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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趙平原律師 律師
服務機構: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瀏覽人數:132918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5896
電話:0982100565
手機:0982100565
傳真:未填
E-MAIL:q102327955@gmail.com
服務時段:08:00 - 24:00
評價分數:1100
可聯絡方式:電話電話 emailEMail 簡訊連絡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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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台中市、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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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為前法官轉執之專業律師,本律緣就現階段各法院民、刑事判決實際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冀能提供給您最優質、最專業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確保您的權益。
搜尋結果:共 587 頁,5865 篇問答
  • 發問時間:2024-04-17 11:12:33
  • 近期去開了妨礙秘密的偵查庭(我是被告),本來認為原告應該也會去,想說在當庭與她表達和解的意願,因為聯絡不上對方,結果去偵查庭的只有我而已,而在進行問話的過程中,以為檢察官會問是否嘗試進行和解,結果也沒有詢問相關內容,只有針對案件進行理解而已,而且也沒有給我很多發言機會。在此想詢問各位律師,照目前結果來看,好像是無法與當事人進行和解,想請問還有辦法能夠爭取緩刑嗎?如果想要向檢察官聲請調解,又該如何做呢?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7 11:12:33

    1. 調解是告訴人與被告雙方透過訴訟外管道,謀求共識的過程,期能透過調解,減少雙方訟累,也讓司法機關能將資源利用在更為重大的案件上。依據相關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對於函文移付調解的案件,不再限制案由,只要是當事人間關於賠償的爭議均可移付調解,是閣下可以當庭向檢察官表示願意立刻進入調解程序,或請檢察官函送法院另定日期進行調解。

    2. 若需協助,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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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ㄅ翰
  • 發問時間:2024-04-17 09:44:25
  • 本人IG的帳號被盜用並發給許多人詐騙連結,在發現的當下有立即進行更改密碼並發通知予所有收到連結的人方才帳號被盜用的事情,並告知其不要點擊該連結。但其中一人的LINE帳戶在點擊該連結後遭到盜用,且其LINE帳戶不久後被用於詐騙行為,被詐騙人已去警局立案。
    我本人也有到警局進行筆錄,但警察說做紀錄並無法律效益,就算之後出事也沒辦法自證清白。
    想請問各位律師由於自己的帳號被盜導致他人帳號被盜並用於詐騙行為,會追溯到自己身上嗎?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7 09:44:25
  •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如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法院即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諭知被告無罪(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101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且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爭取有利判決,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歡迎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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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ien
  • 發問時間:2024-04-16 19:44:43
  • 上個月我父親去世,葬禮辦在東海殯儀館,我有出席 不過後來骨灰被手足帶到不知名地方了,人文禮儀公司不告訴我骨灰下落,因為我不是出錢辦葬禮的人,請問這樣我可以告手足什麼??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6 19: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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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rene
  • 發問時間:2024-04-16 19:43:35
  • 目前判決已確定,對方名下有一台餐車的營登及兩部汽機車,餐車營登在債務人名下,但是車子的車主是對方的配偶。
    1.請問可以執行餐車的生財工具嗎?
    2.兩部汽機車都已跟融資公司辦理貸款且刻意把車子藏起來,請問可以透過融資公司找出車子執行嗎?
    謝謝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6 19: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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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xO
  • 發問時間:2024-04-16 19:42:27
  • 各位律師好 想幫我弟弟詢問這個問題
    他今年23歲 在去年10月遇到網路賣場賣家販售高中生自拍色情影片一時衝動便購買了 隨著最近黃子佼事件的發生他才告訴我這件事 我幫他看了一下發現這個賣家賣給他的都是twitter上一些創作者的片子(有些浮水印甚至沒有去除乾淨) 經過賣家重新組合包裝後打著未成年高中生的噱頭賣出 
    想請問:像他這樣想買未成年私密影片但未遂會不會有甚麼法律問題呢?賣家在交易後便將影片分享連結給刪除,而我弟弟持有的也並非未成年影像。比較尷尬的是他跟賣家在賣場聊天室的聊天紀錄和轉帳紀錄怕會讓檢方直接定罪,還是要查獲到影片才算有直接證據呢?我該叫他刪除影片還是拿著其實不是未成年的影片去自首呢?因為目前查到持有未成年影像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易科罰金,像他這樣初犯且位於這項犯罪的模糊地帶,如果態度良好且願意改過是不是緩起訴或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機會比較大。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6 19: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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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i
  • 發問時間:2024-04-16 19:41:33
  • 律師們好,本人在去年12月存過ig上育達高中女生自己發的色情片,目前在擔心會不會被警察搜索,雖然我最後發現那是中國人拍的她盜片過來發,而且片中的女生應該成年了,但我還是很擔心 想請問 1.假設今天ig官方通報,像這樣的案件可能會被搜索嗎 2.如果我只是存影片而已,檢警搜索我的手機會看通訊軟體嗎? 3.由於我前女友有給我看過她穿黑絲的照片,我也說過我想看她的腿(只有這樣,我從來沒說過想看裸照之類的),然後我有一個很好的女生朋友,她有給我看過她穿女僕裝的照片(沒有露點也沒有猥褻動作),但我回了一個好色,如果今天通訊軟體真的被看,請問上訴兩種情況會觸犯第36條之2的引誘嗎? 謝謝各位熱心的律師,你們辛苦了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6 19: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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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小
  • 發問時間:2024-04-15 09:34:23
  • 在地檢署的官網有案件終結公告,請問我要怎麼知道那個是自己的判決結果?
     
