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找律師

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馬偉涵 律師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829號
瀏覽人數:16659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32
可聯絡方式:電話電話 emailEMail 簡訊連絡簡訊

律師服務範圍

服務內容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律師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
法律諮詢、書狀撰寫、訴訟委任
搜尋結果:共 4 頁,32 篇問答
  • pig750524
  • 發問時間:2015-01-21 12:01:18
  • 請問如果去法語申請離婚訴訟後
    但是又撤銷
    那有限制時間多久後可以再申請離婚訴訟嗎
  • 馬偉涵
  • 回覆時間:2015-01-21 12:01:18
  • 您好:


    要看您主張之離婚事由為何而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4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撤回起訴後即視為自始未起訴,而1052條已明文規定係「向法院請求離婚」,所以1053、1054的請求權行使限於「以訴訟為之」,一旦撤回訴訟就回到最初開始起算時間有無超過。



    馬偉涵律師  敬上


  • 智惟
  • 發問時間:2015-01-21 09:20:08
  • 你好 我是軍人
    今天我在網路認識一個女生 103/6/15在一起對方15歲
    103/9/5號女生滿16
    15歲時中間有發生關係一直到16歲
    103/12/5分手
    我就說給他兩個選擇
    一複合 不把我們之間的事情以及前男友強姦她的事情跟她爸爸說 
    二就是分手我會跟他爸爸說
    今天收到警局通知要我去做筆錄
    並且她爸爸有把我們聊天記錄列印給警察
    那我這樣構成恐嚇以及妨礙性自主嗎?
    那我筆錄該如何做才會對自己有利
    104/1/25日要做筆錄
    所以希望律師們可以先幫我回答謝謝
    萬分感謝
  • 馬偉涵
  • 回覆時間:2015-01-21 09:20:08
  • 您好:


    一、首先,軍中定期都有法律宣導,您應知悉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性關係事涉重罪,如此一來,建議您直接找律師詢問相關問題,而非來公開討論版上陳述您明知對方未滿十六歲。這邊是公開的,且我不確定站方是否能援引律師保密義務抗拒地檢署或法院命令提出您的註冊資料,或是讓您的IP位置完全保密,建議您看到回文後立刻刪除或編輯。


    二、看不出來哪裡有恐嚇行為,因為會怕的是男方不可能是女方。


    三、您是軍人有穩定收入,建議不要為了省錢冒險,直接找正牌律師諮詢才是解決之道。


     


     


    馬偉涵律師 敬上

  • 小朱
  • 發問時間:2015-01-19 17:34:21
  • 您好,
    想詢問祖母過世,房屋繼承權的問題
    我爸很早就過世了,後來祖父過世,將房屋所有權,分給我與祖母各1/2,現在祖母也過世了,而我還有兩位姑姑。要請問的是,祖母那一半的房屋所有權,是只能由兩位姑姑來繼承,還是我爸一樣有繼承權? 而我能代位繼承權,除非我放棄繼承;不然祖母那半的所有權應該要切成3份,由我、兩位姑姑來繼承,對嗎?
    由於我們雙方希望把房屋給賣掉(已經沒人住),如果要賣掉這間房屋,是否需要先完成繼承,以及過戶的手續,才能來進行房屋的販售?
    麻煩各位律師解答,萬分感謝!
  • 馬偉涵
  • 回覆時間:2015-01-19 17:34:21
  • 您好:


    一、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即可,沒有硬性規定要何時辦妥繼承登記;但一般都是辦繼承登記所以去申報繳納遺產稅。如找到買家打好契約,繼承登記和買賣可一起辦理。(以上業務可洽土地代書)


    二、祖母的看護費用如果是由姑姑支付,要看姑姑是基於何種意思支付,如從保守觀點「墊付」解釋,則算成祖母的債務;另外如果是喪葬費用,也係先由祖母遺產支付。此外,法律並無規定最終應由誰承擔全額費用,祖母債務同樣由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負擔(繼承人為債權人時亦然)。

  • 小朱
  • 發問時間:2015-01-18 17:04:05
  • 您好,
    想詢問祖母過世,房屋繼承權的問題
    我爸很早就過世了,後來祖父過世,將房屋所有權,分給我與祖母各1/2,現在祖母也過世了,而我還有兩位姑姑。要請問的是,祖母那一半的房屋所有權,是只能由兩位姑姑來繼承,還是我爸一樣有繼承權? 而我能代位繼承權,除非我放棄繼承;不然祖母那半的所有權應該要切成3份,由我、兩位姑姑來繼承,對嗎?
    由於我們雙方希望把房屋給賣掉(已經沒人住),如果要賣掉這間房屋,是否需要先完成繼承,以及過戶的手續,才能來進行房屋的販售?
    麻煩各位律師解答,萬分感謝!
  • 馬偉涵
  • 回覆時間:2015-01-18 17:04:05
  • 您好:


