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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2199 頁,21982 篇問答
  • 小娜
  • 發問時間:2024-04-20 22:35:55
  • 因為和女友吵架....而女友回家(現同居中,已滿18)
    但後來去女友他家載他要去散心,聊聊.....
    女友已上機車....
    而我機車已發動...慢速啟動中....
    女友父拉我把手....
    但沒站好導致他跌倒....
    女友父要告我....
    我也有去備案...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0 22:35:55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阿誠
  • 發問時間:2024-04-20 22:35:21
  • 我的狀況像主題說的那樣,那個FB社團雖然是私密的但是有很多社員,本來一開始還在講一些見解直到後面開始說我有病、強迫症、被害妄想症又說我有病去看醫生,後面還說我是獸類缺乏腦袋看不懂人話跟狗在吠挺像的,我真的覺得真的有被侮辱到但是我應該怎麼告才行呢?對話我都有截圖可以作為證據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0 22:35:21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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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小姐
  • 發問時間:2024-04-20 22:34:43
  • 我的前任之前住在我家 有把一台腳踏車送給我弟弟騎
    後來分手了,我有問他腳踏車要不要帶走,他口頭上說不要
    已放置在家中一年多了
    近期要搬家很多東西我都丟掉 腳踏車賣掉
    他現在突然說要 要回,也不承認自己說過不要
    說要告我侵佔 請問我該怎麼做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0 22:34:43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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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erence
  • 發問時間:2024-04-20 22:34:09
  • 在幾十年前我大伯在我阿公名字的土地上蓋房子
    有一天我大伯大兒子在外欠地下錢莊債務被地下錢莊追殺我大伯無力幫他,他的兄弟姊妹們也都不願淌這混水
    我大堂哥就來找我爸求救
    可能一把鼻涕一把眼淚很可憐吧
    後來我爸就把我們家的房子拿去抵押幫我大堂哥
    我阿公知道這件事時還有勸過我爸
    我阿公擔心我爸血本無歸,到時連房子都被銀行收走
    就把我大伯房子的那塊土地過戶給我爸
    結果我大堂哥還了幾期貸款就擺爛了
    後來我大伯過世,我大堂哥也因故過世
    就我所知建物未辦保存登記
    雖然土地是我爸的名字但房子是我大伯的
    目前剩我大嬸嬸住在那邊
    導致我們也很難利用那塊土地
    現在我們有兩個想法
    其一是若我大伯的子女們願意償還當初我爸借給我大堂哥的錢加上歷年合理利息等等,土地可以過戶給他們,由他們自行去運用
    其二是若他們不願面對處理,我們是否可以主張走變價拍賣?或是有其他法律作為可以push他們面對這個問題?
    目前查相關法規似乎不能因為土地是我們的就趕他們走
    但他們一直賴在那裡不處理也不是辦法
    再麻煩諸位法律專業人士提供相關意見
    謝謝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0 22:34:09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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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lbert
  • 發問時間:2024-04-20 20:27:55
  • 請問樓上鄰居鑽地板造成我家天花板有痕跡,且施工時尚未通知我們,我們是否可對其提出相關告訴,請問是否要找相關土木人士來開鑑定才能對鄰居提告?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0 20:27:55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需釐清樓上區分所有權人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您的權利?倘有,您可以訴請損害賠償,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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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蘇蘇
  • 發問時間:2024-04-20 16:44:14
  • 請問~案情是在國道發生車禍共4車,初判表原告無肇責,其餘3車都有肇責~
    原告無受傷對被報告3人提告車輛損壞賠償~
    因原告車損嚴重維修金額約24萬元也超出車輛殘值(約16萬元),如果請求賠償維修金額是否還需自行換算折舊嗎還是被告有提出才需要,但因車齡十二年了折舊後零件幾乎無賠償,賠償金額算下來可能10萬元都不到,這對無肇責的原告不是很倒霉!被告維修費太高不想賠拖到上法院反而賠更少~是否其他方法可以讓原告爭取自身權益
    如果向法院主張恢復車輛肇事前的狀況來求償維修費或是以車輛殘值來求償(因為維修費大餘殘值保險公司也不同意修)是否可行? ~ 謝謝~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0 16:44:14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需釐清4方行為人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為何?再者,實務上保險公司及侵權行為人均會主張維修費用應減扣折舊,受害者可以主張以維護原狀為原則,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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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4-04-20 16:40:33
  • 以下三段男方傳來的Line文字:『想要吃軟還是吃硬,都是妳自己選的』,『低能兒』,『操你媽、去睡馬路』。
    以上我不回應對方。 請問各位律師們,這三段文字我到底能提告什麼方面?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0 16:40:33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最後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方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就您字面上的意思,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尚非無疑,此部分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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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野兔
  • 發問時間:2024-04-20 15:27:23
  • 想請教律師
    如果申請了很多組論壇帳號 但使用的資料都是虛構的(姓名、生日等等)
    註冊的手機號碼是已經終止使用的易付卡號碼
    註冊的信箱同時也是用同樣一組虛構資料及易付卡號碼
    這樣子當帳號被盜用時有辦法主張帳號所有權嗎?
    妨害電腦使用是不是只有帳號所有人才能提告?
    在當初註冊資料都是虛構的情況下 要怎麼證明帳號是自己的?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0 15:27:23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當初帳號綁定使用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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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羽
  • 發問時間:2024-04-20 09:51:47
  • 公司會計法扣多扣 金額不知道多少 要執行命令文書 支付證明 總金額多少 公司會計一直拖不給
    要離職前 一直追問會計 才說已經扣完 金額大概8萬多 還是沒告知確切金額
    說會再退3萬元給我 在一次要求 給我 相關的資料證明 還是沒給 僅說 要時間處理
    原本聯絡 都是使用通訊軟體 但在回覆此事 會計卻打了市話回覆給我
    人資 跟 老闆 都不知道此事
    我也不知道 被扣的錢到底去那了...有點疑惑 是不是該先去 備案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0 09:51:47
  • 依您陳述,您可以先向執行法院承辦股書記官詢問扣款事宜,並向在地勞工局申訴並聲請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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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IE
  • 發問時間:2024-04-20 09:50:18
  • 我的家人在107年酒駕兩次入獄隔年出獄
    今年2/8開車酒駕被抓(1.33%)在2月底還是3月有收到簡易判決書
    3/17又再度騎機車酒駕被抓
    3/19去領車時警察覺得不對勁又被抓
    我的家人拒絕警察酒測
    1.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55%)(無駕駛執照)110,000
    2.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人駕駛小型車22,000
    3.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於十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第二次(無照)9,000
    4.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無駕駛執照)18,0000
    5.牌照經吊銷無牌照仍行駛5,400
    以上罰鍰加起來超過40萬 都需到案 但也都未繳也未到案(我們也不想支付)
    現在只收到簡易判決書及交通裁決所
    大約什麼會收到傳票或是罰鍰未繳會強制執行?大概會被關多久
    然後想知道107年酒駕113年又酒駕這是不是10年嗎?
    為什麼在113/3/17才算10年內濃度超標?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0 09:50:18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是目前實務見解上會有”三振條款”,此部分倘在地檢署偵查斯時無法爭取,縱使法院判決您得易科罰金,實務上因執行單位係地檢署,還是有可能會不准易科罰金,縱使就入監執行提出聲明異議,法院會以尊重地檢署權限駁回機率相當高,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家人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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