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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師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8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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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件, 職業災害, 醫藥爭訟與行政救濟, 商業爭議, 契約審閱與撰擬, 刑事案件, 不動產事件, 家事事件
搜尋結果:共 10 頁,99 篇問答
  • tina
  • 發問時間:2018-10-13 18:57:53
  • 律師您好,請幫幫我們家,我們之前承租一棟房屋租來做民宿夜使用,與房東租簽5年契約,並經過公證,我們承租申請民宿牌到裝潢好後房東依契約中合意中止條款向法院提出返還房屋賠償我們一個月租金後我們被迫返還。


    請問如租約中同時有中止契約條立合意終止契約條款與特約違約條款同時存在,房東是經由法院依合意終止條款一方於一個月前提前提出即可終止契約,只需賠償一個月租金便被迫趕離,是否有什麼方法可要求對方賠償裝潢與其他損失?


     

  • 陳華明
  • 回覆時間:2018-10-18 16:27:06
  • 您的問題並不清楚, 房東已經合法終止租約了嗎? 還是你們也同意終止租約? 此外, 租賃契約有哪些內容? 當時契約中就寫明要租來改裝成民宿, 還是你們私自沒有經房東同意就改裝成民宿?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30 10:26:39
  • 律師 您好


    某人不知以何種方式將一台不屬於他的筆電放在某個櫃子內(放置時間無從考究)。


    新同事在因緣際會下發現該筆電,並使用(發現筆電內的資料不屬於任何同事所有)後取走,調離該單位。


    經過了三個月,因為無法確認是否為誰所有,所以新同事將該筆電原封不動(資料未刪、也未設置任何密碼)交給警察;再經過三個月後,警察真的找到失主並發還,但警察將新同事以竊盜罪函送。


    請問律師:


    新同事是否符合竊盜罪?若真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發現該筆電就可直接刪除資料或設置密碼佯稱為自己所有(因為該筆電有點年代了)!


    該筆電的來源(遭竊?侵占?遺失?)對於新同事是否有其他法條適用?


    新同事把筆電放了三個月後才原封不動(資料未刪、也未設置任何密碼)交給警察,有無「使用竊盜」的討論空間?


    請律師撥空解惑~謝謝..感恩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0:26:46
  •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 陳華明
  • 回覆時間:2015-12-27 16:33:48
  • 請問被告訴竊盜的那台筆電在誰的手上? 若不是在你手上, 是交給其他人處理, 自然就沒有竊盜的問題. 至於偽造文書, 則是另一回事了
  • 我不是謝晒我是李小龍
  • 發問時間:2015-04-02 15:58:43
  • 你好 想請問一下 我女友3/14腳底受到強大撞擊 腳瘀青 去大醫院看診 照X光 診斷結果是右足挫傷 只開了止痛藥 但腳痛卻沒改善 還要忍痛上班 隔了將近10天後 3/25去乙診所看診 照X光 醫師才說是骨折 因延誤治療 所以會好的慢 最後打了石膏 問題就是 雖然不是醫師造成腳受傷 但他並沒有檢查出來 導致我女友延誤治療 我想知道這位醫師有沒有醫療上的疏失
  • 陳華明
  • 回覆時間:2015-04-02 15:58:43
  • 回覆 我不是謝晒我是李小龍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想請問一下 我女友3/14腳底受到強大撞擊 腳瘀青 去大醫院看診 照X光 診斷結果是右足 ... (恕刪)



     就您所述, 應有醫療疏失

  • 發問時間:2015-04-02 15:57:14
  • 如果因為矯正的關係需要拔牙齒
    可是牙醫師拔錯了牙位
    第一小臼齒拔成第二小臼齒
    請問牙醫師有犯了什麼法條嗎
    除了業務過失傷害,還會有什麼可能的罪名嗎
    主要想請問刑事方面的
    謝謝
  • 陳華明
  • 回覆時間:2015-04-02 15:57:14
  • 回覆 杰 的發言內容:

    如果因為矯正的關係需要拔牙齒


    可是牙醫師拔錯了牙位


    第一小臼齒 ... (恕刪)



