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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彰 律師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84號
瀏覽人數:19480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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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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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職於金管會銀行局,專業領域在於金融相關法令(包含TRF、DKO法律爭議及處理方式),研究所專攻證交及公司法領域,可針對金融問題、債務協商,乃至於企業相關法律問題皆可提供實效性法律意見。
擅長於醫療糾紛、妨礙名譽、不動產爭議、婚姻監護、債務不履行、財產犯罪等案件,並對於勞資、消費糾紛亦有介入協調之經驗。
桃園大眾捷運公司申訴評議委員、文化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業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法扶律師。
搜尋結果:共 4 頁,31 篇問答
  • 花花
  • 發問時間:2016-01-29 00:26:35
  • 我有申請到小孩的保護令跟我自己的保護令(禁止施暴那款),法院也判我是
    女兒的暫時監護人
    女兒目前兩歲,保護令法官跟離婚法官是同一位
    目前調解庭時,我提出女兒四歲前限制對方帶出過夜
    我的理由是女兒目前表達能力不夠,我無法得知女兒晚上在對方家中的狀況
    萬一女兒吵鬧,對方是否有足夠的耐心對待,或是再度施暴,我不得而知
    對方情緒易怒,容易失控
    故我提出四歲前限制過夜的要求,但一個月一樣對方有第二週,第四週週六
    可帶出女兒,但須當日送回,請問法官是否會採納我提出的方式?
  • 陳彥彰
  • 回覆時間:2016-01-29 00:26:35
  • 回覆 花花 的發言內容:

    我有申請到小孩的保護令跟我自己的保護令(禁止施暴那款),法院也判我是


    女兒的暫 ... (恕刪)



    Dear 花花 :


    關於暫時監護情形,法條並沒有規定應該要怎麼做才是對的


    而是交由法官依其職權制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方案


    因此,若您有這一層的疑慮,可以提出方案後跟法官說明理由


    若法官需要相關證據,建議您可以將對方施暴的證據提供出來


    另外,法官應該會要求單獨詢問小孩子,確認小孩子的狀況實否適合過夜


    若您擔心小孩子無法為完整陳述,可以請求法官指派有經驗的社工陪同。


    以上,僅供您參照。

  • Joanna
  • 發問時間:2015-04-16 16:01:51
  • 我想請問ㄧ下!我頂了ㄧ家店!因為店有裝潢和器具所以付了20多萬!然後那位頂讓店的小姐也收了我的錢!然後和那位小姐去找了房東!順利簽好了ㄧ年的房租!也付了押金兩個月!後來聽房東說、他和那位小姐有水電費的糾紛!房東居然告訴我!他不想把店面租給我了!那我頂那麼多錢,錢也付了!房東是不是也該賠償我的損失!
  • 陳彥彰
  • 回覆時間:2015-04-16 16:01:51
  • 您好


    據您所述,房東未履行交付租賃物使用情況


    已經違約,對方不得以與頂讓人間有水電糾紛


    來對抗您。具體主張內容仍應視契約而定


    至於頂讓人,若無法順利使您得以營業,亦有


    違約之情事。


    建議您可向該二人發存證信函告知違約情狀


    視對方回應再行做後續處理。


    以上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謝謝!

  • 拜月教主
  • 發問時間:2015-04-03 21:50:52
  • 律師您好


     


    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我在介紹的秘書鼓吹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也無法幫我處理任何問題,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惡行惡狀,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人家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該電信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而我PO文也有打出些不堪字眼,像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等!這樣我的罪名會成立嗎?分期的部份銀行可以出示資料證明她們並沒有幫我做分期!而我也有錄音錄下了她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等等不實的欺騙! 我想問我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 陳彥彰
  • 回覆時間:2015-04-07 23:01:02
  • 阿翰您好: 在網路上針對事實陳述並夾敘夾議的情況 若您依據您手上之證據可得相信為真,並對此作出評論 原則上是不會構成刑法上之誹謗罪。 對方若真的提告,建議您亦可同時提起詐欺告訴 但,實務上要證明是否有施行詐術,仍端視您手上證據程度來判斷。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希冀能對您有助益。
  • 丫祥
  • 發問時間:2015-03-26 17:08:49
  • 律師您好:
    由於目前居住的房子是位於一塊四人(簡稱A(原告)、B、C、D(我父親 被告))共有的土地上,而A為了要重建房屋,所以要進行土地強制分割(已談過無法解決,才會上法院),而A跟我父親約定如果無法強制分割成功,支出的費用由我父親跟A一同分擔,其他人不需要分擔,也有簽約了,在我母親得知費用的問題,極力反對(因為在這之前A已經進行過一次分割,且沒有分割成功),而明天(2015/3/26)就要開言辭辯論庭了,我母親還是非常在意費用分擔的問題,所以我母親的底限是分割不成功,費用不分擔,當然如果有分割成功,這些問題等於不存在。所以想請問律師,明天應該注意什麼事項?
    謝謝律師
  • 陳彥彰
  • 回覆時間:2015-03-26 17:08:49
  • ㄚ祥 您好 :


