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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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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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2 頁,15 篇問答
- ken
- 發問時間:2014-08-23 2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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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七月十七日我被公司片面通知要求調職,並要求十八日到新單位找單位主管履職,我在公司待了十七年又九個月,沒有任何重大情事和任何文件紀錄有其缺失,卻被公司調職兩次,工作內容及薪資一再變動,從一開始一個月六萬到一個月三萬,請問這樣合理嗎?雇主單方面發布人事命令要調職,我從未口頭或是簽署任何同意書。既變更勞動條件也曾多次詢問單位主管調職後薪資。因勞動條件過於簡單其薪資條件無法給予期望故向主管反應是否能給予資遣!但主管告知我並沒有重大缺失無法給予資遣。於同年八月十一日領薪之日發覺薪資與上個月差距頗大故發存證信函告知雇主已違反調職五大原則並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但未告知離職日期。並於十二日尋求勞工局調解。並於同月二十二日開調解會。而雇主聘請律師出席及不相關人員出席但對方律師堅決提出勞工所提要求無道理而停止調解!!我不知道下一步該如何,是不是基層的勞工都應該遭到剝削,弱勢的永遠都該遭受欺凌。我該如何尋求協助,保護這一家大小的生計。
- 咪虎
- 發問時間:2012-12-06 10: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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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ㄚ公阿嬤~最近三番兩次就吵架這樣可以訴請離婚嗎?
我ㄚ公自從我小時候就常常吵架還有動手打我阿嬤?
我ㄚ公還有外遇已經20多年了!!
可是都沒照片拍到她跟外遇
也沒去驗傷
這樣可以訴請離婚嗎?
- 咪虎
- 發問時間:2012-12-06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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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您好
我ㄚ公阿嬤~最近三番兩次就吵架這樣可以訴請離婚嗎?
我ㄚ公自從我小時候就常常吵架還有動手打我阿嬤?
我ㄚ公還有外遇已經20多年了!!
可是都沒照片拍到她跟外遇
也沒去驗傷
這樣可以訴請離婚嗎?
- Wusir
- 發問時間:2012-11-17 22: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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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您好:
本人於84年4月26日,因購屋糾紛被迫簽發本票九張,金額共計290萬。持票人於85年將其中285萬元本票先行裁定(85年度票字第8141號),並於87聲請強制執行,87/10/26取得債權憑證(87年度民執丑字第19808號)。(其後每三年內均取得債權憑證)
請問:這在時效上有問題嗎?其債權如何?
- 徐靜涵
- 發問時間:2012-05-07 19:19:15
- 律師你好 想請問如果我朋友跟他女朋友在外租套房.承租的時候就是因為房東有說租金包含水跟電.而契約也有包含水電.但是我朋友昨天接到房東打電話跟他說.因為電費要漲價所以要他們每個月多補貼500元給房東.房東還跟他們說他女朋友沒在工作整天都在家裡.所以要多補貼500元.但是在租屋前.房東就知道了.也是因為租房好在有包含電跟水.所以他們才租的.但現在因為電費漲價.房東又說每月要補貼電費500元.請問律師.房東這樣做合理嗎?我朋友需要多付每月500元給房東嗎?那如果不合理.我朋友不多付500元.而房東要是因為這樣不租屋給他們.這樣合理嗎?
- 雯
- 發問時間:2012-03-30 18:31:23
- 大律師你好 主文內容2名被告是前夫跟現任妻子 代書是前夫的哥哥 因為跟前夫在訴訟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中 前夫為避免財產跟我分配在訴訟中將他的土地已買賣登記給現任老婆 而他哥哥是幫他們辦理過戶手續之人 他哥哥有代前夫開庭 知道法官告知我要改訴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為避免脫產可先申請假扣押 隔天他哥哥就開始幫他們辦理過戶手續了 他哥哥當庭有聽到法官說明 而在狀紙上卻說他忘記前一天有代弟弟出庭 (未免說的太離譜了)被告2人有在上訴2審 前陣子知道我要提告刑事 在前幾天被告2人已經撤銷上訴確定
- 雯
- 發問時間:2012-03-29 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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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你好.民事一審判決主文 確認被告王ㄨㄨ與賴ㄨㄨ就坐落台中市........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被告賴ㄨㄨ應將坐落台中市.......地號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於民國99年9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字號...............號) 應予塗銷.回復為被告王ㄨㄨ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然後被告2人上訴2審 只開一次庭後被告2人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撤回上訴確定.特予證明
大律師這樣是否為通謀虛偽買賣,想要讓我分不到財產.那像這樣我要告他們2人連同代書刑事.那他們這種行為我要提起何種刑事訴訟..若是法官判他們3個沒罪.那我會有什麼刑責嗎?還是他們能反告我?若法官判他們3個有罪.會處分何種刑事責任.是被關還是罰錢.他大哥跟現任妻子都有前科被關過.這樣他們2有案底的刑責會加重嗎?還有這種刑事訴訟差不多要打多久時間.如果我自己出庭我可否拿一審的民事判決書給刑事法官.這樣刑事訴訟我勝算機率大嗎?(這個案件告刑事有期限嗎) 感恩大律師回答
- 黃先生
- 發問時間:2012-03-23 19: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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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
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需於一審判決前提出.是在庭上時當場提出.以口頭或書面提出.還是庭後送書面到庭提出.請解答.謝謝
- 吳昀陞
- 回覆時間:2012-03-23 19:42:45
刑事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 李壹
- 發問時間:2011-12-09 22: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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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壹
發問時間:2011-12-09 18:14:19
因為我在標一個案子的時候忘了放納稅證明,所以又用我太太的行號去投標,但是電話是同一支,現在因此被以借用他人牌照名義送高雄市市調處調查,
1.我的委拖人有在開標時有寫聲明書(因為在投標的時候忘了放納稅證明,才叫另一加廠商投標,電話才會一樣).
2.可是我太太公司未發表任何聲明,
3招標單位就以我公司的聲明書為證物,發函給兩間公司說疑是借牌要將兩間公司停權三年,並移市調處調察
4.我的公司就向招標單為提出異議主張電話只是聯絡用途,夫妻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不可同時參加同一個標案,我?公司以尚失投標資格所以沒有圍標
5.我太太的公司異議(電話只是聯絡用途,夫妻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不可以參加同一個標案, 我以公司法人參加標案,我的牌始終從未借與他人使用,在開標當時未發表任何聲名)
6.現在招標單位有意要堅持用我公司的那聲名書來判我?是借牌
7.借牌不是要有人借,也要有人肯借,我太太公司始終都是她自己要投標,也不肯把牌借人,那招標單位如果判我?借牌那我?該怎麼辦?
補充:招標單位始終沒有問我太太公司問題跟議見,還有招標單位也沒有問我?的委拖人的身份, 因為我?的委拖人都沒有委拖書他?就開標了他?有無行政疏失
請你幫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