     就您所述, 刑事責任只有告訴乃論的業務過失傷害罪而已

  • 翊影
  • 發問時間:2015-04-02 15:55:46
  • 我父親前陣子在某家大醫院動刀(視網膜剝離),只有麻醉眼部且醫生當日就叫他回家休息,兩個禮拜後回院複診,醫生告知手術失敗必須重開一次刀,費用比上次高出兩倍多,醫生說這次要加強將視網膜內外都補起來,手術要全身麻醉並且住院觀察,詢問醫生失敗成因,竟說是我父親未好好聽醫生適當休息,將責任歸屬我們身上。後來我詢問友人,同樣症狀卻在第一次開刀(與我父親第一次手術費用相同)就要求友人全身麻醉且住院觀察,且用同樣的休養方式,友人目前成效良好已快復原。我認為這位醫生當初治療時就知道我父親將近快失明就應該直接用第二次手術的方式治療,而不是等第一次失敗再說要加強這種話,甚至把過失全推給我父親,覺得雖然手術有風險存在,但是這位醫生是否也有醫療過失?
    若起初醫生就用第二次加強的方式治療,我們就不必負擔第一次那筆費用。
    如果我要提告這位醫生成功機率有多少?
    訴訟費大約多少?
  • 陳華明
  • 回覆時間:2015-04-02 15:55:46
  • 回覆 翊影 的發言內容:

    我父親前陣子在某家大醫院動刀(視網膜剝離),只有麻醉眼部且醫生當日就叫他回家休息,兩個禮拜後回 ... (恕刪)



     就您所述, 無法得知為何要開第二次刀, 為何第一次開刀效果不好? 醫師有無過失? 因為醫學無法保證藥到病除, 一次開刀就完全成功, 要做第二次修補手術的可能性也是有的. 要檢視病歷之後才知道

  • 阿銘
  • 發問時間:2015-04-02 15:51:46
  • 請問一下 我之前去開口腔切片手術 第一次就診時那醫生就說切片切很小一塊 我也有問他傷口多久會好 他說大約半個月 到要開切片那次 開刀前醫生還特意用紙撕一小塊給我看 說要切這要大小 很小一塊不用擔心 說完就叫我先簽手術同意書 然後就開始開 開完後我看到旁邊檯子有個透明小罐子放我切片取出的樣本  我看有一塊小塊的跟醫生說的差不多大小 但旁邊還有一塊很大塊 那時開完很痛我也沒特別去在意 然後醫生叫我兩個禮拜再去拆線 拆線時還在腫脹 問他這樣正常嗎 那醫生說正常 然後又過2個禮拜還是再腫 我回醫院找那醫生問他怎麼還在腫 他就又說這不正常要觀察也沒叫我回診 然後我問他罐子看到那塊大塊的事 他就說那是放在水裡放大的效果 是我看錯了 然後就扯開話題 我後來去看切片報告 他有寫送樣本的樣體大小1.4*1*0.8cm 他開刀前撕的那大小長寬都大約0.3cm而已  明顯說謊 想請問這情形我該怎麼處理?能提告嗎?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他開刀前說的我沒錄音錄影 我怕如果提告時他會反口說沒有 那我該怎麼應對 那簽的手術同意書 會有何影響嗎?這情形請律師的話費用大概要多少?
  • 陳華明
  • 回覆時間:2015-04-02 15:51:46
  • 回覆 阿銘 的發言內容:

    請問一下 我之前去開口腔切片手術 第一次就診時那醫生就說切片切很小一塊 我也有問他傷口多久會好 ... (恕刪)



