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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達 律師
律師證號:92台檢證字第58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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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3 頁,21 篇問答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1:12:45
  •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1-03 17:56:28
  • 律師 您好


    經過:同事A不知以何種方式將一臺不屬於他的筆電放在某個櫃子內(放置時間無從考究)


    剛調過去的新同事B在因緣際會下發現該筆電,並將其使用(發現筆電內的資料不屬於任何同事所有)後取走,再度調單位離開;


    因為無法確認是否為誰所有???,??所以同事B將該筆電原封不動(資料未刪、也未設置任何密碼)交給警察;


    經過一段時間後,警察真的找到失主並發還,但警察將B以竊盜罪函送...


    請問律師:B是否符合竊盜罪?B若真的要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發現該筆電就可直接刪除資料或設置密碼佯稱為自己所有(因為該筆電有點年代了)!


    請律師撥空解惑~謝謝..感恩

  • pplun
  • 發問時間:2013-08-27 09:46:35
  • 吳律師您好:

    本人於102年6月承包一裝潢工程,工程於102年8月9日全部工程項目完成,業主於7月28日提前驗收共計12項改善項目,本人安排木工與油漆工於8月9、10、12日共計8人次進行修繕,改善過後業主仍不滿意,故雙方電話協調8月22日進行第二次驗收並約定改善完即付工程尾款,故本人又安排木工與油漆工於8月23日進行第二次驗收共6項目之修繕,當天改善完畢後沒想到業主竟寄發EMAIL通知表示電視牆要拆除重做,電視牆部分在前二次驗收從未列入改善項目,且屬於業主個人美感不同所認定之瑕疵,我方認為電視牆之施作實已符合一般工程慣例,不應視為缺失項目。
    目前業主要求解除合約,扣工程尾款五成,並要求我方於合約六十日工作天期限內解決,想請教律師:
    1.所有工程項目早已完成,鑰匙也早已交付業主,業主解除合約是否合理?另驗收與修繕來來回回的時間是否不應計入合約期限。
    2.關於電視牆部分因業主個人美感問題認定為缺失,是否可請第三方公證人釐清?業主單方苛扣工程款是否合理?
    3.我方後續應採取什麼法律行動?
  • 炳德
  • 發問時間:2013-03-20 12:26:37
  • 吳 律師你好:

    我有件竊盜刑事案件想請教你!

    去年12月,有天我到已經搬空無人,正在準備拆除的左營老舊眷村路邊,屋子都被拆的很破爛,用徒手拔取屋外,水表箱裡的金屬接頭6粒,並且再現場附近撿到一隻40公分長,直徑1CM的小鐵條,想說一起哪去回收廠變賣現金,但被警察發現,移送法院後,檢察官用竊盜罪起訴我。

    開庭時,我都認罪,有跟法官說小鐵條是現場撿到的,但法官說小鐵條現場撿到的也算是凶器,法律明文規定的,沒辦法,他也知道我拿的物品只有1200元,他沒辦法,開庭不到5分鐘就結速。3月15日宣判我(加重攜帶凶器竊盜罪7個月),我覺得很無奈,只是一般的竊盜案件,怎會被判7個月,我上訴可能會被受理嗎?會變更成一般竊盜罪嗎?

    下面的話我在開庭時沒有說:
    那隻小鐵條是現場撿到的,那裡有許多屋子的殘餘建築五金,都被拆掉了,只剩下牆壁屋頂,我在空屋陸上撿到時,我有用一整梱紅色塑膠帶在鐵條中間,纏繞約0.5CM厚的圓圈,我拿在手上,感覺就不像會傷人的東西,並且我是放在車上,沒有帶在身上......上訴後法官還會認為事兇器嗎?
    我為何會將減到鐵條纏上一整捆膠帶,是因為我過去被關過,最後一次服刑在高雄監獄新收房做雜役,在新收房時,常聽到因為竊盜案件,只是攜帶螺絲起仔、板手等工具,被法官認為可以成為武器,而被加重刑期的許多同房受刑人抱怨........;所以我拔金屬接頭時,撿到後,就馬上攙繞膠帶上去,而是放在我的汽車後車廂裡被搜到的,就是避免萬一被警察查獲,讓它不能成為武器,我撿到時真的是這樣想的,我發誓。(放在後行李箱,開庭是否可請警察作證)

    如果攜帶工具而被判加重的話,我還接受,但是,那根鐵條拿在手上或是讓人看見,都不像武器,並且起訴書上也是寫說:我徒手拔取接頭.....,也有說那根鐵條無法證明是我的,認為是我於現場撿到的,所以不用宣告沒收....我就是搞不懂,為何還會說我攜帶凶器

