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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 律師
服務機構: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瀏覽人數:13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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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982100565
手機:0982100565
傳真:未填
E-MAIL:q102327955@gmail.com
服務時段:08:00 - 24:00
評價分數: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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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為前法官轉執之專業律師,本律緣就現階段各法院民、刑事判決實際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冀能提供給您最優質、最專業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確保您的權益。
搜尋結果:共 589 頁,5882 篇問答
  • 小嘉
  • 發問時間:2024-04-23 10:38:20
  • 事情是這樣的 
    104年5月24 到傳統刺繡店 店家內 訂購商品30萬元整 訂金付10000元
    原定107年7月交貨 (三年製作期) 107年07月24 到了交期 沒製作也沒交貨
    當天又付了30000元訂金 定110年1月交貨(又四年製作時間)沒開收據 只有白紙黑字的 工單 寫在老闆簿子內(有寫商品製作內容 價格 交貨日期 付了多少錢) (我有拍照) 交期到110年1月 又等了四年 交貨時間到了 沒製作 圖稿也沒畫理由是訂單很忙無法消化 有空再幫你做就這樣每兩三個月就一直打電話過去崔圖稿進度當中一直都有到店家詢問進度 每次說的交期都沒有一次兌現(但卻一直做其他客人的商品) 直到112年2月14 又付了230000元 這次說114年01月30 交貨 113年3月會畫圖稿也是老闆不開收據 只有白紙黑字的 工單 寫在老闆簿子內(有寫商品製作內容 價格 交貨日期 付了多少錢) (我有拍照) 113年3月過去看圖稿又是沒看到東西也是一再拖延說最近工作很多理由有空在幫你做請問這種問題該如何才好  一件商品拖了九年不交貨.....
    沒開收據 (有寫商品製作內容 價格 交貨日期 付了多少錢)
    這樣買賣契約有成立嗎? 如果提告可以告什麼? 可以提告求償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23 10:38:20

    1.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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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小姐
  • 發問時間:2024-04-23 10:36:52
  • 因未維護公共設施致住戶權益受損提告管委會,全案還在上訴中,但區全會被其他住戶因此被提惡鄰?我可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23 10: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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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ruteri
  • 發問時間:2024-04-23 10:34:28
  • 本人兄長因對我實施詐騙,而詐得財物若干。
    故,我對被告提出詐欺告訴。
    其後,在地檢署審理期間,被告提出願意在特定期間償還本人所被詐騙之財物。
    故,本人又向地檢署撤回對他的告訴。
    撤告後,被告則開始藉故拖延,最終拒不償還原本人所被詐騙之財物。
    對此,本人應如何對應,採取何種法律行動呢?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23 10: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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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yce
  • 發問時間:2024-04-23 10:33:19
  • 您好,
    母公司欲透過母公司的供應商向我司的供應商下單生產產品。
    但生產模具為我司之財產,故需要我司提供模具使用授權書給廠商。
    想請問以下授權書內容使否有不完善的地方。
    A在此申明:
    B公司 & B 公司地址
    是A的合法供應商,同時授權B公司 可以使用我司開發的面板模具生?相關?品,用於承接 母公司 和母公司之供應商 的訂單需求。
    此授權書有效期自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A公司 負責人簽名蓋章xx年xx月xx日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23 1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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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ruteri
  • 發問時間:2024-04-23 10:32:38
  • 本人兄長因對我實施詐騙,而詐得財物若干(含:借款,匯款,股票,土地)。
    而其詐得之款項中:
    匯款部分,系經過其配偶賬戶。
    土地部分,則過戶予其配偶名下。
    針對其配偶,本人是否可以採取何種法律行動呢?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23 10: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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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L
  • 發問時間:2024-04-23 10:31:53
  • 因某夜間與太太起爭執,太太半夜與不知名朋友通電話,我懷疑她在外面有認識其他朋友,於是拿了她的手機請她解鎖,她不解鎖就拉著我雙手,於是我的手都被她抓住了,我就把手甩開,讓她也受傷胸前刮傷、手臂挫傷、背部挫傷等等,這樣我會構成傷害罪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23 1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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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家
  • 發問時間:2024-04-23 10:30:57
  • 您好
    因長輩已年老,本身不識字,在過去年代裡經常有兄弟姐妹共同持有一塊父母留下來的土地,因土地為農舍,在以前沒有明確法規規範時就已建房子,之後因法規明確後也沒有再更動,也只有自用自住,土地分割成一半,另一半的長輩去世後贈與給外人a小姐,但後來a小姐想脫手這塊有多人共同持有的農地,因不好在外轉賣,找了其他村莊裡的親戚來做介紹人,慫恿不識字的長輩以高價買下共同持有的農地使用權,但因價格比較高,其他親戚以為不識字的長輩只是要買下這塊房子及地上使用權,並不知曉這塊土地所有權共同持有者甚多,也一起慫恿長輩先付訂金,長輩心急付完訂金也沒有簽署任何合約,更沒看到任何有關此筆土地所有權狀,後來晚輩知道後有試著和解請對方將沒有合約保証下的訂金要回來,對方認為有見證人在,堅持不退,若我用詐欺是否能夠告的贏對方?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23 1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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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4-04-22 10:20:54
  • 以下三段男方傳來的Line文字:『想要吃軟還是吃硬,都是妳自己選的』,『低能兒』,『操你媽、去睡馬路』。
    以上我不回應對方。 請問各位律師們,這三段文字我到底能提告什麼方面?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22 10:20:54

