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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廖彥傑 律師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815號
瀏覽人數:20903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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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桃園縣、台北市、新北市

律師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
1.提供法律諮詢、律師見證及各項法律文件審閱及撰擬
2.辦理民事案件:合約糾紛、損害賠償、勞資、消費爭議等
3.辦理家事案件:婚姻、夫妻財產、子女監護、遺產繼承、家暴等 
4.辦理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及查封拍賣變價等
5.辦理刑事案件:偵查陪訊、刑事辯護、告訴代理等
搜尋結果:共 1 頁,10 篇問答
  • Lisa
  • 發問時間:2016-01-25 14:13:42
  • 您好!請問送交民事告訴狀時,要遞交哪個管轄地?
    1.被告人戶籍地在宜蘭 ,目前人居住處地址在新北市 ,債務糾紛事件地點在桃園,民事告訴狀送交那個法院才正確?謝謝律師釋疑!
    2.民事訴訟在法院程序,出庭時,告訴人能否不聘律師陪同?謝謝釋疑
  • 廖彥傑
  • 回覆時間:2016-01-25 14:13:42
  • 關於第一個問題,因提問人並未具體表明本件債務紛爭為何,故僅能告知民事訴訟原則上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為原則。


    第二個問題部分,依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上訴第三審為律師強制代理,故如欲提起第一審民事訴訟,可自行出庭。

  • 拜月教主
  • 發問時間:2015-03-23 20:41:07
  • 律師你好! 我收到了警察送來的"妨害名譽通知書"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這家公司是做教育訓練與舉辦救國團聯誼之類的活動,我被介紹的秘書鼓吹又不好意思當面拒絕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而我也有爬文看到許多這家公不好的負面,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我有在七天內寄出存證信涵)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騙人的手段,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我的手機門號是哪家,我答遠傳!她們就說她們公司與遠傳有合作可以讓我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於是叫我寫一些資料,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遠傳的簡訊通知,但我根本沒收到,而我也打電話向遠傳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在和解當天有錄音,有把她們刻意叫我合約往前寫這一段給錄下..(我是10號簽約,但6號有去,但那是陪朋友去,去時也只是談話和寫一些性向調查,她們也說要經過篩選才會再打電話約談,之後便致電通知我,叫我過去,也就是在10號當天,結果簽約時就以6號這天,她們稱說因為我加入會員是終身學習,就以我去的那天開始算),我覺得這很明顯就是在閃消費合約的七天鑑賞期,況且才剛簽完約,隔天秘書就出差,還說要接洽的秘書在才能處理解約問題!


    還有她們謊稱說與遠傳有合作,我也錄下了,請問這樣的證據是否對我有利?畢竟打從一開始她們就有不實欺騙在先了?? 這種案件最後會需要上法院嗎?

  • 謝依津
  • 發問時間:2014-04-17 17:33:34
  • 我依照勞基法滿三個月未滿一年需提前10離職


    我今天17號提出


    老闆卻因為他自己有定規則 說正職人員需提前一個月離職


    但是如果真的照他的一個月 那我怎麼找工作公司也不可能等我一個月 所以當然不可能啊


    但他現在卻威脅我


    要做到下個月17號如果沒有就要扣我錢


    因為我是做服務業


    他說那下個月到17號要找人代我的班 所以要從我新水扣


    之前他在擬定那份離職契約書要我簽名的時候我也提過離職要前一個月提出也太扯 


    他卻威脅不簽名就扣錢而已


    所以我該怎麼辦

  • 廖彥傑
  • 回覆時間:2014-04-17 17:33:34
  • 如果當初並未與雇主約定工作期限,即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

     

    倘若雇主要求你簽署的離職契約書上約定離職要在一個月前預告,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88年台勞資二字第6099號函釋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於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分,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以上答案,供您參考,謝謝。
  • cinderella
  • 發問時間:2014-04-14 15:42:42
  • 如題 


    想請問保險金申請下來


    是直接給被害人家屬還是先交給車主


    如果是交給車主車主會反悔不給嗎

  • 廖彥傑
  • 回覆時間:2014-04-14 15:42:42
  • 您好,若是詢問強制險的話,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的受害人本人;如果受害人本人已經因為交通事故死亡時,則由受害人之遺屬請求,請求順位如後:(1)父母、子女及配偶、(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姊妹。


     


    以上答案,供您參考,謝謝。

  • HUI
  • 發問時間:2014-04-09 14:50:37
  • 大舅的兄弟姐妹成員:3個弟弟、2個妹妹


    大舅的子女:1子(已意外身亡)、2女(1個已婚、1個未婚)


    大舅的父母:父親(已亡),母親(還健在) 


    大舅和大舅媽早已離婚,子女(一男兩女)皆歸大舅,大舅媽也改嫁,大舅媽對小孩都沒盡到應盡的義務及責任,前幾年大舅因病逝世,財產過戶給大舅的兒子,今年元宵節大舅兒子不幸因車禍死亡,昨天得知財產皆已過戶到大舅媽名下,現在大舅媽說要賣掉那些財產,她有權利得到那些財產嗎?


