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啊偉
- 發問時間:2018-02-14 19: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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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路上講(你的走位跟智障一樣)如果他告我該有殺心理準備要律師嗎-
我未滿18
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 啊偉
- 發問時間:2018-02-14 1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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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路上講(你的走位跟智障一樣)如果他告我該有殺心理準備要律師嗎-
我未滿18
- 阿銘
- 發問時間:2016-07-28 14: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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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之前有緩刑2年未滿,這次因妨害公務開過簡易庭依135條-交保1萬侯傳,請問這次會因妨害公務而之前的緩刑撤銷而不能易科罰金嗎,感謝。
- 水仙
- 發問時間:2015-12-30 11:07:23
- 我是重症殘障者,12年前購屋給家人住,礙於行動不便,不便管理家產,過戶給舍妹,豈料舍妹兩年前洗腎,侄子願捐腎,遂將住屋無償贈與,豈料腎臟未捐,竟豪賭輸了800萬,現在兩姊妹都是重度傷殘人士,馬上面臨房屋拍賣,請問向法院撤銷贈與有希望?
- 林裕智
- 回覆時間:2015-12-30 11:07:23
您好:
您可主張對方未履行捐腎之條件,訴請撤銷該房屋之贈與。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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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 阿榮
- 發問時間:2015-11-10 11: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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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問一下,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當初我媽入獄, 我大阿姨他說要保他出來,結果一開始,拿了三萬三給我,後面,我去書記官那邊,詢問是否可以分期,要保我媽出來 結果書記官那邊堅持要求,要12萬左右的金額,才能交保。 我打電話跟大阿姨說:書記官堅持要12萬才能交保,當天晚上,通知我要備1萬、一個阿伯備3萬、大阿姨要備8萬、加前面的三萬三,所以她還要備四萬七。
隔天清晨五點多突然,就傳簡訊過來辱罵我,說我不孝不義之類的......事後錢不能找我媽追討錢之類的,搞到我最後心情也不好,我直接跟他說我不保了。 我跟他說錢早上六點半我下班後,拿去還他,結果,下班之後,我到她家門口,傳簡訊給她,說我只等他十分鐘。
結果,十分鐘到了,她也沒開門,我也發一封簡訊給她,說我要離開了,要拿錢改天約時間,後面我回家休息,她用強迫的方式,要叫阿伯載我去保我媽,我也跟他說,我不保了,他叫我說錢還他,我直接回她說,剛剛去了,你不開門,我要休息了,你才叫我去,你有事嗎?? 下午睡起來的時候,我又看到簡訊,她說我上班前不把錢拿去還她,要報警抓我,我打電話叫那個阿伯把三萬三拿去還她,她也收到了 事後,她又發簡訊來,說我詐欺 然後又用豬、肥、要我死之類的等等......字眼羞辱我,並且 還警告我,不要被關,不然,她要讓我從外修理到內、甚至,還把我家的住址,工作地方、職業、揚言叫人抓我的有獎賞的恐嚇話語之類像之前,電視新聞報告的, 一隻鯨魚被拔牙的,新聞一樣,類似方法對待我...... 直到11/9號早上,我去探監, 結果, 她在我探監之後 把我媽保出來,結果 帶著我媽回家,那時,我還在公車上,媽媽她帶阿姨到我家,把我房間破壞掉電腦、手機 鍵盤、 螢幕、擺設都砸爛掉。
11/9號,我當天有報警, 她事後,也來到現場, 說要靠關係,叫警察把我抓起來,要告我恐嚇、威脅、公然侮辱、詐欺、侵占等罪名,我現在,求助無門只好, 四處求救, 請你們幫幫我該怎麼做。可以提告她啥罪刑,房子不是我媽的,是我外婆的,他們向來不合,可以提告私闖民宅,毀謗,騷擾,公然侮辱,損毀他人財物,等等的罪刑嗎 ??希望可以回答我的問題
- 林裕智
- 回覆時間:2015-11-10 11:31:40
您好:
對方傳簡訊內容可能已對您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您可提恐嚇罪告訴,不過因對方傳簡訊並非公然,可能無法成立公然侮辱罪,不過仍可就此名譽遭侵害部分請求民事賠償。
另對方毀壞您電腦及鍵盤部分,您亦可提出毀損罪告訴。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 陳先生
- 發問時間:2015-11-05 1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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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
日前我在辦公室內因幫女性同仁做心緒輔導的資料,我單獨與該員同處與辦公室內,門沒關,僅有沙窗門是關的,外面是看的進來的,但該員確在3天後投訴我對她性騷擾「熊抱??等等之事」然而我並沒有做出這樣的事情,也因為當時沒有人證及物證,也沒有監視器,才讓她有機會控訴我,在當時我僅對她拍她的手臂,要她專心的說出輔導的問題,才拍她的,但現在她卻緊咬我對她做出不禮貌的行為,而她僅有日記做為佐證,請問我該如何?我被她這樣誣陷,一輩子的清譽就毀了,我真的想死!