    一、我國繼承已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為原則,廢除「限定繼承」此一制度。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要拋棄繼承,也沒有債權人不明的情形(簡單講就是祖母生前經濟狀況單純未欠債),您「甚麼都不用作」,自然而然就是繼承人。


    二、只有怕祖母負債較多、或因不知其他債權人存在而未使債權人公平受償,才需要依民法1156條在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並透過法院公示催告債權人前來陳報債權;但即使沒有辦理,也不會因此負無限清償責任,只須就其他債權人未公平受償之數額負償還責任即可(民1162-1);此外有相關的就是「申報遺產稅」應在「祖母過世次日後六個月內」向祖母戶籍所在地得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三、除前開「陳報遺產、公示催告」有三個月之時限規定外,拋繼繼承亦需於三個月內辦理,令姑所稱辦理事項可能是我所提前項之「陳報遺產清冊」,但也可能是其他事項,為求慎重起見,特此提醒您簽署任何文件前,先洽詢專業人員意見為宜。

  • 發問時間:2015-01-18 16:47:35
  • 我今天因為一時的衝動單獨去找徵信社主辦的那位小姐跟我簽下了一張委託書而要求我給3000塊做訂金接下來完事後再給147000萬就好了!委託書沒有任何蓋章只有我的資料簽名而已而我事後跟家人談/家人覺得我太衝動,當下(今天1/17下午4點簽)在5點半十 用賴還有打電話給那位小姐跟主辦的小姐,要求解約但那位小姐卻說他已經呈報上去了無法退款,如不需要查了必須付(違約金)也就是尾款147000萬元這是真的嗎?訂金我也不要了,請那小姐不需要徵信了,他卻說尾款還是要照付這樣合理嗎?簽約到我說不要要解約也不到2小時什麼都不要委託了還要付尾款嗎?
  • 馬偉涵
  • 回覆時間:2015-01-18 16:47:35
  • 您好:


    從您的文內尚無法知悉該契約是否已成立、是否在審閱期間內。(消保11-1)


    但不論該徵信契約係委任或承攬契約,即使已成立,依法律您仍可隨時終止(民549、511),接下來至多僅有受任人或承攬人因契約成立而支出勞務之報酬和損害賠償問題,此二部分皆須由徵信社舉證證明;徵信社小姐所言乃業務慣用語,該社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可能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也可能並未給予您審約期間,且若真有違約金約定數額也不一定合理。


    誠如其他律師回答,應儘快寄發存證信函,明確表示不欲委請該社繼續徵信行為之意旨,以免遭該社虛報勞務支出,並同時向消保官申訴。至於存證信函內容應如何書寫,仍須視相關資料後才能決定,建議請洽詢專業律師協助,以免錯置法律關係不利後續處理。


     


    馬偉涵律師 敬上

  • 小朱
  • 發問時間:2015-01-18 16:27:59
  • 您好,
    想詢問祖母過世,房屋繼承權的問題
    我爸很早就過世了,後來祖父過世,將房屋所有權,分給我與祖母各1/2,現在祖母也過世了,而我還有兩位姑姑。要請問的是,祖母那一半的房屋所有權,是只能由兩位姑姑來繼承,還是我爸一樣有繼承權? 而我能代位繼承權,除非我放棄繼承;不然祖母那半的所有權應該要切成3份,由我、兩位姑姑來繼承,對嗎?
    由於我們雙方希望把房屋給賣掉(已經沒人住),如果要賣掉這間房屋,是否需要先完成繼承,以及過戶的手續,才能來進行房屋的販售?
    麻煩各位律師解答,萬分感謝!
  • 馬偉涵
  • 回覆時間:2015-01-18 16:27:59
  • 您好:


    一、除非祖母另有遺囑安排分配該所有權持分,否則依法即由您(假設您是獨子女)代位繼承和另外兩位姑姑均分。


    二、要先辦理繼承登記後才能將整筆土地出賣予他人,因為您代位繼承祖母後,所有之持分原則上僅有(1/2+1/6=4/6=)2/3,且人頭數只有1/3,除非得到另兩位姑姑同意,否則無法直接出賣該筆土地。


