嫌違反健康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民事您可以請求退貨退款、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等, 刑事若該公司產品有明顯誤導或是不實宣導,致使您陷於錯誤而購買, 該等人員可能亦涉嫌詐欺罪。
- 呂文正
- 回覆時間:2013-12-10 17:53:54
如無調解意願,可以口頭或書面具狀說明請求直接進入訴訟。
- corey
- 發問時間:2013-12-07 20:05:52
-
各位律師先生小姐好
我想請教一下
我伯父(父親的哥哥)欠很多銀行債務..如果伯父往生了,那我堂兄弟(伯父的子孫)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那債務第三順位就是我的父親去承擔..但是我父親也往生了..那債務會不會變成是我要繼承?是不是我也要跟者辦理拋棄繼承?謝謝
- 呂文正
- 回覆時間:2013-12-07 20:05:52
依您所述內容,
您不是繼承人,所以您不必辦理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