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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安遠 律師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6號
瀏覽人數:1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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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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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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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法律碩士

現任上市公司及中小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服務項目:

企業法律顧問    法律爭議協談    契約問題    民刑事訴訟與執行
商務糾紛    勞資糾紛    保險糾紛    金融消費爭議   消費爭議
不動產糾紛       婚姻與親權事件     契約審閱及撰擬    
代撰訴訟相關書狀      代撰代發存證信函      律師函    
搜尋結果:共 6 頁,54 篇問答
  • 發問時間:2015-11-21 02:24:03
  • 請求律師解答,
    目前我與先生處於分居狀態,在去年有去法院開過庭,
    但法官只是讓我們用調解方式結案。
    內容是:雙方同意分居,交友狀況各不相干。
    大女兒由先生監護撫養,小女兒由我監護撫養,國定假日必須讓兩姐妹培養感情!
    還有一筆債務男方必需每個月環1萬5千給女方直到55萬債務環清給女方才準與離婚!
    可是現在兩個小孩都被男方給帶走我打電話也不通,到學校老師說她們已經被爸爸帶走!目前我找不到小孩!連一毛錢也沒環給我!
    請問律師我該採取什麼行動才能帶回小孩?
  • 方安遠
  • 回覆時間:2015-11-21 02:24:03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您可以先生為被告,依調解內容起訴請求先生應交付小女兒給妳行使權利義務,待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 PAT
  • 發問時間:2015-10-24 03:54:14
  • 申訴對象 : 國立陽明大學事務組
    提訴人 : 非陽明大學學生 , 為一般社會人士
    事件時間 : 104年 10月19號 中午
    事件經過 : 104/10/19 號 AM10:10 進入學校洽公 , 在大門口警衛室更換證件後, 外聘保全給了我一份學校 〞自製通行證 〞 和 〞停車計時票卡〞 
    當時門口的外聘私人保全 (並非中華民國執法人員 or 駐校警察 ) 並沒有告知該 〞自製通行證 〞 要放置於何處 , 我將該通行證放於副駕駛座上並將車子停至規定位置之停車格, 洽公完畢要離開時發現車上被校方人員 (再次強調, 開單人員非中華民國執法人員, 也非駐校警察 ) 開了一張 違規通知單 , 違規事項 是 〞無通行證 〞, 且要繳交 "新台幣 600元" 違規罰款給陽明大學 (不是繳給國家機關 )
    但我在入校時明明有換 〞通行證和領取停車計時票卡 〞, 並不是無通行證 , 當下我就到學校事務組申訴 .
    該事務組組員陳小姐表示
    1. 學校依據大學自治法 , 只要通行證沒有放置於 玻璃窗左前方, 就是無通行證之事實 , 就算拿著 〞通行證 和 停車計時票卡 〞 都不得申訴註銷 , 一定要罰款 .
    2. 依據大學自治法 , 一定要繳清罰款後才得以申訴 , 意即要先繳款後才能申訴 , 而不是先行申訴確立違規事實後才繳罰款
     校方並未告知通行證放置處 ,卻以此為由裁決我違法要繳600元新台幣罰款
    但我並不是沒有換證就入校 , 只是沒有放置於玻璃窗左前方 且校方不准我以入校時換的停車計時票卡 & 通行證當依據申訴 , 強制要求一定要繳完600元罰款才得以申訴
    陽明大學就憑藉著 大學自治法 以莫名的法條 向我這個社會人士收取新台幣600元 !!
     申訴事項
    1. 大學自治法有付予陽明大學成為執法機關 , 可向一般民眾收繳罰款??
    且該罰款還是陽明大學校方收取 , 並不是繳給國家??
     
    2. 我是一位社會人士, 非陽明大學學生 , 且是有關金錢, 大學自治法適用?
     
    3. 請問在陽明大學校方並未告知 "通行證放置處 "的前提之下 , 為何不能以 通行證與計時票卡當成證明?
    大學自治法有此法條?
     3. 陽明大學校方人員並不是執法人員 , 陽明大學也不是法治機關 更不是私人營利單位 , 為何可以憑大學自治法 對 社會人士執行裁決判定我違規要罰錢?
    且我當下就以通行證 和 停車記時票卡為證據向陽明大學事務組提出申訴 , 陽明大學又不是執法 法治機關 , 憑什麼指我提出的證據無效 , 一定要罰款 ?
     4. 就連一般的交通違規 , 都可以先行申訴 , 確立違規後才繳罰款 , 為何陽明大學可憑借大學自治法 ,要求我一定要先行繳款後才能申訴? 大學自治法有此法條??
     