    三、可與兩位姑姑協調,如果可以找到買家談好價錢就併同繼承登記及買賣登記一起辦;如果對出賣對象及價錢沒有共識,可以先請求辦理繼承及分割登記,如果姑姑仍不願意配合,可以申請調解或起訴請求分割祖母遺留之土地持分;或以土地共有人之身分,向兩位姑姑請求分割共有物。


     


    馬偉涵律師 敬上

  • Miss
  • 發問時間:2015-01-16 14:47:37
  • 女方發生性行為已滿16 男方23
    現在女方17歲懷孕約5個月了
    前ㄧ陣子有發問過此問題
    現在女方家長不准女方跟男方聯絡甚至有任何交集
    但女方還是會私下跟男方聯繫
    因為知道男方真的要負責
    而彼此都想一起生活照顧這個小孩
    所以會主動告知男方說女方家長有什麼動作

    女方家長已經知道所有過程
    前陣子要求女方用寫的方式把經過寫出
    好可以讓委任律師可以寫訴訟狀上訴
    女方家長告知女方沒有寫就是要去開庭讓法官問
    當時女方也沒有動筆的念頭
    所以女方家長自行將知道的大約過程告訴委任律師
    幾日前女方偷看女方家長的line
    委任律師告知因女方滿16所以男方沒有刑責
    接著又看到委任律師說
    已經打好民事訴訟狀的草稿
    要女方家長傳被告(男方)姓名住址
    何時發生、是否在被告家中發生 大概描述一下
    以及女方家長要求賠償的金額 讓律師可以再次確認
    又數日後女方發現女方家長私下去產檢診所拿診斷證明
    在當天晚上女方家長也告知女方不用開庭
    說為了不讓女方開庭難堪終於和律師想到辦法
    要女方好好安胎生下小孩撫養他
    現在女方準備休學以及辭職
    ㄧ方面好好安胎ㄧ方面女方家長不想女方被人說話

    Q1、女方為何不用可以開庭?不用再次確認口供嗎?

    Q2、那民事賠償部分是女方家長上訴金額多少就賠償多少嗎?還是要看法庭判多少?(備註:男方願意負責以及照顧女方撫養小孩)


    Q2、知道女方預產期大約在何時,但沒辦法明確知道何時出生,那是否出生後男方(生父)隨時都可以爭取撫養權?

    Q3、因女方家長跟女方說過,小孩以後後面的父母欄會是他們的名字在戶口會登記養子,為了不讓別人知道女方未婚生子,女方家長是打算認養嗎?如果是,那男方(生父)事後才去爭取撫養權可以嗎?因不知道準確出生日期,所以遇到此狀況可以做什麼動作?
  • 馬偉涵
  • 回覆時間:2015-01-16 14:47:37
  • 您好:


    以下回答假設前提為「所有性行為皆發生於女方已滿十六歲以後」


    一、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舉證責任亦由當事人負擔,簡單說就是女方家長不想打官司、不想舉證,甚至撤回起訴,皆無不可,所以不是提告後女方就一定要到場。


    二、金額以法院判決為準,記得去開庭抗辯;但如果請求的是「女方貞操權之損害賠償」,則因女方已滿十六歲有貞操自主權,故該同意性交不構成侵權行為,女方家長自無法起訴主張賠償。(女方家長似乎並非提起強制認領,則無附帶請求給付扶養費之餘地,故不討論)


    三、血緣生父可向生母以口頭或書面表示認領,或以支付扶養費之方式為認領,但此時生母可以否認;至於否認之後效力,本人認為係可以使生父認領效力消滅,但實務及學者見解偏向「此時必須由生父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且由生父負真實血緣及認領行為存在之舉證責任,待勝訴判決確定,始有視為婚生子女之法律親屬關係」。簡單地說,如果生母否認您的認領,您至少還可以嘗試起訴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但並非何時想以法律上父親自居皆可。(戶籍登記規則及衍生爭議先不予討論)


    四、女方父母收養孫子女,於法無效(民法第1073-1條),除非是安排出養給他人,但該出養原則上必須得到本生父母(自然血親,即包括已表示認領的您)之同意(民法第1076-1條),否則法院也不會認可,戶政也不會擅自登記為養子。


    五、既然已經知道預產期,且出生前即可表示認領,只需先表示認領待子女出生後再採取相關行動即可。


    六、建議可採取行動:(如您真摯地想要共享小孩的親權)


