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找律師

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搜尋結果:共 2 頁,16 篇問答
  • Mico
  • 發問時間:2017-09-02 22:17:12
  • 律師您好:


    狀況敘述如下:


    我們在8/16時接到了來自自稱分局的電話(他撥打我女友手機),說要找我,有些資料要拿給我(口氣緊張)


     警員表達他找不到我們家的地址,和女友約在住家附近的小吃部見面,女友到場後,警員出示證件(新北市中和分局刑警)並且表達必須由本人領取資料!


    我到場後,警員拿了三張A4紙的書面資料稍微翻開給我看


    (內容為:A片黑白截圖、IP位址上傳記錄、以及移送條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剝削)防治條例)


    警員出示資料和證據


    (內容為:IP位址、上傳時間、一部名稱為:14或16歲新北情侶性愛自拍影片的黑白截圖)


    (警員神色和語氣緊張)


    警員表達:這沒什麼問題,你又不是惡意散佈也沒有營利,我會教你怎麼說,沒事的!別擔心,這只是小案件,送到地檢署不會被起訴,我們現在去楠梓分局,這只是個流程例行公事,到那邊做個筆錄,應該不用請律師吧?這小事不會被起訴,耽誤你一點時間,我們配合一下,很快就可以走了(當時我和女友及警員在場)


    我的腦海一片空白,心理相當緊張和害怕,接著就到分局,看到一堆警察感覺腿都快軟了


    接下來新北市警員和楠梓分局警員借了電腦,插入隨身碟,並和我核對了證件,接下來看到警員打開一分筆錄檔案,我所有的回答都按著上一份製作筆錄的人做同樣的回答。


    筆錄做完後,警員安撫我的情緒說:你不用擔心,你這個案件送到地檢署沒事的,待會在一下就可以離開了!


    安排我到沙發上去坐!接下來拿了印好的三張紙,上面密密麻麻的,和我說:你簽完名就可以離開了,在改個手印,簽完就可以離開了。事後發現,我真傻!似乎被騙了!


    我們有些問題想要請教律師,尋求律師的協助,問題有點多,還勞煩律師能夠耐心看完我們的問題,也能夠給予我們一些建議,真的非常感謝!


    Q1


    我們在法務部的網站上看到一份高檢署關於P2P案件的統一法律見解,請問這份資料是否是有強制力?


    資料來源:(發文字號:法檢字第1000801560號)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ShowType=Q&LawID=&LawNo=&ItemID=419&KeyWord=%E5%85%92%E7%AB%A5%E5%8F%8A%E5%B0%91%E5%B9%B4%E6%80%A7%E4%BA%A4%E6%98%93%E9%98%B2%E5%88%B6%E6%A2%9D%E4%BE%8B+%E7%AC%AC+28+%E6%A2%9D


    Q2


    我們若有證人或是不在場證明該如何申請作證?倘若筆錄是在完全照著前一份筆錄所製作完成的,我們投訴或是陳情是否合適呢?


    (警方和我們說:「不要擔心我會教你怎麼說,放心沒事的。例行程序,到分局一趟製作個筆錄就可以離開了」在我們也有人證的狀況下,陳情或是投訴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呢?)


    Q3


    在這個案件上,如果我們透過民意代表來陳情或是投訴關於筆錄製作上的問題請問是否合適呢?〈通常都是透過筆錄做為自白的證據,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Q4


    我們該如何讓檢察官能夠採信使用FOXY的當事者是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我們該如何舉證呢?


    (許多相關案件的判決書,發現檢察官不採信使用FOXY的人不知道會強制上傳的說法,在這個地方上我們該如何陳述檢察官才會採信呢?)


    Q5


    請問律師是否能夠在這個地方上教導我們如何做無罪答辯?


    (我們在判決書的內容裡,發現大部分的檢察官認為以:明知道FOXY會強制上傳卻沒有做好防範措施,並且用「以他法供人觀覽」來起訴)


    Q6


    我們是否適合寫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


    (我們連絡了社團法人酷兒聯盟詢問兒少法相關的問題,酷兒聯盟建議我們寫陳情信的方式將我們所遇到的狀況寫下來,在筆錄還未送到地檢署之前,將陳情信寄到警政署署長信箱和新北市中和分局局長信箱,讓他們知道警方內部是這樣做事的。或許這個案件就會不了了之了,像這樣的方式邵律師您建議我們這麼做嗎?這樣的方式合適嗎?)


     


    以上這些問題,麻煩律師您了!


    這次感謝您耐心的回覆,謝謝您!

  • 發問時間:2016-12-03 12:28:23
  • 對門鄰居一直把公用樓道當成自家延伸,擺放鞋子、曬衣服、堆放垃圾,幾次勸說都愛理不理。後來張貼留言陳訴公寓大樓管理條例,說明若再堆放垃圾將請市府來處理。
    該鄰看了留言惱羞成怒,隔日在我門口燒化紙符,後來天天在我監視器前故意擺出兇惡嘴臉,此外他還叫其它人(可能是他親友)來怒瞪監視器。讓我覺得這是在表達你給我注意點,事情沒完。
    請問,這種作法構成恐嚇罪了嗎?若到警局報案或備案會被受理嗎?
     