    感謝您的幫助!
  • 方安遠
  • 回覆時間:2015-10-24 03:54:14
  •  


    您好,您的問題是一個頗有學術研究價值的問題(但可能因金額不大,故受處罰人提起行政救濟的實際案例不多),目前學說見解亦頗為分岐,謹提供淺見供參:


    一、  我國目前並無「大學自治法」,只有大學法,大學法並無相關之規範。陽明大學開罰的依據應該是「國立陽明大學車輛違規管理辦法 2條第6款及第3條第1款、第3款等規定。您可自行上網查詢陽明大學該辦法內容,另外也可查查其他國立大學的校園車輛管理辦法,比較看看有甚麼差異。


    二、  大學自治」的內涵,請參考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80450563626684等號解釋。


    三、  陽明大學依據該辦法對您罰鍰的性質,有認為可定性為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如採此見解,可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亦有論者認為應屬於公營造物利用關係,此種公法關係之爭議應如何救濟,目前亦眾說紛紜。


     四、  建議您可行文向主管機關請求說明,我也很想了解主管機關的看法。


    以上敬供參考,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 發問時間:2015-10-22 03:33:08
  • 長輩在54年間把土地賣給別人。還寫了土地讓渡契約.蓋了房子但他們沒去過戶
    到現在已超過40年了~請問那張契約還有法定效力嗎?
    土地近年來才知道是我們的~現在要求他們自行拆屋還地是可以的嗎?那房子也沒在住人了~
     
  • 方安遠
  • 回覆時間:2015-10-22 03:33:08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依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389 號 民事判例要旨:「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二、  您長輩在54年間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將土地賣給別人,買方迄今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買方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賣方(或其繼承人)行使時效抗辯權,即不負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的義務。但買方在該土地上蓋了房子,依上述實務見解,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三、  如提起訴訟請求對方拆屋還地,對方如援引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抗辯,您敗訴的可能性是很高的。


    以上敬供參考,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 zen
  • 發問時間:2015-10-21 11:43:30

  • 律師,你好!我之前有跟朋友合作投資(一人出一半)股票,幾個月後股票有了不錯獲利,結果朋友卻趁機捲款跑掉了,朋友把本金以及獲利通通都拿走了
    我有匯款紀錄以及LINE的聊天紀錄可以當證據
    請教律師是要以何罪控告比較適合呢?
    再請教律師,這可以用侵占罪告他嗎?
    謝謝!
  • 方安遠
  • 回覆時間:2015-10-21 11:43:30
  •  


    您好,您有匯款給對方,如果line的對話內容可證明您有委託他運用您的匯款投資之事宜,且雙方有投資獲利分配的協議,應可依侵占罪提起告訴。


     


    以上敬供參考,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 小林
  • 發問時間:2015-10-21 10:17:56
  • 律師先生你好狀況概述一下,目前家父申請監護宣告中,家庭會議將申請為我是監護人母親為清冊人但記錄尚未送至法院。但母親與父親是二次婚姻,母親第一次婚姻時有小孩,因為父親病況不穩定,這些小孩突然出現。我自認為動機可疑,在申請父親財產清冊時順便申請了戶籍謄本發現多了一個所謂家屬的人。因為之前詢問過因為我是獨子,所以原則上我跟母親為一人一半繼承,而我想請問的是如果在這段時間內母親認養了這位與前夫所生的小孩時,如果父親百年後這位小孩有所謂的權利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嗎。我有權利阻止認養嗎或者我需該準備哪些資料可以避免這位小孩繼承父親遺產。想問問題為:1如果母親現在監護宣告階段認養前夫小孩,這位小孩有權分得父親遺產嗎。2.如果母親要認養或是已認養我有權利阻止嗎。3.如果已認養我要準備哪些資料文件可以避免這位小孩分得父親遺產。以上問題。
  • 方安遠
  • 回覆時間:2015-10-21 10:17:56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民法中沒有「認養」這個名詞,只有「認領」或「收養」。


    二、認領是指生父認領其「非婚生子女」。關於認領的要件,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即認領有二個基本要件:1. 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及 2. 須為親生父親認領。


    三、關於收養,意思是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依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原則上夫妻欲收養他人子女,應共同收養。如您父親已不能為有效的意思表示,您母親可單獨收養「他人之子女」,但您母親與前夫所生小孩為她的「親生子女」,故亦不符收養之要件