    已過戶到大舅媽的名下,能申訴要回來嗎??


    若大舅女兒放棄繼承,是否該由大舅的母親或其他兄弟姐妹繼承呢?


     


     

  • 廖彥傑
  • 回覆時間:2014-04-09 14:50:37
  •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為求說明方便,大舅稱為A、大舅媽稱為B、大舅的兒子稱為C、大舅的女兒稱為D、E。依問題事實,A死亡後遺產全部由C繼承,此時「A的遺產」在法律的評價即會轉化為「C的財產」,在C死後則會評價為「C遺產」,C如果沒有結婚、沒有子女,則C的繼承人將會B,除非B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存在,例如符合民法第1145條,因此B取得C的遺產合乎法律規定,至於D、E,因為繼承權尚未發生,無法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僅依您提出之問題事實作答,如有其他疑問,可攜帶完整資料來所詢問,謝謝。



  • Mark
  • 發問時間:2014-03-27 12:12:44
  • 承包某公司工程,因熟識故雖然已過了應該付款日期,僅用電話催款,仍未寄出存證信函或申請支付命令,請問追訴期多久?

  • 廖彥傑
  • 回覆時間:2014-03-27 12:12:44
  • 因為您提問內容只有提到「承包某公司工程」,僅能以此推測應該是屬於承攬契約, 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以上答案供您參考,建議您攜帶契約相關資料與專業律師討論後,再做主張。

  • 小萍
  • 發問時間:2014-02-18 17:53:01
  • 你好 !本人將103年1月18日在健身中心簽下會員合約書,當時交6千元入會費,  因我要 出國 我要求退費  , 對方說我要另外加兩個月的月費才能解約 他還說算我便宜一個月就好當下我很傻眼求助律師的幫忙。

  • 廖彥傑
  • 回覆時間:2014-02-18 18:04:31
  • 您好: 契約解約糾紛需要根據當時您與健身房所簽訂的契約內容才能判斷,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本所詳談,以便全盤分析了解。本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福安二街51號,電話:(03)433-1453。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
  • 小萍
  • 發問時間:2014-02-18 17:23:50
  • 你好!本人在103年1月18日?下中?一家健身中心??合??,?下付了6000元,?是入??,??下的??合???是6888。由于本人??今年要出?。并半年回台一次,?法去健身中心,他?不?退???要我付解?金,??月的月?,?优惠算一?月的,我很迷惑,求助律?的?忙。

  • 冠宇
  • 發問時間:2014-02-14 19:54:13
  • 律師您好:就是我跟公司有些糾紛然後我在fb上有po一篇文內容就是我跟我們這裡的鄉親們說些對公司負面的東西,可是我沒有把公司的店名指認出來意思是說比例像麥x勞這樣會造成法律責任嗎?

  • 廖彥傑
  • 回覆時間:2014-02-14 20:46:18
  • 您好:PO文雖然沒有把店名打出來,但如果文章內容可以特定出所指涉者為人(包含自然人及法人),則仍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或妨害信用之犯罪;民事上則可能成立侵權行為責任。無論如何,是否構成犯罪或成立侵權行為,仍需依照PO文的全部內容來進行判斷。以上答案供您參考,如仍有疑問,歡迎來信或親自本所討論。
  • 阿平
  • 發問時間:2014-02-12 18:22:10
  • 最近因為阿嬤過世 沒有時間可以過去 是否可以請假?

  • 廖彥傑
  • 回覆時間:2014-02-12 20:09:42
  • 你好: 法院通知庭期,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時,可具狀向法院請假。以您的狀況為例,可具狀向法院表示當日因為治喪之故無法到庭,並檢附相關的證物,例如訃聞等,請求法院另訂庭期。 以上答覆僅供您參考,如還有其他訴訟相關問題,可至本所諮詢,地址為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2段518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