    PS:我監視器沒正對他家大門,是對著樓道拍攝。
     
     
  • 陳振禮
  • 回覆時間:2016-12-03 12:28:23
  • 當然可以用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去報案!


    理由如下:


    1.你已經張貼通知注意公告,對象可以特定。


    2.焚燒符紙、對著監視器露出兇神惡煞表情,已可認定為加害表示。


    3.只要你因為前面第2點而心裡產生害怕、佈畏之心,當然可以報案。


    4.警察沒有理由拒絕受理。

  • 偶然
  • 發問時間:2015-09-07 11:40:13
  • B(朋友)有做手工文創產品,但目前僅為個人興趣並無任何對外販售之行為,日前被A(對方)告知B仿製A的產品,A要求登報道歉,B承認有參考其產品,故製作以做為個人欣賞用,B有道歉及接受A所提出之要求,但後來A堅持提告,其中A表明產品為仿製的,且B在自行仿製產品上也打上B自己的LOGO,前提是A本身產品也有A自己的品牌LOGO也已申請商標,所以A堅持提告,請問對B有何影響?B該如何應對及會有何判決?

  • 丹丹
  • 發問時間:2015-05-08 20:28:19
  • 你們好!
    小妹我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你們…
    我爸爸在今年的三月份往生了,他生前有貸款一部車子
    但車子的貸款還沒有繳清,擔保人也不知道是誰…
    所以這部車子是怎麼辦理下來的真的不知道…
    車行的人有私下請律師來請我們辦理拋棄繼承
    說我們一但拋棄之後那相關的費用就不用我們來承擔了
    並且要我們在印鑑證明用途中勾選(不限定用途)…
    但戶政事務所的承辦人員跟我們說(不限定用途功能很廣泛)要我們三思
    聽他這?一說我的姐弟妹感覺像是被(一語驚醒夢中人)一直問我怎麼辦
    我有打線上免費諮詢律師電話,但都尋求不到答案,現在感到很困惑
    誰能為我們做解答?謝謝你們…
  • 陳振禮
  • 回覆時間:2015-05-08 20:28:19
  •  印鑑證明的用途為辦理土地房屋移轉登記、共有物分割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私人借貸)、祭祀公業不動產移轉變更、法院拋棄繼承權...等等。例如可以用印鑑證明透過戶政事務所審核當事人之原印鑑確實為本人所有,經辦理印鑑登記後,由該印鑑所蓋印出之印鑑證明書,可以供未來各種文件上,原來應由本人簽章處,若蓋上同一印鑑並附上印鑑證明,即是證明該文件確實由本人簽章,無庸本人需親自當場簽章。
    實務上印鑑證明用途多樣化,其目的就是本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該法律事務,不用本人親自到場簽章,只要文件簽章與印鑑證明章相同,足以證明該文件係本人親簽無誤。
    所以,印鑑證明及印鑑章不可隨便提供他人使用,否則被賣了,都還不知道!

  • 小貴
  • 發問時間:2015-04-15 19:20:00
  • 你好不好意思我想請問我跟我的女朋友發生了性關西他媽媽現在要告我我該怎麼處理才能解決此事

  • aw123w3
  • 發問時間:2015-04-15 19:05:20
  • 社區委員在社區LINE群組發表不實言論及相片,有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等罪嗎?
  • 陳振禮
  • 回覆時間:2015-04-15 19:05:20
  •  一、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狀態下,即屬公然。


    二、對於意見上的無端漫罵或對於事實上的不實指摘,都有可能涉及侮辱或誹謗。


    三、最後要看看,到底在LINE上寫了些什麼??


    免費線上諮詢服務:LINE ID:0938156068(同手機);並歡迎攜帶完整資料到所研議,避免掛一漏萬: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312號1樓(建國花市旁)陳振禮律師事務所電話(02)27553488;EMAIL:amidapower@gmail.com

  • trista
  • 發問時間:2015-04-15 18:53:22
  • 因手機iphone 6 plus 螢幕破裂,所以就在4/7送修到手機維修店(之前有送修到這間手機店過,所以這次照樣送修這間)。送修店家老闆檢查過後告知我: 可維修,維修螢幕報價6000元,三小時後可取貨。結果我過去店家付費拿取手機,馬上打開使用發現螢幕玻璃內(是內部)明顯有一點一點分散的髒東西(類似灰塵),邊框螢幕與機體也有點裂開不密合。當下馬上告知老闆娘,老闆娘表示說今天也沒辦法處理好這問題給我,(因為我人住台南,手機維修店位於高雄林森路上,我也沒有替代手機可以使用),就請我先拿手機回去使用,禮拜二來高雄再把手機交給他修理。
    禮拜二我把手機交給他處理,並告知他說我使用手機這幾天"螢幕觸碰"有"明顯的遲鈍"!!!老闆娘一樣說他修理拆機處理。隔天下午我過去取貨,但發現手機螢幕照常有髒東西沒有處理掉,螢幕觸碰上一樣照常明顯很遲鈍,當場就跟老闆娘爭執手機的問題,老闆娘就推托說:[ 這是手機良率的問題,沒辦法避免,叫我只能接受,如果真的不行,就是要換掉整塊面板。] 然後就叫我先回去,他去調貨再報價給我。
    後續幾天結論就是,店家要求我貼五千塊換掉面板,但當初如果沒辦法修理好我的螢幕,在維修前就必須告知我,而不是等修理後我發現問題,卻推拖跟我說那是沒有辦法的事,不然就是貼錢處理! 請問面對這樣的店家,我能怎麼做才能爭取到我最大的權益?*維修單有收著
  • 陳振禮
  • 回覆時間:2015-04-15 18:53:22
  •  同意顏大律師觀點


    投訴消保官...省錢!有效!