     那應該是做切片. 為什麼要做切片呢? 除了切片以外, 有無其他傷害呢? 都是要考慮的問題. 當然, 一定要看到病歷後才知道

  • 小宜
  • 發問時間:2015-04-02 15:48:23
  • 您好,我想請問...
    我親人今年54歲,1/1時趁元旦假期到A醫院做小腿靜脈曲張手術,醫生說是小手術,二、三天就能出院了,手術後人也醒來,看似正常,但過沒幾小時起床去上廁所時患者頭部開始痛,站不穩,我們馬上請護士來,患者說頭很痛後就暈倒了,但醫院只做了一般急救,也來了一群醫師觀看一下後,患者依然沒反應,但醫院卻就這樣讓病人躺著,他們就離開了....直到過了約三十分鐘後,患者老婆發現他全身發白,四肢僵硬~然而護理人員卻不知怎麼處置,我們只好要求轉院B醫院...(而A院到B院要車程近2小時...)
        到了B醫院,當地護理人員"馬上"告訴我們是血栓,要求我們去買溶血劑施打,但是患者最後還是陷入昏迷,而且指數只有3...醫生說是肺栓塞....
       一直到現在,患者在加護病房躺了3個月,手腳也開始萎縮...醫生說他90%不會醒了...然而他原本是家裡的主要經濟支柱,現在卻老婆和2個孩子得輪流沒日沒夜照顧他,原本2個孩子的正常工作也因為這樣常常請假...弄得整個家的經濟及生活剎那間都亂了、都失去重心...生活也變得困難...精神疲累...
         這明顯是A醫院對於併發症的處理疏失...A醫院卻只願意讓患者從B醫院加護病房出來後暫住他們病房安置,其它都不願跟我們談....
        我想申訴,請求賠償,請問我應該怎麼做?應該收集什麼資料?到哪裡去申訴才能真的得到回應呢....之前有到衛生署去填寫申訴單,但好像沒消沒息,A醫院也一直拿這句話"就讓他們去判斷吧~"來搪塞我們...
       請指導一下我該如何做才能得到醫院的賠償?麻煩你們了....
     
  • 陳華明
  • 回覆時間:2015-04-02 15:48:23
  • 回覆 小宜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想請問...


    我親人今年54歲,1/1時趁元旦假期到A醫院做小腿靜脈曲 ... (恕刪)



     您這問題牽涉到醫療上因果關係之認定, 很複雜, 您自己是無法處理的. 建議委請律師處理

  • tank
  • 發問時間:2015-04-02 15:43:09


  •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編輯
    文章日期:104-03-23 14:07
    文章人氣:3
    個人積分:4

    我在去年六月底七月初時發生車禍造成我左大腿骨折需植入鋼釘
    當下選擇了自費鋼釘.而在不滿三個月九月底時發生了不明原因鋼釘斷裂
    又緊急送醫.又在醫院住了十幾天
    而後我是以延誤我三個月的工作與醫療醫藥費與精神撫慰金提出金額為70萬
    而醫院的回應則是30萬包(含第2次開刀手術4萬元)
    我並沒有一定要要求到70萬的金額.但是30萬要包含第2次的手術費4萬元就讓我很不滿
    請問一下在賠償金額的拿捏上我應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或者有律師能夠有這方面的經驗

  • 陳華明
  • 回覆時間:2015-04-02 15:43:09
  • 回覆 tank 的發言內容: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編輯文章日期:104-03-23 14: ... (恕刪)

     1. 估算損害賠償是一門專門的技術, 尤其將來勞動力減損之估計, 更是重要. 要有醫師開具證明書


     2. 沒上班的薪資損失, 醫藥費, 增加生活之支出(看護費, 拐杖, 就診計程車費等)都可請求


     3. 務必保留各項費用單據, 並請醫師開立證明書註明要休養多久, 是否需看護照顧等(全日還是半日?)

  • Mita
  • 發問時間:2015-01-30 11:52:23
  • 你好~我昨天接到衛生局電話
    要我下禮拜一到衛生局說明
    說我七月份有在網路上販賣眼膜
    上面有寫到去除熊貓眼等字眼
    可是我很久之前就已經下架了 也沒有賣出
    根本就不知道已經違法了  當初是因為怕過期把多的出清
    並不是專業販售或批發
    我上網查詢了一下 似乎都會罰款  而且好像是重罰><
    想請問 這是觸犯了哪一條法律
  • 陳華明
  • 回覆時間:2015-01-30 11:52:23
  •  一般都以藥事法第27條處理, 罰款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