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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鄭諭麗 律師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51號
瀏覽人數:15041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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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基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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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以誠信為基石,致力於法律專業服務』
服務範圍包括民事(買賣、不動產、借貸、票款、繼承、分割、交通事故、公寓大廈住戶糾紛、離婚、子女監護、監護宣告等)、刑事(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偽證、恐嚇、傷害、誹謗等)一般訴訟案件
公司法、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網路及智慧財產、著作權及商標法、勞資糾紛、違章建築、強制執行、見證、遺囑、代撰法律相關書狀、存證信函、律師函、審閱撰擬契約、法律顧問及意見書
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問答
  • kai
  • 發問時間:2021-06-07 21:26:50
  • 律師您好~
    我把一台gogoro借給朋友,但他始終沒還,在過程中有多次用line、簡訊告知要還車,但始終敷衍帶過,之後更是音訊全無,因此我對他以侵占提告,同時也跟gogoro公司申請查看機車位置,但客服以案件沒判決回絕。
    在被告開庭多次未到狀況下,法院對他通緝,最近一次聽法院說有抓到,被告表示他把車子停在某某路邊,後續不知車子動向(法院說有去拖吊場等地方找,皆無下落)。


    此一案件已進行一年多,聽說被告也欠很多人錢,但以本人欠下金額為最多,被告工作不穩定,且家庭成員也都會隱瞞其行蹤,且他與家人名下應該無任何資產。最近,法院換了一個法官,他希望我們以保管不當來處理,想請教律師我該如何處理?有沒有甚麼方式可以強制其還款?

  • chel.
  • 發問時間:2014-11-07 08:10:10
  •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前女有在分手後一直不斷的追討當初一起出去玩購買商品的費用,聲稱那是她借給我的,因念在過去之情,一開始我並未拒絕也說過段時間給他,且也為追討我買給他的東西費用! 但中間因為又發生許多爭執及不愉快,且我並未簽下任何借據也覺得那是當時是交往中她送我我送他的東西,何來借錢購買之行為? 近來又發現我交女友而更加憤怒追著要錢甚至以聊天程式的對話紀錄為證來寄存證信函, 我想請問難道我當出在對話中說過“我沒錢給你,過段時間在還“ 這樣一句話就可以當作證據? 因而要將交往中他所送我的東西變換現金還給她? 

  • 鄭諭麗
  • 回覆時間:2014-11-07 17:53:05
  •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 原則上男女交往關係存續中之相關財物, 若無明顯事證,多會被認為是屬於贈與, 但實務上亦不乏提出相關事證成功主張為借貸或借名登記而得向他方請求返還之例子。 依您所述,對方之證據資料多為其單方面表示您曾向他借貸, 基本上對方欲向您主張借貸關係應負之舉證責任較高,不易成功; 但因您的回覆中曾表示『會還』,是否會被評價為債務之承認,雖可能需要更多相關事證才足以確切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關係,但不能排除有一定之風險存在。

    2014/11/7 下午 05:53:05 補充
    建議若有可能您也可提出過往相關證據資料(例如您曾經贈與之物也希望對方返還)或聲明您先前通聯記錄之真意為何,讓對方清楚您二人間僅係贈與關係,先嘗試協商解決。 以上意見供參,如尚有其他問題再請提出討論。 另因您的狀況有較多不確定性及變數,僅能先針對您所述提出概略評估, 如無法順利透過協商解決,建議尋求律師專業協助,以降低訴訟風險, 敬祝一切順利。
  • 小捷
  • 發問時間:2014-10-29 17:50:24
  • 律師您好:


    前陣子我在網路遊戲上與人有交易的行為,匯款給對方後,對方沒將物品轉交給我,以此我到警局報案詐欺案,現警局傳送公文告訴我已找到匯款帳號資料,請問那是否我的個資也會被對方所知道呢?

  • 鄭諭麗
  • 回覆時間:2014-10-30 10:51:42
  •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程序是不公開的,因此原則上您提供給警方及檢察署的相關資料包括您的個人資料都不會公開或讓被告任意查閱。 以上意見供參,如還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也歡迎來信發問,謝謝。 電子信箱:elliecheng1229@gmail.com
  • 小陳
  • 發問時間:2014-10-21 13:01:34
  • 請教一下大律師:
    我有一筆借貸債權因債務人向法院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而成為自然債務, 雖然債務人已有因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之權, 但我日後是否還是有權力可以不經過法院而以自然債務之名隨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呢? 還是這筆債權因為債務人為時效抗辯而因此完全消滅不存在呢? 非常謝謝不吝指教以解疑惑, 非常謝謝!
  • 鄭諭麗
  • 回覆時間:2014-10-21 13:01:34
  •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簡單來說,消滅時效完成後,權利本身並不消滅,請求權亦不消滅,


    僅係債物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已,


    因此您的債權仍然存在,故仍可向債務人主張此筆債權請求其給付。


     


    以上意見供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提問。


    連絡信箱:elliecheng1229@gmail.com

  • 小陳
  • 發問時間:2014-10-21 12:14:11
  • 請教一下大律師:
    我有一筆借貸債權因債務人向法院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而成為自然債務, 雖然債務人已有因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之權, 但我日後是否還是有權力可以不經過法院而以自然債務之名隨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呢? 還是這筆債權因為債務人為時效抗辯而因此完全消滅不存在呢? 非常謝謝不吝指教以解疑惑, 非常謝謝!
  • 鄭諭麗
  • 回覆時間:2014-10-21 12:14:11
  • 回覆 小陳 的發言內容:

    請教一下大律師:


    我有一筆借貸債權因債務人向法院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而成為自然 ... (恕刪)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簡單來說,消滅時效完成後,權利本身並不消滅,請求權亦不消滅,


    僅係債物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已,


    因此您的債權仍然存在,故仍可向債務人主張此筆債權請求其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