    以上簡要說明,敬供參考

  • 無名
  • 發問時間:2015-10-15 20:36:30
  • 請問除了民間認證(公證事務所)
    還有什麼比較具有法律效應的呢?
    法院有在幫人認証、公證嗎?
    因為對方不相信民間認證
  • 方安遠
  • 回覆時間:2015-10-15 20:36:33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證法第1條規定,「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公證處;必要時,並得於管轄區域內適當處所設公證分處。民間之公證人應於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司法院指定之地設事務所。」所以,民間公證人與法院公證人辦理公證的效力其實是一樣的,但如對方有疑慮,也可以至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 isamu
  • 發問時間:2015-10-15 20:18:09
  • 公司辦特賣活動, 要各門市帶門店貨品參加, 並管理自家的貨,
    其中一家門店有一件商品遺失找不到
    公司現在要扣留所有銷售人員的獎金不發放
    說要等到那個商品找到才肯發放
    我想詢問這樣沒有違法嗎?
    或者該如何爭取? 該如何檢舉?
  • 方安遠
  • 回覆時間:2015-10-15 20:18:09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 獎金是否屬於工資,須視其性質而定,而非僅以薪資單上之名目為判斷標準,一般來說,銷售獎金多半會被認定屬於工資。依上述規定,貴公司作法恐有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嫌,依勞基法第78條,主管機關可處以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 建議宜先與公司溝通,以維護勞資和諧。如果公司不願改變作法,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第9條規定,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的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 cho
  • 發問時間:2015-10-15 19:40:05
  • 目前與老婆分居狀態,每次小孩帶回去就常常消失沒有聯絡,請問如果下次再有這種行為我們用口頭約定方式或是白紙黑字,若沒按時接小孩回來,會喪失監監護權,這樣的方式有法律的保護嗎
  • 方安遠
  • 回覆時間:2015-10-15 19:40:06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最好能以書面協議的方式,將探視小朋友的時間、地點訂明,越詳細越好,以便雙方有所依循,萬一未來必須以訴訟解決,也可以作為有利的證據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 email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 發問時間:2015-10-15 19:25:29
  • 不好意思,想請問由於我之前在FB用匿名帳號傳訊息對不認識的女生說寶貝,我好想你哦、我好愛你,對方的男朋友得知後跟我說要去提告我性騷擾,已經在警察局備案了,我後續向他和他女朋友以電話致歉,對方說要以3萬做補償,已經補償完了,但對方卻跟我說雖然他不想提告了,說檢察官那邊還是要追究,說什麼無法這樣就算了,要些補償,他們也是要賺抽成,請問我這樣被提告會有什麼刑責嗎?
  • 方安遠
  • 回覆時間:2015-10-15 19:25:29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依前述規定,可知「性騷擾」是一種違反當事人意願而具有性意味的行為。您在FB上的發言,可能已達到使對方感受冒犯的程度,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稱之性騷擾。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您的行為應尚不致構成刑責,不過還是有行政責任。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 笨蛋1號
  • 發問時間:2015-10-13 15:04:59
  • 我一朋友開了公司卻因不懂行銷,所以請我幫忙。期間 一直用“股份”及“分紅”誤導我,讓我以為我是股東之一,我因此而上班快1年, 接受不平等薪資待遇(沒勞健保+沒薪水)。甚至處置私有的生產器具且交付於公司(無償), 諸多公司應給付的費用(人事,器材等)及談好的酬勞最後也都沒補給我。更不要說我多次為公司自掏腰包出錢。我當時都沒抱怨是因為我自認是股東不必跟公司計 較。我最後覺得被耍後離開,現在他股份+分紅跟積欠的車馬費補貼都擺明不給。 甚至要求我繼續任職才願意”談”如何補償。 怎麼可能相信他了。 讓人覺得他打從開始就沒想要讓我參與,股份只是吊我上勾的話術。這有機會成詐欺案嗎 ? 當初因信任 都沒簽約也都沒有明談股份%。只有一些LINE對話證明他有答應股份及實際工作的記錄。如果告民事要如何對薪資及損失求償?
  • 方安遠
  • 回覆時間:2015-10-13 15:04:59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依您來函所述內容,相關爭議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問題,刑事詐欺罪成立的機會不高。


    二、民事請求能否成立,須依證據研判,如欲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建議您宜先將LINE的內容備份,如有其他證據亦先準備,以利日後訴訟上舉證。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