    如果我上訴,成為一般竊盜的機會多嗎?還有,我該注意哪一些小細節,因為我過去因為毒品案,進出監獄4次了,很對不起我母親,現在已經改邪歸正,每天正常工作了,很希望能夠判6個月以內,並且我老闆說,如果改判可易科罰金,會先借我錢去繳,我真的很不願意再進去監獄,浪費時間了。



    所以拜託律師,如果再開庭時,哪些話對案件有幫助!該講?那些話沒意義!不用講?對案情有幫助的陳述意見,能夠告訴我,讓我能得 到合理的判決,謝謝!!
  • 發問時間:2013-03-13 23:13:17
  • 吳律師,謝謝您上次耐心的解說有關黑心裝修與室內設計師的合格證書的問題,還熱忱的印資料給我,感激,爾後再跟您報告事情的進展。
  • 瑩瑩
  • 發問時間:2011-11-24 09:46:46
  • 大大好
    我外公在96年6月左右過世
    而我媽媽在96年1月過世
    所以外公過世後 除了他的子女(一個兒子兩個女兒
    有繼承權外 媽媽的繼承權烙在我跟兩個姐姐身上
    當時他們有說要我的資料 不過我沒理會
    卻在沒多久之後聽他們說 已經過戶好了
    因為只要半數人同意就可以繼承
    我想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另外 如果沒有這樣的繼承方法 那他們就是偽造文書去過戶
    我該去哪找證據告他們呢?告的話是告拿到的人還是所有人?
  • bill
  • 發問時間:2011-11-20 23:16:31
  • 請教一下!!!!

    我表哥因刑事案件被告,一/二審被判有罪,三審被駁回,而收到執行傳票。
    看了判決書及筆錄後,才發現有證人作偽證,證物是偽造的。
    在之前一/二/三審,並未發現及提出,因而被判有罪及駁回。

    為了尋求 證據證明,因未去執行,不知有沒有被通緝??

    找到證據證明後,向地檢署提出證據證明,告對方誣告及偽證,目前收到傳票,是否表示沒被通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又法院亦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2項)

    如何查有沒有被通緝??

    如被通緝要如何聲請停止執行??

    要向哪聲請停止執行??

    停止執行是否就沒有通緝的問題??

    去開庭是否會恢復執行?

    是否可請律師代為出庭?


    以上請求解答,感激不盡!!!!
  • 維尼
  • 發問時間:2011-10-26 10:44:42
  • 吳大律師,您好,向您請教,在網路上互罵,對方說要告我,幾天後又以E-mail要我道歉,我怕有什?陷阱(對方很詐,把罵我的刪除,只剩下我罵他的),有同事說“道歉就是承認自己有罪”,也有人說“道歉不利於以後的和解”,我對道歉一事猶豫不決,我應該怎麼做?
    我想息事寧人,若道歉會不會對我有不利的影響?
  • 發問時間:2011-10-08 21:31:13
  • A在班上看見一支不知道是誰的的手機丟在桌角 當時也沒人注意這支手機 A就把這支手機拿走 過不到幾分鐘A心理不安 又把手機丟在教室後方角落 回自己位置上 過了幾分鐘失主C發現手機不見 報告老師教官還有去警察局報失竊 老師立即搜所班上所有人的身上和包包 A也有被搜 當然教室本身也有搜 但也沒搜到 之後大家都找不到 只好放大家離開 A離開後告訴B手機是他拿的 丟在教室 B說拿去還C A說下星期一才能去教室拿出來 因為那天才有課能去那教室 到了星期一 A去了那教室把手機拿出來 檢查了一下外觀有無損壞 能否正常開官機 無撥打 然後帶著手機先回家 隔了一天 A用家中電話打給B說手機找到了 想請B幫忙還給C 因為A 害怕會有竊盜問題 結果B答應幫忙 約星期五早上A把手機交給B 下午B就把手機還給C C過幾天去警察局要告A 竊盜 請B證實手機是A拿給B 請B拿給C 並要B把所有事情經過告訴警方請問A有犯竊盜罪嗎?A是否可主張使用竊盜無罪??請問B算共犯嗎?
  • 123
  • 發問時間:2011-10-08 18:24:38
  • 因為在拍賣網站拍賣鹿茸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19條 內容提到 本草綱目記載鹿茸之藥效:身體發現非常之衰弱時,益顯鹿茸效果。一般精神不振、體能衰退、年老體衰、腎虛症狀諸如腰酸背痛、怠倦無力等。本草綱目是引述自其他產品之網站,若於陳述書陳述出來是否可以減輕罰則?? 煩請您指導,感激,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