  • sola
  • 發問時間:2015-04-15 18:38:33
  • 家母今年已離婚51歲有自殺兩次的病史並有憂鬱症十多年,目前跟我同住一間套房(撫養權及是否有領殘障鑑定等等並不清楚,只知道家母壓根不願意檢測)
    由於家母許久未工作也無打算工作的想法,而自己的薪水除了負擔房租及自己的生活費就很吃緊了(26k),外面還有學貸已辦延期未還,自己壓力非常大,雖有個妹妹但她的經濟狀況時好時壞,所以幫不上太多忙.父親則當初離婚後雖有提供住處及三餐約兩年多的時間但並沒給贍養費,且之後就趕走家母
    今日剛好公司給了機會調職到別縣市要栽培,因此藉由此機會把原租約退掉,然後給母親一千多元生活費並要求家母北上住娘家.自己則已到新住處準備上班
    不過家母由於之前已住過娘家並表示不願意,但實際上外婆願意收留.
    因此想請教如果今天家母一旦發生事故的話,娘家或者警察機關可以提棄養之類的罪名嘛?
    以上謝謝大家~ 
  • 陳振禮
  • 回覆時間:2015-04-15 18:38:33
  •  一、最高法院實務認為若尚有他人可以保養育,通常不會成立遺棄罪。反之,則可能。


    二、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到防線,所以若不能盡如人意,至少也要無愧我心。


    三、千萬不要自己一個人做決定,應多方尋求親朋好友,甚至社會局,或公益機構幫忙協助。


    四、總之,即使不能最完美,也一定是最盡力。


    免費線上諮詢服務:LINE ID:0938156068(同手機);並歡迎攜帶完整資料到所研議,避免掛一漏萬: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312號1樓(建國花市旁)陳振禮律師事務所電話(02)27553488;EMAIL:amidapower@gmail.com

  • John
  • 發問時間:2015-04-13 20:57:19
  • 前陣子我被一個鄰居告:說我家有污染、噪音等等,導致他生重病而要求巨額賠償,最後法院判原告敗訴。但是原告不服判決,向地方法院提起上訴,請地方法院轉呈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也有將原告的上訴狀膳本寄給我。我想請問:我現在需要做什麼動作或是等待高等法院的通知再做動作?…另外請問:如果原告有被害妄想症,我可以提請法院向原告做精神鑑定嗎?
  • 陳振禮
  • 回覆時間:2015-04-13 20:57:19
  •  寫答辯狀的好處之一是可以幫忙法官釐清事實並縮短法官判讀時間,因為法官的案件太多了!你幫法官簡略訴訟負擔,法官也會幫你的,這就叫利人利己啊!

  • fufriday
  • 發問時間:2015-04-13 20:04:56
  • 請問由民事撫養費求償之不動產暫時處分所衍生"破壞查封效力"之刑事訴訟
    1.通知開偵查庭,是雙方同時到庭對質?還是單一方先後不同庭期召開?
    2.對於破壞查封效力已提出照片及處分裁定內容做為證據,為何還需再召開偵查庭?作用為何?
    3.從提出書狀到通知開庭已將近3個月,是否合理?一般多久才能有結果?
    4.已遭查封不動產查封命令被撕毀,裁定不得招租,對方依舊招租,會是怎樣的裁定結果?
    另請教,如親子關係已有保護令限制保護不得騷擾,法院如何界定合理聯繫與騷擾分別?尤其是相對人以親子接觸作為合理辯護,不斷簡訊,到工作場所惡意騷擾等行徑?該如何以保護令做到實質保護?
    而相對人被處以處遇計畫但全然不配合,置之不理,法院後續會有怎樣的追蹤措施?罰則?
                                                              感謝!
  • 陳振禮
  • 回覆時間:2015-04-13 20:04:56
  •  揆諸刑法第139實務上認為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況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前段亦有明定。對於遮蔽查封公告,足以使他人無法藉由該公告而知悉該房屋遭查封,即違背查封標示之效力之事實,理當有所認識,且有意使其發生,於法即不因其曾於行為前詢問過律師而卸免其刑責。觸犯家暴罪者,則依所犯行為相關的「刑法」論罪,至於違反保護令者,屬於公訴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免費線上諮詢服務:LINE ID:0938156068(同手機);並歡迎攜帶完整資料到所研議: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312號1樓(建國花市旁)陳振禮律師事務所電話(02)27553488;EMAIL:amidapower@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