    1. 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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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言兒
  • 發問時間:2024-04-21 16:24:02
  • 律師您好:
    我有親友在疫情期間,因疫情嚴重,觀護人一直都用電話延期報到時間,而後觀護人僅用電話告知親友說,聽說你最近行為不佳,我已經撤銷假釋了,下周的報到要來不來隨便你,當時親友在南部工作(觀護人也知道)待親友回居住地時已過了救濟時間,親友無奈只能躲避,隱姓埋名的工作,親友在假釋出獄後因認真創作而獲獎無數也被報導過,卻因觀護人的一句話就被撤銷,如今親友長輩年邁,卻因身份無法照顧長輩,親友在這期間一度想不開,我想請問,像親友這樣的狀況是否能提起行政訴訟呢?
    若有律師對於這方面比較擅長的,也請留下電話號碼,謝謝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21 16:24:02

    1. 按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於撤銷假釋後對檢察官執行殘餘刑期之指揮如有不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此固經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在案,然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而發生效力之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第134條第1項及第153條第3項規定略以: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而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10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倘不服法務部之復審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在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前,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得於該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本法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等旨。是以,於上揭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修正後,因撤銷假釋得聲明異議之案件,僅得依上揭修正規定於法定期限內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而不屬於普通法院審判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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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期五
  • 發問時間:2024-04-21 15:30:59


  • 請教一下...


    我表弟的老婆突然在家中燒炭自殺(房屋為表弟的婚前財產).


    還好當天早下班所以及早發現.


    人有救回來.


    也已經報警並通報社會局.


    社工也有多次聯絡..


    因為育有一個6歲大的女兒..


    怕哪天又想不開...


    開瓦斯甚至帶走小朋友之類的...


    所以我表弟想提起離婚並爭取扶養權..


    女兒從小給我媽托嬰..


    到現在快上小學..


    我表弟在某大公司當冷氣維修..


    他老婆人在外縣市上班..


    週末才會回來看小孩..


    這件事後我表弟真的嚇到了.


    也不太敢讓她回家(已無感情,男對女無家暴)


    請問離婚跟爭取監護權有多大的贏面?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21 15:30:59

    1. 按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同居者而言;又上述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23年度上字第678號判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第372號解釋參照)。

    2. 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3. 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之標準認定,審認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程度。又婚姻係以夫妻相互間之感情為立基,並以經營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故夫妻自應誠摯相愛,並互信、互諒,協力保持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若上開基礎已不復存在,夫妻間難以繼續共同相處,彼此間無法互信、互諒,且無回復之可能時,自無仍令雙方繼續維持婚姻形式之必要,此時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再以,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方符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本旨。

    4. 是閣下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虐待及第2項重大事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若需律師協助,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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