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千千
- 發問時間:2024-04-19 22: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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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行準備程序了
告訴人會到嗎?
因上次已開過一次 沒有傳過告訴人
不知道?什麼這次會有請告訴人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9 22:57:45
- 為了使案件的審判程序能密集、順暢的進行,在開始審判前,必須有相當的準備,所以要有「準備程序」。 在此程序中,如果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法院可以考慮用「簡式審判程序」或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使案件快速的終結。另外,因為調查證據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什麼證據要調查(例如:要傳喚何人到庭作證,或做何種鑑定,或請求向其他機關調取書證),都要在這時候提出,如果法院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才能預留時間、預先做安排,使日後的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行準備程序時,法院依法傳喚被告(或代理人)、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但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仍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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