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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怡德律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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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2 頁,15 篇問答
  • maruco
  • 發問時間:2019-04-27 11:12:44
  • 我會到派出所先調監視器,看能不能證明我上車下車時間與收據確實是不符,希望有熱心員警能幫忙,而不是勸退!?另,請問:要具狀提告?還是去警察局報案比較適當?謝謝

  • 吳怡德律師
  • 回覆時間:2019-04-27 11:14:51
  • 都可,警局程序比較輕鬆
  • maruco
  • 發問時間:2019-04-27 01:15:32
  • 您好:我已打過交通警察申訴,叫我跟檢驗局申訴,檢驗局也驗過,卻說沒問題!!那到底問題在哪?


     


           事由:因為我每個星期都要坐一次同樣路線的計程車到一個地方,時間已長達1年半之久,所以我很清楚車資為90-95元之間(GOOGLE里程僅1.9公里,不算紅綠燈,塞車等等原因,只需7-9分鐘);但在上個星期六,搭到一部計程車,明顯有問題,因收據顯示車子停留時間長達8分1秒,里程2.7公里,上下車時間也明顯有問題~雖然我有報檢驗局,但檢驗局檢查卻沒問題....我手邊有照片及收據等,如果去警局報案調監視器,證明時間有差,反推回去,是否可以證明他有竄改計費機,而且在檢驗局通知他回監理所前又改正確?那我該如何向警局報案才會被重視?謝謝

  • 吳怡德律師
  • 回覆時間:2019-04-27 10:18:53
  • 或許有可能是在客人上車前就開始跳表?或是開車並非本縣市登記的車輛,而是適用不同縣市的計費標準?如果手邊證據能證明實際上下車時間,及實際行駛路線,在都和往常一樣的情況下卻費用不同,那就去提出詐欺刑事告訴,等候檢警查辦
  • 發問時間:2018-06-02 20:14:38
  • 吳律師,怎麼跟您聯絡?

  • 吳怡德律師
  • 回覆時間:2018-06-02 22:39:29
  • 0919180339我的手機
  • 拜月教主
  • 發問時間:2016-01-02 00:32:39
  • 律師您好,我日前被告妨害名譽,原告要求我登報道歉就可以撤告,但一開始又沒要求我登哪一家日報道歉,於是我選了我經濟上能負擔的太平洋日報登記道歉,但原告認為太平洋日報很難買的到根本沒什麼人會看,那這樣如果她不撤告是否可以繼續告我??當初在偵訊庭都有在檢事官面前承若登報道歉就撤告,問題是又沒告知我要登哪一家日報,這樣我該怎麼做?


    而且原告是出具道歉書,上面的內容則是要求我登報道歉,還有將我在網站所發文她們公司的不實言論刪除並保證不再犯就對我撤告,我都已經確實做到了而我們都有在道歉書上簽名各留一張,但我所發文的內容大部份皆事實且有證據可證明,若原告不撤告想再繼續告我,那我會因簽名這張道歉書而對我更不利嗎?

  • 吳怡德律師
  • 回覆時間:2016-01-05 08:46:15
  • 因為撤告沒有同時間要他做,現在確實對方可以擺爛,但如果確實有講好雙方還寫了道歉書,是對方自行反悔條件,我認為你可以把你的誠意說明給檢察官聽,畢竟報紙哪一間一開始對方本來就沒有指定,是你確實都有依約履行了,如果對方堅持不撤告,也希望給你緩起訴處分(認罪)或不起訴處分(不認罪)

    2016/1/5 上午 08:46:15 補充
    我認為是不會更不利啦,你還是可以爭執先前的道歉並不是認罪,只是希望息事寧人,希望檢察官斟酌,有無不起訴或緩起訴的空間。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 淡定妹
  • 發問時間:2015-11-23 21:55:07
  • 你好,我要向你請問我目前的案子。


    我102年因賣了一本銀行帳戶而被判決三個月,申請了勞動服務沒有做完。


    之後沒有因沒報到也沒易科罰金,而被通緝。


    在今年2/18進去服刑,但卻在快出來的時候又被傳開庭,一樣是詐欺,但是內容卻是電話部分。


    第一次是遠距開庭,檢察官只問我電話是交給誰使用,但時間太久我就跟他說因時間太久忘記了。第一次開庭就結束。


    第二次直接被借提去桃園開庭,那次開庭他直接要我承認電話是不是給別人使用?連對方是誰也沒有問,檢察官只說他以幫助詐欺起訴我(因前面案子也是以幫助詐欺起訴的)。所以那次以簡易判決結束開庭。


    問題:


    1、我第二次開庭是6/3,現在是否已經該收到判決書?


    2、這樣檢察官是否會用累犯或者再犯來判決?


    刑期會是多久呢?


    3、我完全都沒有任何案號,也不知道現在案件進度是怎麼樣,我該怎麼查詢呢?