    1、先儘早發存證信函表示欲認領女方腹中子女,並表示欲先匯款一定金額供做撫養費用,請對方提供帳戶,並保留匯款紀錄。(以免女方在辦理出養時主張您未認領或未負扶養義務而跳過您的同意)


    2、待小孩出生後(日期不可能完全無頭緒,旁敲側擊也可以知悉),前往戶政事務所請求辦理認領登記。


    3、如女方否認,再向小孩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親子關係。


    4、如女方中途成功辦妥出養,則可待親子關係之訴勝訴後另外提出確認收養無效之訴。

  • Panda
  • 發問時間:2015-01-16 14:03:54
  • 各位律師們好
    若一位年滿20歲者因為不小心在關閉教室時沒發現有狗在裡面睡覺就鎖上門
    導致狗在內餓死
    狗為校園流浪狗 但由學校社團代為照顧
    請問這樣那個人會有刑責嗎?
    謝謝!
  • 馬偉涵
  • 回覆時間:2015-01-16 14:03:54
  • 您好:


    如您所述為過失致狗餓死,不在動物保護法處罰範圍內。


    動物保護法第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
    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
    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馬偉涵律師 敬上
  • 龜龜
  • 發問時間:2015-01-16 13:36:37
  • 請問律師們:我住家已經居住超過30年,當初是爸爸有跟某人(已過世)付了一筆錢,自己在這塊土地蓋屋,並無實際買賣或承租關係(沒有契約只是口頭要這塊地),最近收到市府公文說我無權占有土地,要搬遷並清除地上物後歸還,但不久後又被檢舉是違建,詢問後說因我是佔有土地,因此根本不可能取得建照跟使用執照,所以上面的建築物也就是違建,我不能適用於既存違建,所以無法緩拆
    但有人建議我能去申請地上權,因此想請問公有土地是否也能時效取得地上權?又或者我是否能夠與市府承租土地呢?已經居住了超過30年,突然要我搬遷真的不知怎辦?我只有門牌,戶籍,有繳水電費,沒有建照跟使用執照,沒有繳房屋稅
  • 馬偉涵
  • 回覆時間:2015-01-16 13:36:37
  • 您好:


    一、公有土地若仍為公用而未經廢止變更為非公用,或本屬不得為私有者(土地法第14條),即屬不融通物,無從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二、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770條,占有人也只是依時效取得規定獲得一「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並非當然取得地上權;況且,如待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提起訴訟後始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則法院在審理中將不會參酌該登記請求作為占有權源。


    三、至於違建部分,假設您是在台北市,既存建物會被拆除的原因並非有無建照,而係「占用市有土地,經核定優先拆除」(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6條)。


    結論:


    1、請先釐清該土地是否仍為公用狀態,或為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之土地,若否,


    2、在市府起訴前向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以對抗後續訴訟。


    3、以上僅就法律方向提供意見,因關乎重大權益,仍建議備妥資料與專業人士(律師、地政士)洽談,以免遲誤時機。


     


    馬偉涵律師 敬上

  • 王小姐
  • 發問時間:2015-01-15 18:22:48
  • 地上權的買賣,於協議書內有簽定「除個人所得稅之費用外」皆由建設公司支付
    建設公司現提出要代扣10%所得稅及2%二代健保費,請問是否合理?
    是否一定要給他們代扣?
    2%二代健保費是否列入個人所得稅內,我方可否主張此項為「除個人所得稅之費用外」之項目,要求由建設公司支付。
  • 馬偉涵
  • 回覆時間:2015-01-15 18:22:48
  • 您好:


    地上權讓與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七類),不在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項目範圍內,亦不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補充保費扣費項目內。


    如果您確定和建商是「地上權買賣」而非「地上權設定」,且您若是本國籍設有戶籍之居住者,該所得依法不需扣繳稅款或扣費,可以請建商明確提出扣繳及扣費之法律條文依據後,再進一步詢問專業意見。惟若係地上權「設定」(視為租賃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五類),給付價金之建商即為扣繳及扣費義務人,費率亦無問題。


     


    關於二代健保扣費部分:


    一、法條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2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
    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
    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
    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宣導說帖


    http://www.nhi.gov.tw/Resource/webdata/24080_2_%E7%B0%A1%E8%A6%81%E7%89%881030818%28%E6%89%A3%E8%B2%BB%E7%BE%A9%E5%8B%99%E4%BA%BA%29-%E7%A2%BA%E5%AE%9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