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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 律師
服務機構: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瀏覽人數:13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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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5900
電話:0982100565
手機:0982100565
傳真:未填
E-MAIL:q102327955@gmail.com
服務時段:08:00 - 24:00
評價分數:1100
可聯絡方式:電話電話 emailEMail 簡訊連絡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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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為前法官轉執之專業律師,本律緣就現階段各法院民、刑事判決實際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冀能提供給您最優質、最專業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確保您的權益。
搜尋結果:共 587 頁,5869 篇問答
  • 千千
  • 發問時間:2024-04-19 22:57:45
  • 要行準備程序了
    告訴人會到嗎?
    因上次已開過一次 沒有傳過告訴人

    不知道?什麼這次會有請告訴人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9 22:57:45

    1. 為了使案件的審判程序能密集、順暢的進行,在開始審判前,必須有相當的準備,所以要有「準備程序」。 在此程序中,如果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法院可以考慮用「簡式審判程序」或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使案件快速的終結。另外,因為調查證據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什麼證據要調查(例如:要傳喚何人到庭作證,或做何種鑑定,或請求向其他機關調取書證),都要在這時候提出,如果法院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才能預留時間、預先做安排,使日後的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2.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行準備程序時,法院依法傳喚被告(或代理人)、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但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仍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3. 為確保權益,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小玫
  • 發問時間:2024-04-19 09:31:01
  • 本人因在網路上代購鞋子販售,因商品延誤晚到,因此無法正常即時出貨給買家,因此被幾位買家提告,目前以詐欺罪在偵查中,名下戶頭也已被凍結。想請教各位大律師以下幾個問題:
    1. 請問我目前能做什麼彌補措施才可以不被起訴? 因目前檢察官請我自行與買家和解,但是換手機已遺失買家資料,打去地檢署那邊,但書記官說無法提供給我,請問我還有其他的什麼方式進行和解?
    2. 請問我可以在開庭前寫個陳述狀給檢察官嗎? 說明我是賣家,不是故意不出貨,也願意拿錢出來與買家和解之事。還是開偵庭時再說即可? 但怕開偵查庭說話會被限制,無法說明清楚。
    3. 那如果開偵查庭時,我帶上等數額的金錢,證明我有意願和解,這樣會對於案件有幫助嗎? 那我有必要再帶上幾雙鞋,來證明我為真實賣家嗎?
    以上問題,懇請各位律師協助解答,謝謝!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9 09:31:02

    1.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68號判決意旨參照)。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之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2. 按刑法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成立,客觀上以行為人施行詐術,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並且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成要件,上開4個要件俱有貫穿的因果關聯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30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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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玫
  • 發問時間:2024-04-18 19:10:23
  • 本人因在網路上代購鞋子販售,因商品延誤晚到,因此無法正常即時出貨給買家,因此被幾位買家提告,目前以詐欺罪在偵查中,名下戶頭也已被凍結。想請教各位大律師以下幾個問題:
    1. 請問我目前能做什麼彌補措施才可以不被起訴? 因目前檢察官請我自行與買家和解,但是換手機已遺失買家資料,打去地檢署那邊,但書記官說無法提供給我,請問我還有其他的什麼方式進行和解?
    2. 請問我可以在開庭前寫個陳述狀給檢察官嗎? 說明我是賣家,不是故意不出貨,也願意拿錢出來與買家和解之事。還是開偵庭時再說即可? 但怕開偵查庭說話會被限制,無法說明清楚。
    3. 那如果開偵查庭時,我帶上等數額的金錢,證明我有意願和解,這樣會對於案件有幫助嗎? 那我有必要再帶上幾雙鞋,來證明我為真實賣家嗎?
    以上問題,懇請各位律師協助解答,謝謝!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8 19:10:23

    1.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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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SER
  • 發問時間:2024-04-18 19:09:43
  • 幾個問題請教法律專業人士:
    1. 收到警局通知書,莫名其妙被說詐欺,可以不去嗎?另外,應到處所可否改成離家較近的警局,或是發生地較近的警局。
    2. 因為應到處所跟發生地較近的警局是不一樣的。所以,都看提告者在哪個警局就是應到處所嗎?另外,收到警局通知書,可否問誰提告、住哪裡、及連絡電話
    3. 到場之後,可否留下聯絡人的資訊、住址及電話相關
    4. 他怎麼有我的戶籍住址呢?記得類似車禍,不是雙方都會提供聯絡資訊嗎?透過這次告訴,告訴人已經知道我的戶籍地址了嗎?
    5. 因為,我覺得提告者有誣告的嫌疑,反而是他有詐欺,這樣是建議先反告詐欺,還是等判決結果後再提誣告?誣告什麼時候提出呢?
    6. 作筆錄可以找家人陪同、幫忙回答嗎?能否全程自己錄音、錄影
    7. 如果要提供錄音證據,能否只擷取必要的片段錄音,還是要完整的全部錄音。因為錄音很長。
    8. 上面有寫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這是一定會嗎?
    9. 可與警方聯繫製筆錄地點,是一定可以更換地點嗎?因為發生地跟應到處所是不一樣的
    10. 因為警局通知書只說詐欺案筆錄通知,不知道詳情,也無法攻防,所以,做完這種詐欺筆錄後,筆錄的內容,當下警方會提供讓雙方留存,之後可以攻防用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8 19: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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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4-04-17 11:12:33
  • 近期去開了妨礙秘密的偵查庭(我是被告),本來認為原告應該也會去,想說在當庭與她表達和解的意願,因為聯絡不上對方,結果去偵查庭的只有我而已,而在進行問話的過程中,以為檢察官會問是否嘗試進行和解,結果也沒有詢問相關內容,只有針對案件進行理解而已,而且也沒有給我很多發言機會。在此想詢問各位律師,照目前結果來看,好像是無法與當事人進行和解,想請問還有辦法能夠爭取緩刑嗎?如果想要向檢察官聲請調解,又該如何做呢?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7 11:12:33