    案件終結公告的偵查案號會跟收到的傳票上所寫案號一樣嗎?
     
    看到案由與被告姓名有顯示的字,剛好與自己名字一樣,不過案號就跟收到的傳票上不同,那這樣是否就不是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5 09:34:23

    1. 地檢署或法務部並不會作成判決認定被告罪名,而是由檢察官就被告所涉及的罪名,依偵查結果作成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

    2. 如果檢察官起訴,案件會移交到法院審理,由法院判決認定被告是否有罪。這時,面對國家公權力檢察官的犯罪指控,請千萬不要因為恐懼而放棄自己的權益,而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您澄清事實、量身定制最佳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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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珍珍
  • 發問時間:2024-04-13 17:39:00
  • 請問目前偽造文書刑事不起訴,聲請再議也駁回
    最後提起自訴也被法院駁回了
    請問還有其他救濟管道嗎?
    檢察官法官都認為沒有驗簽名的必要
    僅憑肉眼覺得無偽造文書
    實在不合理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3 17:39:00

    1. 刑事訴訟法於2023年6月21日修正公布第258條之1等規定,將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告訴人原得向法院聲請裁准交付審判之制度改為裁准提起自訴的制度。

    2. 刑訴法修正,經交付審判之規定刪除,改為告訴人得於收到再議聲請駁回處分的十日內,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如法院審查後認為聲請有理由,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刑訴法第258條之3第2項規定參照)。

    3.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採強制律師代理,並允許受委任之律師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訴法第258條之1第1項以及第3項參照)。應注意者,律師閱卷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之,而非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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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iDi
  • 發問時間:2024-04-13 09:53:04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3 09: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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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奉公守法的良民
  • 發問時間:2024-04-13 09:52:03
  • 您好,
    事發狀況:2024/3/20  17:05  小孩(高一) 與同學兩人各騎一台 ubike 騎行於桃園市中正路上在行經新民路的十字路口(此路口沒有紅綠燈),當時對方(約莫70歲)站在路邊,於第一台腳踏車經過行人穿越道有稍微後退,然後又隨即移動腳步身體往前,造成第二台腳踏車判斷不及當下有剎車並雙腳落地後,腳踏車前輪有疑似碰撞到對方小腿,但對方直直摔倒.附近剛好有遇到警車且確認狀況後開立交通事故紀錄單,然後叫救護車將對方送去醫院急診室檢查.當下有電話跟小孩確認是否需要做筆錄,警察當場回覆說不用.我們就去醫院探望對方!
    當天檢查相關項目(X光、斷層掃描)後,皆無重大傷勢!醫生說可以繳費回家,
    對方馬上拒絕說她要住院,一直強調她骨折傷勢很嚴重不能動!只好又請骨科醫生來會診,隔天安排做核磁共振後,醫生說跌倒有新傷造成"至少要休養3個月"
    一開始我們去醫院看望有給一個小紅包、急診醫藥費、另外購置醫療級護腰.
    3/21 對方出院返家後,一直電話要求我們要去幫她買藥、因受傷無法自理要求我們請人照顧她!家人對於她的誇張要求在生活上、 精神上受到影響.
    3/24 有去警局請警察調閱監視器畫面,警察只回答我說對方有站在人行道上
    監視器的畫面中,小孩看到她有剎車後都已經雙腳落地,前輪疑似碰撞到她的小腿後,她跌倒的方式是垂直倒下,真的太詭異了!
    期間要去探望她也不願意,4/8 警察來電告知對方說我們都沒有關心她!之後的一周內要跟對方談和解事宜,一直說她傷勢無法達成和解的程度,並且後續的狀況無法預估~
    請問,這樣的狀況我該怎麼處理??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3 09: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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