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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凱傑 律師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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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代理、強制執行程序處理、各類法律問題諮詢、撰寫各式法院書狀
搜尋結果:共 3 頁,27 篇問答
  • 小昱
  • 發問時間:2017-09-07 20:31:11

    • 律師您好:


     


    狀況敘述如下:


    我們在8/16時接到了來自自稱分局的電話(他撥打我女友手機),說要找我,有些資料要拿給我(口氣緊張)


     警員表達他找不到我們家的地址,和女友約在住家附近的小吃部見面,女友到場後,警員出示證件(新北市中和分局刑警)並且表達必須由本人領取資料!


     我到場後,警員拿了三張A4紙的書面資料稍微翻開給我看


    (內容為:A片黑白截圖、IP位址上傳記錄、以及移送條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剝削)防治條例)


     警員出示資料和證據


    (內容為:IP位址、上傳時間、一部名稱為:14或16歲新北情侶性愛自拍影片的黑白截圖)


    (警員神色和語氣緊張)


    警員表達:這沒什麼問題,你又不是惡意散佈也沒有營利,我會教你怎麼說,沒事的!別擔心,這只是小案件,送到地檢署不會被起訴,我們現在去楠梓分局,這只是個流程例行公事,到那邊做個筆錄,應該不用請律師吧?這小事不會被起訴,耽誤你一點時間,我們配合一下,很快就可以走了(當時我和女友及警員在場)


    我的腦海一片空白,心理相當緊張和害怕,接著就到分局,看到一堆警察感覺腿都快軟了


    接下來新北市警員和楠梓分局警員借了電腦,插入隨身碟,並和我核對了證件,接下來看到警員打開一分筆錄檔案,我所有的回答都按著上一份製作筆錄的人做同樣的回答。


    筆錄做完後,警員安撫我的情緒說:你不用擔心,你這個案件送到地檢署沒事的,待會在一下就可以離開了!


    安排我到沙發上去坐!接下來拿了印好的三張紙,上面密密麻麻的,和我說:你簽完名就可以離開了,在改個手印,簽完就可以離開了。事後發現,我真傻!似乎被騙了!


    我們有些問題想要請教律師,尋求律師的協助,問題有點多,還勞煩律師能夠耐心看完我們的問題,也能夠給予我們一些建議,真的非常感謝!


     


    Q1


    我們在法務部的網站上看到一份高檢署關於P2P案件的統一法律見解,請問這份資料是否是有強制力?


    資料來源:(發文字號:法檢字第1000801560號)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ShowType=Q&LawID=&LawNo=&ItemID=419&KeyWord=%E5%85%92%E7%AB%A5%E5%8F%8A%E5%B0%91%E5%B9%B4%E6%80%A7%E4%BA%A4%E6%98%93%E9%98%B2%E5%88%B6%E6%A2%9D%E4%BE%8B+%E7%AC%AC+28+%E6%A2%9D


    Q2


    我們若有證人或是不在場證明該如何申請作證?倘若筆錄是在完全照著前一份筆錄所製作完成的,我們投訴或是陳情是否合適呢?


    (警方和我們說:「不要擔心我會教你怎麼說,放心沒事的。例行程序,到分局一趟製作個筆錄就可以離開了」在我們也有人證的狀況下,陳情或是投訴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呢?)


    Q3


    在這個案件上,如果我們透過民意代表來陳情或是投訴關於筆錄製作上的問題請問是否合適呢?〈通常都是透過筆錄做為自白的證據,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Q4


    我們該如何讓檢察官能夠採信使用FOXY的當事者是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我們該如何舉證呢?


    (許多相關案件的判決書,發現檢察官不採信使用FOXY的人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在這個地方上我們該如何陳述檢察官才會採信呢?)


    Q5


    請問律師是否能夠在這個地方上教導我們如何做無罪答辯?


    (我們在判決書的內容裡,發現大部分的檢察官認為以:明知道FOXY會強制上傳卻沒有做好防範措施,並且用「以他法供人觀覽」來起訴)


    Q6


    我們是否適合寫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


    (我們連絡了社團法人酷兒聯盟詢問兒少法相關的問題,酷兒聯盟建議我們寫陳情信的方式將我們所遇到的狀況寫下來,在筆錄還未送到地檢署之前,將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讓他們知道警方內部是這樣做事的。或許這個案件就會不了了之了,像這樣的方式邵律師您建議我們這麼做嗎?這樣的方式合適嗎?)


