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ra
- 發問時間:2021-06-30 07: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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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而我們社區規約對於罷免之文字敘述為:「以上管理委員如以書面辭呈送達管理委員會或經該棟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罷免,其委員職務即自動喪失資格」。
想請問,就上述規約文字之解釋,並未明定罷免之方式,故如要罷免不適任之委員,是否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才可對其進行罷免?又或者只需該棟區權人二分之一以上書面連署罷免即生效力?
以上懇請解惑,謝謝!
- 陳仲豪
- 回覆時間:2021-06-30 07:50:53
看起來是因為貴社區在選任管理委員的時候,也是採用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由各棟分別選任自己棟的管理委員,因此本於如何選任、如何罷免的原則,最好的做法是在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中以案由方式進行投票罷免,聯署書的效力其實有疑義,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難度,應該再看規約中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將其解任,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