- 林裕智
- 回覆時間:2015-11-05 10:52:08
您好:
若對方僅有日記佐證,建議您可先否認有性騷擾之行為,並可蒐集對您有利之證據,例如是否與對方曾有私人恩怨,致使對方有挾怨報復之可能?或是否對方有向其他同事透露曾遭騷擾一事。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1-03 17: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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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經過:同事A不知以何種方式將一臺不屬於他的筆電放在某個櫃子內(放置時間無從考究)
剛調過去的新同事B在因緣際會下發現該筆電,並將其使用(發現筆電內的資料不屬於任何同事所有)後取走,再度調單位離開;
因為無法確認是否為誰所有???,??所以同事B將該筆電原封不動(資料未刪、也未設置任何密碼)交給警察;
經過一段時間後,警察真的找到失主並發還,但警察將B以竊盜罪函送...
請問律師:B是否符合竊盜罪?B若真的要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發現該筆電就可直接刪除資料或設置密碼佯稱為自己所有(因為該筆電有點年代了)!
請律師撥空解惑~謝謝..感恩
- amber
- 發問時間:2015-10-21 13: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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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對方有外遇/招妓/有收入卻欺騙不拿出來照顧家庭
所以,今年年初,我們協議分居,對方同意我帶小孩出來住,還協助搬家
小孩一個2歲.一個五歲.都是我獨自撫養.對方沒有負擔任何費用.己分居10個多月
分居期間,都有讓公公.婆婆.老公和小孩見面,以維持感情連繫
一直到今年9月份,我依約定去帶小孩回家,公公無預警的推擠我.不讓我帶走小孩,造成我瘀青.破皮受傷.我有驗傷證明.也有拿到暫時保護令,不過是針對公公和我....而公公和我老公同住
現在我要求要離婚,要二個小孩的監護權.我老公不想讓我拿到監護權,所以拒絕離婚,...打算告我不履行夫妻義務,而要求我搬回去.....
對方承認招妓.長時間不行房.不負責.不負擔家計.卻要告我不履行夫妻義務..當初是他同意我搬出來的.現在卻要告我..請問他告的成嗎?
請問我要如何保護自己.
ps:我有他招妓的證據及名單..
- 林裕智
- 回覆時間:2015-10-21 13:39:39
您好:
1、如您有正當理由可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例如雙方曾有書面協議或有其他重大事由。
2、對方外遇或召妓可構成裁判離婚之事由,但須在知悉後六個月內提起訴訟,依您所述恐
已逾越時效,不過您可試著主張有重大事由無法維持婚姻請求裁判離婚。
3、如小孩生活費均由您支付,且小孩有意願跟您的話,對日後爭取監護權會較有利。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 momo
- 發問時間:2015-10-12 16: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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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過世,有四女兒,已知債務60萬元,
查所得清單僅有兩部未知去向的機車、汽車。
辦理限定繼承只要一人辦理即可,辦理拋棄繼承需四人以及其子女皆辦理,還要通知奶奶、叔叔辦理。
問題一
如果辦理限定繼承的話,汽機車的部份找不到放置位置,該如何處理?
問題二
辦理拋棄繼承較為妥當還是限定繼承?
非常感謝
- 林裕智
- 回覆時間:2015-10-12 16:23:26
您好:
絕對是辦理拋棄繼承對您最有利,因為雖然現已修法改成對債務負有限責任,但對方若提訴訟,法官均會判債權人勝訴,您們僅能在對方聲請強制執行時主張就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此將增加訴訟成本。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