    A之前提出裁判分割不成,卻又被收取裁判費,那是因為他本來就要預付裁判費


    若敗訴(我想應該是因為沒先經過協議分割吧?)當然會被駁回,他就要最終負擔上開裁判費。


    你們本件裁判費,因已經過協議分割,法律規定上是可以進入裁判分割的程序


    應該不會有被駁回的情況,縱然被駁回,依法本來就是要A全額負擔。


    然而裁判分割後,你們不想考慮B及C,就由你們跟A依照應有部分比例之訴訟費來加以協議分擔


    以上回答,謹供參考,希望對你有些許幫助。

  • sammi
  • 發問時間:2015-03-26 00:47:48
  • 律師您好:
    101年9月結婚當天,原本請的婚攝人員因當天有事無法前來,請他朋友來幫忙拍,事後他朋友嫌錢太少,作品不給我,我因該如何處理!!當天因婚攝是我朋友,所以沒簽合約,但有臉書通話記錄,請問我因該如何處理!!當下有付3000元訂金,總金額:5000元!!
  • 陳彥彰
  • 回覆時間:2015-03-26 00:47:48
  • 您好:


    委託婚攝時,是否已經談好價錢,據您的問題所示,似乎總價為5000元


    雖您的婚攝朋友當天沒空,請了另一位婚攝來進行拍攝,但契約仍存在於您與您婚攝朋友之間


    臉書之對話,若有價錢及拍攝內容等重要之點的合意記錄仍可構成契約之證據


    您可直接發一份存證信函給您的婚攝朋友(副本可給實際拍攝者)


    告知若未交付照片者,則除了不給付後酬外,原所給付之訂金亦將請求返還。


    同時定期線限請其履行契約義務,若不履行則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然而,在此事件上,對方並無構成詐欺之情形。


    以上謹供參考,希冀對您有些許幫助,謝謝 !!

  • 丫祥
  • 發問時間:2015-03-26 00:36:16
  • 律師您好:
    由於目前居住的房子是位於一塊四人(簡稱A(原告)、B、C、D(我父親 被告))共有的土地上,而A為了要重建房屋,所以要進行土地強制分割(已談過無法解決,才會上法院),而A跟我父親約定如果無法強制分割成功,支出的費用由我父親跟A一同分擔,其他人不需要分擔,也有簽約了,在我母親得知費用的問題,極力反對(因為在這之前A已經進行過一次分割,且沒有分割成功),而明天(2015/3/26)就要開言辭辯論庭了,我母親還是非常在意費用分擔的問題,所以我母親的底限是分割不成功,費用不分擔,當然如果有分割成功,這些問題等於不存在。所以想請問律師,明天應該注意什麼事項?
    謝謝律師
  • 陳彥彰
  • 回覆時間:2015-03-26 00:36:16
  • 您好:


    不曉得您所稱的費用是指何種費用呢


    若是訴訟費用:


    請求裁判分割時,除非原告撤回訴訟(例如認為協議分割可以重啟並有希望)


    否則法院仍會依照職權就兩方所提之分割方案為裁判


    通常在訴訟中原告所應先預付之費用為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之核定基礎係以訴訟標的價額為計算,分割共有物涉訟,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


    乃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訴訟費用則以分割結果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以上為法律規定之原則,當然訴訟費用若有協議,在不違反強制規定情況下,該協議應當有效。


    若是分割費用:(當然係以已經有裁判分割結果為前提)


    原則上仍以應有部分比例負擔,除非有當事人協議,則另當別論。


    至於您母親擔心費用負擔的問題,建議您可以提供進一步的訊息,以利於給您最適切的解答,謝謝!