    謝謝你的幫助~

  • 吳怡德律師
  • 回覆時間:2015-11-24 11:59:13
  • 您好,應該先釐清前後二案處理的是不是同一件犯罪事實(犯罪集團相不相同?),如果同一件,基於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後面這件法院應該不能再判罪,而應該諭知免訴判決 如果不同件,那法院確實還可以審理,收到檢察官起訴書後,大概一~二個月會收到法院判決書,這只要不是第一件宣判後再犯的情況下也不會構成累犯,只是會合併定執行的刑度而已(舉例:前案判三月,後案判二月,合併定只執行四月)

    2015/11/24 上午 11:59:13 補充
    要查詢案件進度的話,目前都是本人持身分證到地檢署詢問,或是出具委任狀委託律師辦理案件時,由律師向法院詢問
  • hsiuchi
  • 發問時間:2015-10-09 20:48:39
  • 想請問各位大大 我在前公司待了17年月薪加全勤55000勞保投保薪資都採最低薪資提報 最近2年公司一直採不公平制度變向減薪加長上下班時間 我因不滿而自動離職(沒寫離職單上下班有打卡的制度) 該公司還一直替我做勞保最低薪資投保的動作 會損害到我的權力嗎?這樣公司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我現任公司也有報稅那報稅的時候產生的稅金我該怎麼處理?
  • 吳怡德律師
  • 回覆時間:2015-10-09 20:48:39
  • 您好,


    如果確實離職後,公司卻未辦理退保,將來產生的稅賦可請求公司負責。


    但要注意的是,公司若是以此虛報薪資、減免稅賦,則有逃漏稅的問題,屆時被當人頭的員工,也可能會被一併究責。

  • 徐小姐
  • 發問時間:2015-10-09 20:35:48
  • 律師您好 ,本人名下的房屋和汽車停車位在民國八十三年建商點交後不曾轉售,建商點交原始的停車位使用權利證明書亦保留著,二十餘年一直為空戶,期間管理費一直是管理委員會通知應繳款項隨即開票或至現場支付,剛開始連同停車位清潔費都是一直有繳納,因是空戶所以後來通知是管理費半價再來不知從何時開始通知單上管理費還是半價但停車位清潔費變零元,因?一直是管理委員會通知也不疑有它!一直依通知金額繳付至今!
    日前預出售房屋至現場勘屋才發現車位被佔用再到管理室查詢得到結果車位竟然在他人名下!因當出買屋是有買車位的而原始憑證亦保存著!詢問停車車主,竟告知他持有使用權利書但非當初建商給的!自己的產權不明的被竊佔和管理委員會是否有偽造文書或不當得利圖利他人的部份?
    請問律師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能盡快圓滿!謝謝!


  • 吳怡德律師
  • 回覆時間:2015-10-09 20:35:48
  • 您好,


    一、若您有該車位的使用權利證明書,原則上即可排除他人使用,自為使用,對方並無權利使用。


    二、如果對方是基於其信賴具有使用權利而使用該車位,並不會成立竊佔罪,至多是民事上責任。


    三、建議可對管委會追究濫發該權利證明書之責任。


     


     

  • dkst
  • 發問時間:2015-10-09 20:13:14
  • 律師你好
    我在六歲時被父親登記為公司股東
    出資額為我父親所出  我無實際出資
    也無實際參與公司經營
    為掛名股東
    日前被查出投資公司股份超過10%
    會被現任職機關做停職及懲處
    請問要如何做才能讓6歲時的股東登記效力無效
    謝謝
     
     
  • 吳怡德律師
  • 回覆時間:2015-10-09 20:13:14
  • 您好,


    因為單純投資股份超過10%,未必就一定有參與公司經營,持有股份只是投資的一種方式。


    您稱機關可能對您為停職或懲處的理由是否為兼職?


    若是,解決的方式可能有二:


    一、請該投資公司出具聲明書,說明實際上未任職於該公司,再看貴機關是否接受該聲明書。


    二、透過訴訟讓法院判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拜月教主
  • 發問時間:2015-10-06 19:23:44
  • 謝謝吳律師您的指導!


    律師我想再請教,開庭的時後針對簽合約這部份日期時間往前寫,原告跟證人一再的強調沒有這件事,稱說都是刷卡付錢當天的日期,而我的錄音就有錄到我向原告問說為何我當天XX號來的日期卻要往前寫成XX號??原告則說,因為我是終身學習打從我來的第一天開始就算!而檢察官當時也一再的向證人警告,若做偽證罪責不輕,只是重點在於合約在她們手上,當初她們並沒有留一份給我!請問光這樣足以讓證人成立偽證罪嗎?

  • 吳怡德律師
  • 回覆時間:2015-10-08 17:04:34
  • 可能要先向檢察官聲請調查此項書面證據,待證事實可能就是合約上有什麼實際上是假的或是被告根本無法擔保的履約內容,然後讓檢察官命被告提出你所簽過的契約書正本,再比照你的刷卡日期,這樣就知道證人有沒有說謊了。 否則比較難因為一個錄音就說證人偽證,另被告則不會有偽證的問題。
  • CC
  • 發問時間:2015-10-05 20:36:19
  • 剛告知工讀遲到廠商被開罰而工讀因此腦羞 不斷逼問其他事情和激怒但最後講不贏我 他就說 我幹嘛一直爭論?我就回他 "ㄟㄟ大嬸 前面所有事情都是你問我 我再回覆你 哪裡再爭論?"他就說因為"大嬸"這詞要告我但我是形容他的行為 並不是種稱呼我是用LINE跟他講這樣算公然侮辱、毀謗、侮辱、妨礙名譽嗎?
  • 吳怡德律師
  • 回覆時間:2015-10-05 20:36:19
  • 單單「大嬸」並沒有負面評價的意思,而且二人間私下的line對話記錄也不符合「公然」的要件,所以完全不用理他,放輕鬆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