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找律師

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吳威廷 律師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02號
瀏覽人數:16176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19
可聯絡方式:電話電話 emailEMail 簡訊連絡簡訊

律師服務範圍

服務內容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

律師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
行政救濟、釋憲聲請、民事爭訟、刑事實務、醫療訴訟、公寓大廈、電信傳播、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諮詢律師、士林女子看守所法治教育講師
搜尋結果:共 2 頁,17 篇問答
  • Ming
  • 發問時間:2020-05-01 10:40:50
  • 大律師,你好


    台北市大安區,通化街200巷31號,通安華廈,管委會主委,長期霸佔,大樓法定空地,及法地停車位,改造成私有庭園,及用遮光罩圈地改為私人停車場,以收取月租停車費以謀私立,霸佔法定空地法定停車位一事,請問,該提出,什麼訴訟,才能讓,該主委,還地於大樓,共同之住戶,改善住戶停車的問題,該提出何種訴訟,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0:27:47
  •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 小嫻
  • 發問時間:2014-07-14 02:17:51
  • 1.父親生前戶頭借我存錢用,這本存摺一直都是我一人使用,父親5年前過世,當天我即將錢領出(因為本來我的錢),現在弟弟想提告,請問這樣是否犯法?有觸及到偽造文書罪嗎?這樣被告是否會被定罪?最高刑責是?會坐牢嗎?


    2.爸爸過世後媽媽向我要印鑑我給了他(我以為是財產分權),結果分文未得,才發現不動產已過戶給兩個弟弟,財產過戶是代書統一簽名,並不是我本人簽(我全然不知情且未同意的狀況下),這樣有具法律效益嗎?目前我提訴訟提告偽造文書,這樣有用嗎?開庭勝算機率大嗎?

  • 吳威廷
  • 回覆時間:2014-07-14 02:17:51
  • 您好,若你能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你和爸爸是借名登記,那麼依據實務見解,借名登記屬一種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你只是取回你原本的錢,這時就不一定會有罪了。


    至於媽媽的部分,算是侵害到你的繼承權,且冒你的名過戶,會有刑責,依據你的描述成立的機率算高。


    謹答覆如上


                                              吳律師 0932195713

  • 熊大
  • 發問時間:2014-07-04 21:51:48
  • 小弟透過網路賣場 購買手機之後 賣家已優惠價格及買十送ㄧ方式 誘惑我訂貨 取貨時間為21天  本來五月應該拿到貨 結果都沒有 要求退環款項 賣家說7日 也ㄧ直再拖這樣我該怎麼辦 能告詐欺嗎

  • 吳威廷
  • 回覆時間:2014-07-04 21:51:49
  • 您好,你必須要能說服檢察官「他有使用虛偽不實的訊息」,使你「陷於錯誤」。因此,單純買十送一恐怕難以成立,只會認為屬民事債務不履行。所以你必須要能證明,當初他提供何種「不實訊息」,這樣詐欺才比較有機會成立。       吳威廷律師  0932195713

  • 小馬
  • 發問時間:2014-06-17 16:16:01
  • 你好,一個小問題想請教,關於線上遊戲的部分,對方在公開地方說了以下對話"你媽看到你這麼卑微,一定很傷心,生了你這種兒子",本人有受辱的感覺,請問這些話有公然侮辱嗎?

  • 吳威廷
  • 回覆時間:2014-06-17 16:16:01
  • 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處所,即屬公開場合。使人感受到難堪或不快,屬侮辱行為:陳述毀損或貶低你社會價值的言論,算是誹謗行為,他的行為既然讓多數玩家都看得到,且使你感到難堪或不快,有構成公然侮辱的可能。

  • J
  • 發問時間:2014-06-13 20:19:54
  • 愛  情  合  約


        本人 XXX(男方)與YYY(女方)為兩情相悅之情侶,唯恐愛情多變,到最後情深緣淺,青春逝去,而女方一無所有,在此開立本票(NO.239558)新台幣一百萬元整,為保障女方之用,若日後因男方無心經營兩人感情、產生劈腿之情事、或單方面因可抗力之因素提出分手,此約及本票(NO.239558)立即生效,女方即可以此本票(NO.239558)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故此本票(NO.239558)於兩人未分手、情投意合之時不具任何效力,但若分手之因素為女方無心經營兩人感情、產生劈腿之情事、或單方面因可抗力之因素提出分手,則本票(NO.239558)立即失效。


    立約人:                (男方)


                           (女方)


     


     


    中華民國103年  月  日


     


     


    我想問的是 這張合約有效嗎? 本票有效嗎? 合約和本票有相互牽制力嗎?