    以上謹供參考,希望帶給您一些幫助。

  • Molly
  • 發問時間:2014-11-13 15:22:27
  • 因為剛找到工作需要匯薪水的帳戶,須要繳交銀行帳戶的影本!但是找不到之後就馬上打去銀行報掛失,今日了銀行補辦存簿與提款卡,但是在新的簿子上10/20有3筆匯入與提出的資料!但是我並沒有接到警示帳戶的通知!請問,我現在該怎辦?
    要先報警嗎?
     
    ps. 我七月一日才搬家,平常也只用郵局沒有發現簿子不再身邊
  • 陳彥彰
  • 回覆時間:2014-11-13 15:22:27
  • 回覆 Molly 的發言內容:

    因為剛找到工作需要匯薪水的帳戶,須要繳交銀行帳戶的影本!但是找不到之後就馬上打去銀行報掛失,今 ... (恕刪)



    您好 :


    建議您立即通知銀行,掛失前有三筆不明匯款紀錄,並請銀行就此項情形為記錄


    並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報警處理,且要記得作筆錄並開具三聯單,


    日後遭他人利用帳戶從事詐欺行為時,您亦可將上開紀錄提出自保 ! 


    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 

  • 小紅
  • 發問時間:2014-11-13 14:52:45
  • 各位律師好
    我在現在這間公司一年了,之前公司組長說,公司沒有生理假,
    但是後來發現其他部門的卻能休,這個月生理痛跟組長請生理假,
    組長說我還有特休所以扣我特休,隔天上班開會時,組長說請生理假一律要附證明,若沒證明,組長不准假且會記曠職!
    我想問,若公司說這陣子訂單較少要我們休無薪假,可是卻扣我們的換休,這樣是可以的嗎?
    還有,生理假是真的必需附證明嗎? 
  • 陳彥彰
  • 回覆時間:2014-11-13 14:52:45
  • Dear 小紅 :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並參照衛署國健字第 0910012162 號、勞動 3字第 0910026837 號等函示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因生理病在醫學上之定義為週期性之經血來潮,其週期介乎二十一至三十五天之間,經血來潮期間約為五至七天;臨床上可利用內診、抽血等方法來確定生理日,非臨床醫學單位則不易判定生理日,只能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來判斷,提出申請時無須檢附證明,且施行細則第13條亦刻意排出生理假於必要時應檢附單據之規定,因此,您的老闆若要您提出證明時,應不合法令之規定。


    若您的老闆仍做如此要求,且不願准您的假,您可至勞動部之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舉發。


    以上僅供參考! 


    若有需要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仍建議您備妥資料詢問專業律師,謝謝 ! 

  • 艾琳
  • 發問時間:2014-11-13 14:29:43
  • 債務人在澳門簽立的借據,上面印有澳門等字樣,在台灣如要送民事法庭是否能用???如果不能使用,要如何將澳門借據轉換成台灣承認的借據???
  • 陳彥彰
  • 回覆時間:2014-11-13 14:29:43
  • 回覆 Eileen 的發言內容:

    債務人在澳門簽立的借據,上面印有澳門等字樣,在台灣如要送民事法庭是否能用???如果不能使用,要 ... (恕刪)



    您好 :


    若簽立借據的兩造都為台灣人,依關係最密切原則,若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情況


    本國民事法庭仍有管轄權,且適用之法律仍為我國民法 ! 


    因此該借據自然可持至法庭上作為證據 ! 


    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 

  • sky
  • 發問時間:2014-10-30 20:00:38
  • 有一個朋友跟我借錢,
    有兩次我是以無摺存的方式存入她的郵局帳戶,
    有一次是直接從喔的帳戶轉帳給她,
    她之後有以她的郵局帳戶轉帳2萬還我,
    但之後就沒再還剩下的8萬,
    現在她避不見面,
    也不接電話,
    透過她父母找她,她打電話跟我說,我打擾到她父母,
    若是我再找她父母,她就要跟我同歸於盡,
    我們沒有寫借據,
    我這裡只有無摺存款的單字和轉帳的資料,
    請問我有什麼辦法可或法律途徑以讓她還錢?
    追訴期是多久?
     
     
  • 陳彥彰
  • 回覆時間:2014-10-30 20:00:38
  • 回覆 sky 的發言內容:

    回覆 Jeffrey Chen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如果他回答對照您的留言可以對得起來,應該屬於有利之證據


             建議先行保留或列印,待進入訴訟求償程序時可使用。


             以上敬供參考,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