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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問答
  • Osmond
  • 發問時間:2015-08-05 19:31:56
  • 事情是關於我妹妹(18歲),她在今年三月收到國稅局寄來的通知到要求補證所稅,經查證後發現是舅媽不知何時偷抄其身分證字號並假借自己是受託人的名義去證卷公司以妹妹名義開戶並辦理未上市的股票抽籤(後來有抽到價值20萬的股票並已賣出),抽股票是民國102年的事情,而舅媽當時有抽到股票並未給我們知道,是直到今年三月因為政府有頒布新的法律,似乎是股票要另外補稅的,那時候國稅局來函通知,我們也就今年三月才知道這件事情,而當下舅媽只跟我們說:「奇怪,我就已經有去把之前該繳的錢都繳完了,怎麼還會寄通知給我們叫我們補繳。」之後舅媽把錢補繳完之後,一句道歉也沒有,事情就不了了之了,甚至還推卸責任是我們自己將妹妹的身分證字號給她。抽中的股票後續如何處理以及她是否還有用妹妹的身分證字號去做其他銀行或證券行開戶的類似投資行為我們也不清楚。我妹妹和媽媽一直對這件事情很生氣,但是父親卻百般阻饒,希望大事化小事,不要對舅媽提出告訴,想詢問您們,是否有建議方法可以處理?以及那位證券行業務員未經仔細查證就讓舅媽辦理是否也可以提告呢? 最後媽媽想問的是到整個案件終結的花費大概估計會多少呢?例如請律師的費用等等。以及應該採取民事或是刑事途徑會比較有利。 拜託您們幫忙了,謝謝。
  • 蔡鴻燊
  • 回覆時間:2015-08-05 19:31:56
  • 未成年人開證券戶,倘非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應有該法定代理人出具之委託書,而非該未成年人之委託書。


    所以若證券公司僅徵提令妹所出具之委託書,而非令尊、令堂之委託書,且亦未向令尊、令堂進行對保流程,開戶承辦人員即有違法,建議得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評議之申請。


    至於舅媽偽造文書部分,誠如上面幾位律師先進之建議,不要擅自提告,因為該罪乃公訴罪,告了就不能回頭了。

  • mei
  • 發問時間:2015-07-24 16:05:17
  • 請問未婚無子女.只剩2位兄妹.財產是由2位全部繼承嗎?如欲贈與它人.又該保留多少特留分給繼承人才可以.感謝~
  • 蔡鴻燊
  • 回覆時間:2015-07-24 16:05:17
  • 關於您所詢問題:



    1. 倘您確實為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父母已過世者,依民法第1138條,令兄及令妹即為您的法定繼承人沒錯;

    2. 令兄及令妹特留分之計算,須先由應繼財產中扣除債務後,應繼分(兄妹各2分之1)之3分之1,故倘若應繼財產為1000萬,扣除債務後剩800萬,兄妹之特留分總共為240萬元。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1224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第1225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