     


    以上這些問題,麻煩律師您了!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1:12:11
  •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 陳白白
  • 發問時間:2015-03-24 17:04:44

  • 謝律師您好,想請問您些關於恐嚇的法律問題

    在幾天前我接到了通無號碼的恐嚇電話,內容大概是要我出門小心點等等的話語,但因為當時不知所措所以都沒有錄音存證

    之後我有去電信公司查證這通無號碼的真實號碼,是個人的電話號碼並非公共電話打來

    想請問我能否去派出所報案呢,如果對方堅持否認或是推託可能是朋友借電話打去開玩笑,那這案件會成立嗎,警察局會受理嗎

    還是就自認倒楣遇到神經病呢,謝謝您

  • 顏小萍
  • 發問時間:2013-08-16 03:37:12
  • 不好意思,請問我要訴請離婚的話,要準備什麼資料??
    可是前提是我沒有任何證據與人證的東西,這樣可以訴請離婚嘛?
    但已經分居中了,而對方也不接電話,也不出面來處理,這樣我是否直接找律師訴請離婚嘛???
    是否可以解決的途徑,真的不想在安於現狀了。。
  • 劉小餅
  • 發問時間:2013-02-02 01:50:26
  • 謝律師您好~我想請問如果,我找一家印刷公司的業務,印製了名片,我說了詳細的印刷規格,但是寄來的名片是錯誤的,而且寄給我拖了將近2個月,收到後跟業務反應有誤業務搭應退款,他也要我將印錯名片寄回,我也以寄回,他卻開始不接電話也遲遲不退款,開始敷衍,請問這是詐欺?他還欠我退款的錢,要如何提告請律師可以一切費用由該業務付嗎?謝謝感恩
  • 吳啾啾
  • 發問時間:2012-09-14 13:29:17
  • 謝律師:你好, 本人因剝皮酒店一案被警方列為該集團的車手小姐,但是客人消費的新台幣沒有過我的手都是由買單幹部去收的,我交保10萬元.請問到時候判決下來我會被判有罪嗎?
  • ray19820914
  • 發問時間:2012-04-19 03:12:35
  • 各位好!!小弟目前有法律上的問題想要請各位幫忙,在此先向各位表達謝意!!