  • 吳威廷
  • 回覆時間:2014-06-13 20:19:54
  • 你的本票,附有變心的停止條件,依照法律規定,票據不能附條件,所以該條件無效,本票簽了就是簽了。至於契約效力是與票據分開的,但是契約有可能違背善良風俗,導致效力受影響,畢竟感情自由。謹先答覆如上。

  • 牛兒
  • 發問時間:2014-06-13 12:03:58
  • 請問


    1. 如果父母雙亡, 未婚沒有子女, 現有的房產及現金身故後將由誰繼承, 可否全部以預立遺囑的方式留給沒有血緣關係的乾女兒(目前有堂表兄弟等其它親屬, 但不想留給他們)

    2. 父母雙方都還有來自祖先未繼承的遺產還未解決, 此部份在本人身故後會歸誰繼承, 是否可以??預立遺囑方式指定給沒有血緣關係之人

  • 吳威廷
  • 回覆時間:2014-06-13 12:03:58
  • 依照法律規定,你這會是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繼承,法律規定上有特留份的保障,在不侵害特留份情況下,才可以指定給其他人。若還要使用其他方式,提出後,律師再幫你分析。

  • 巧希
  • 發問時間:2014-06-12 20:59:55
  • 我21男性,我未婚但有女友,因我跟女友有情感糾紛在今年ㄧ月份我劈腿與未滿16歲少女交往,在交往中我與少女有蛇吻擁抱牽手,前題是她說想和我見面就會擅自離家來找我,在今年四月我與她酒後不戴套發生性行為,與少女交往時她父母親反對在ㄧ起過不久後她父母知道所有事情,要告我誘騙未成年少女,又因她父母帶她去醫院婦產科檢查出來陰部有感染,原本是倆相願少女卻推辭說錯都在我,我想知道她父母告的成功嗎?我的罪名如何。

  • 吳威廷
  • 回覆時間:2014-06-12 20:59:55
  • 親密行為若構成猥褻的話,還是會有刑責,而且是公訴罪,建議找個律師幫助你會比較好,你可以和律師討論各種情況,各種答辯方式

  • ㄚ智
  • 發問時間:2014-06-12 20:30:43
  • 你好,我想請問,我的同事跟我借七萬元,有寫張借據給我,上面有日期跟他的名字跟身份證字號跟他的簽名跟手印,還是有註明跟我借錢,請問我要尋法律管道要回著這錢,該怎麼做,還是要在叫他補簽什麼,對我比較保障

  • 吳威廷
  • 回覆時間:2014-06-12 20:30:43
  • 您好


    若你真的會擔心,請留下匯款記錄,再於借據上載明「不還就直接強制執行」,最後到公證人處公證,日後就可以作為執行名義,直接送強制執行。謝謝

  • 發問時間:2014-04-13 17:10:53
  • 今天收到了法院刑事傳票.. 上面寫詐欺  


    就是整件事   我在露天拍賣賣點數卡ㄧ共3400點 有一個買家(rock) 好像用網路電話說要跟我購買3400點 之後他(rock)的錢有匯到我的露天拍賣裡面的支付連(虛擬帳戶) 不是直接匯到我帳戶 之後我確認這個賣場有收到錢 我就把3400點數序號都給他(rock)了  之後完成交易  之後隔幾個月被叫去做筆路...


     


     之後有被叫去警察局做筆路才知道 有一個買家跟他(rock)購買東西  結果跟她(rock)購買東西3400元  他(rock)的買家是匯到我的虛擬帳戶  rock卻沒給它東西卻不見 ,變成(rock)的買家要告我詐欺....


     


    被告詐欺 是要被關3年嗎....  但是我跟他的買家完全不認識 完全沒講過電話

  • 吳威廷
  • 回覆時間:2014-04-13 17:10:53
  • 根據你的敘述


    你並沒有提出虛偽訊息讓對方陷於錯誤,可能不會構成詐欺


    到檢察官那邊只要據實陳述即可


    另外,你也可以觀察案號是不是「他」字案


    若是的話,代表案情還不是很明朗,還需要聽你的陳述才能判斷是否構成犯罪


    建議你先整理好自己陳述,到地檢署時比較能從容回答,


    如果不知整理的夠不夠,可以請朋友,或是律師幫你聽聽看


    若這樣還是覺得不足,真的有需要時,再請律師陪同你開庭,擬定辯護策略等


    謹答覆如上    謝謝


                                    吳威廷律師  093219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