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rence
- 發問時間:2024-04-19 10: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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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幾十年前我大伯在我阿公名字的土地上蓋房子
有一天我大伯大兒子在外欠地下錢莊債務被地下錢莊追殺我大伯無力幫他,他的兄弟姊妹們也都不願淌這混水
我大堂哥就來找我爸求救
可能一把鼻涕一把眼淚很可憐吧
後來我爸就把我們家的房子拿去抵押幫我大堂哥
我阿公知道這件事時還有勸過我爸
我阿公擔心我爸血本無歸,到時連房子都被銀行收走
就把我大伯房子的那塊土地過戶給我爸
結果我大堂哥還了幾期貸款就擺爛了
後來我大伯過世,我大堂哥也因故過世
就我所知建物未辦保存登記
雖然土地是我爸的名字但房子是我大伯的
目前剩我大嬸嬸住在那邊
導致我們也很難利用那塊土地
現在我們有兩個想法
其一是若我大伯的子女們願意償還當初我爸借給我大堂哥的錢加上歷年合理利息等等,土地可以過戶給他們,由他們自行去運用
其二是若他們不願面對處理,我們是否可以主張走變價拍賣?或是有其他法律作為可以push他們面對這個問題?
目前查相關法規似乎不能因為土地是我們的就趕他們走
但他們一直賴在那裡不處理也不是辦法
再麻煩諸位法律專業人士提供相關意見
謝謝
- 徐維宏
- 回覆時間:2024-04-19 10:16:46
您好: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第1項)。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第2項)。民法第470條定有明文。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四、借用人死亡者。民法第472條定有明文。
借款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時效完成,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另繼承人可能可以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要求清償債務之途徑可能會遭遇困難。
另阿公跟大伯就土地有使用借貸款係存在,而阿公已將土地過戶到您父親名下,且大伯已死亡,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並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無效果再提起訴訟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