    在去年10月份時,因小弟我臨時需要用錢但是身上現金不夠,所以欲向我堂弟(也就是我叔叔的兒子,感情很好)借用一千元,但向他借錢當時因他正在睡覺,所以他迷迷糊糊的,我也沒搞清楚他到底是不是有聽清楚了,因為我們兄弟倆平時的習慣就是你要用什麼就拿,告訴對方一下就好,而且當時有點趕時間,所以我就直接先抓了他的皮包原本想拿一千,但是我發現他皮包裡面現金也不足一千,所以我就拿了他的提款卡(同前述我們兄弟倆的習慣,我的提款卡密碼他知道,他的我也知道)去家附近的郵局ATM領了一千元,但是我放回去的時候並不是放回原處,而是放到他書桌的抽屜裡,那時他還在睡覺,所以我就沒有吵他,想說這樣應該沒什麼問題,我就去辦我的事情了,但後來隔了兩三天,她打電話來給我,說我怎麼拿他的提款卡去領錢沒告訴他,害他還以為他的皮包掉了還報警,結果警方調了監視器畫面要他去指認,他就告訴警方"這是我哥阿",他當時也向警方表明了他不提告,我就跟他說"你那時候在睡覺,但我告訴你的時候你還恩恩了兩聲,所以我誤以為你知道了",結果隔不到兩個小時,分局刑警打電話通知我去做筆錄,我去了之後原本很明白告知是場誤會,結果刑警大人居然跟我講:你想清楚再講喔,就有沒有拿就好,如果你堅持你有告知你弟弟,這樣我就要叫他來重新作筆錄,控告他誣告喔"當時我想,因為這的確是我沒有搞清楚我弟到底有沒有聽到我告知他,造成他的誤解跟困擾,而且我印象中所知道的,五等血親內的竊盜罪,是可以由原告撤銷告訴,那麼我就再回去跟我弟弟溝通好就好,結果後來檢察官發傳票傳喚我,但因為當天我人正在外地出差,不克前往,再來我就收到一份起訴書,上面表明依竊盜罪提起公訴並聲請簡易判決。各位,如果我有說錯的請不吝指教。我所知道的簡易判決,是當所有事證都明確證明被告所犯罪行無誤,不需再開庭傳喚原告被告進行辯論、審判,逕行判決處刑。但我與我弟屬於五等內血親,依法需原告(我弟)提出告訴才可受理進行審判,或當原告得知犯罪嫌疑人為五等內血親後可於偵查庭或法庭提出撤銷告訴(因三等內姻親或五等內血親間的竊盜罪為告訴乃論),但是我問過我弟弟,他說根本沒收到地檢署或是法院通知他要開庭的傳票,換言之,他根本沒機會向法院或是檢察官提出撤銷告訴的要求,現在又直接跳過傳喚,直接用簡易判決的方式,連傳喚都不用了,這...我跟我弟弟該怎麼處理呢?具狀向法院提出撤銷告訴嗎?因為我們並不是法律的專業人士,如何具狀?請誰具狀?具狀後向哪裡遞交?是否有時間限制?針對前項我所敘述的警方、檢方的偵辦程序又是否有瑕疵,影響到我與我弟的權益?如果有,那我又該如何自救?拜託各位幫我解答,越詳細越好,小弟感激不盡!!
  • 發問時間:2012-03-30 19:35:25
  • 大律師你好 主文內容2名被告是前夫跟現任妻子 代書是前夫的哥哥 因為跟前夫在訴訟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中 前夫為避免財產跟我分配在訴訟中將他的土地已買賣登記給現任老婆 而他哥哥是幫他們辦理過戶手續之人 他哥哥有代前夫開庭 知道法官告知我要改訴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為避免脫產可先申請假扣押 隔天他哥哥就開始幫他們辦理過戶手續了 他哥哥當庭有聽到法官說明 而在狀紙上卻說他忘記前一天有代弟弟出庭 (未免說的太離譜了)被告2人有在上訴2審 前陣子知道我要提告刑事 在前幾天被告2人已經撤銷上訴確定
  • 發問時間:2012-03-30 12:45:05
  • 大律師你好.民事一審判決主文 確認被告王ㄨㄨ與賴ㄨㄨ就坐落台中市........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被告賴ㄨㄨ應將坐落台中市.......地號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於民國99年9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字號...............號) 應予塗銷.回復為被告王ㄨㄨ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然後被告2人上訴2審 只開一次庭後被告2人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撤回上訴確定.特予證明
    大律師這樣是否為通謀虛偽買賣,還是使工務人員刊載不實.想要讓我分不到財產.那像這樣我要告他們2人連同代書刑事.那他們這種行為我要提起何種刑事訴訟..若是法官判他們3個沒罪.那我會有什麼刑責嗎?還是他們能反告我?若法官判他們3個有罪.會處分何種刑事責任.是被關還是罰錢.他大哥跟現任妻子都有前科被關過.這樣他們2有案底的刑責會加重嗎?還有這種刑事訴訟差不多要打多久時間.如果我自己出庭我可否拿一審的民事判決書給刑事法官.這樣刑事訴訟我勝算機率大嗎?自己到庭訴訟會難嗎?訴訟狀紙要怎麼寫(這個案件告刑事有期限嗎) 感恩大律師回答
  • 李壹
  • 發問時間:2011-12-09 22:47:12
  • 李壹
    發問時間:2011-12-09 18:14:19
    因為我在標一個案子的時候忘了放納稅證明,所以又用我太太的行號去投標,但是電話是同一支,現在因此被以借用他人牌照名義送高雄市市調處調查,
    1.我的委拖人有在開標時有寫聲明書(因為在投標的時候忘了放納稅證明,才叫另一加廠商投標,電話才會一樣).

    2.可是我太太公司未發表任何聲明,
    3招標單位就以我公司的聲明書為證物,發函給兩間公司說疑是借牌要將兩間公司停權三年,並移市調處調察
    4.我的公司就向招標單為提出異議主張電話只是聯絡用途,夫妻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不可同時參加同一個標案,我?公司以尚失投標資格所以沒有圍標
    5.我太太的公司異議(電話只是聯絡用途,夫妻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不可以參加同一個標案, 我以公司法人參加標案,我的牌始終從未借與他人使用,在開標當時未發表任何聲名)
    6.現在招標單位有意要堅持用我公司的那聲名書來判我?是借牌
    7.借牌不是要有人借,也要有人肯借,我太太公司始終都是她自己要投標,也不肯把牌借人,那招標單位如果判我?借牌那我?該怎麼辦?
    補充:招標單位始終沒有問我太太公司問題跟議見,還有招標單位也沒有問我?的委拖人的身份, 因為我?的委拖人都沒有委拖書他?就開標了他?有無行政疏失

    請你幫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