    1. 調解是告訴人與被告雙方透過訴訟外管道,謀求共識的過程,期能透過調解,減少雙方訟累,也讓司法機關能將資源利用在更為重大的案件上。依據相關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對於函文移付調解的案件,不再限制案由,只要是當事人間關於賠償的爭議均可移付調解,是閣下可以當庭向檢察官表示願意立刻進入調解程序,或請檢察官函送法院另定日期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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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ㄅ翰
  • 發問時間:2024-04-17 09:44:25
  • 本人IG的帳號被盜用並發給許多人詐騙連結,在發現的當下有立即進行更改密碼並發通知予所有收到連結的人方才帳號被盜用的事情,並告知其不要點擊該連結。但其中一人的LINE帳戶在點擊該連結後遭到盜用,且其LINE帳戶不久後被用於詐騙行為,被詐騙人已去警局立案。
    我本人也有到警局進行筆錄,但警察說做紀錄並無法律效益,就算之後出事也沒辦法自證清白。
    想請問各位律師由於自己的帳號被盜導致他人帳號被盜並用於詐騙行為,會追溯到自己身上嗎?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7 09:44:25
  •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如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法院即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諭知被告無罪(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101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且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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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ien
  • 發問時間:2024-04-16 19:44:43
  • 上個月我父親去世,葬禮辦在東海殯儀館,我有出席 不過後來骨灰被手足帶到不知名地方了,人文禮儀公司不告訴我骨灰下落,因為我不是出錢辦葬禮的人,請問這樣我可以告手足什麼??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6 19: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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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rene
  • 發問時間:2024-04-16 19:43:35
  • 目前判決已確定,對方名下有一台餐車的營登及兩部汽機車,餐車營登在債務人名下,但是車子的車主是對方的配偶。
    1.請問可以執行餐車的生財工具嗎?
    2.兩部汽機車都已跟融資公司辦理貸款且刻意把車子藏起來,請問可以透過融資公司找出車子執行嗎?
    謝謝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6 19: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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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xO
  • 發問時間:2024-04-16 19:42:27
  • 各位律師好 想幫我弟弟詢問這個問題
    他今年23歲 在去年10月遇到網路賣場賣家販售高中生自拍色情影片一時衝動便購買了 隨著最近黃子佼事件的發生他才告訴我這件事 我幫他看了一下發現這個賣家賣給他的都是twitter上一些創作者的片子(有些浮水印甚至沒有去除乾淨) 經過賣家重新組合包裝後打著未成年高中生的噱頭賣出 
    想請問:像他這樣想買未成年私密影片但未遂會不會有甚麼法律問題呢?賣家在交易後便將影片分享連結給刪除,而我弟弟持有的也並非未成年影像。比較尷尬的是他跟賣家在賣場聊天室的聊天紀錄和轉帳紀錄怕會讓檢方直接定罪,還是要查獲到影片才算有直接證據呢?我該叫他刪除影片還是拿著其實不是未成年的影片去自首呢?因為目前查到持有未成年影像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易科罰金,像他這樣初犯且位於這項犯罪的模糊地帶,如果態度良好且願意改過是不是緩起訴或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機會比較大。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6 19: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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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i
  • 發問時間:2024-04-16 19:41:33
  • 律師們好,本人在去年12月存過ig上育達高中女生自己發的色情片,目前在擔心會不會被警察搜索,雖然我最後發現那是中國人拍的她盜片過來發,而且片中的女生應該成年了,但我還是很擔心 想請問 1.假設今天ig官方通報,像這樣的案件可能會被搜索嗎 2.如果我只是存影片而已,檢警搜索我的手機會看通訊軟體嗎? 3.由於我前女友有給我看過她穿黑絲的照片,我也說過我想看她的腿(只有這樣,我從來沒說過想看裸照之類的),然後我有一個很好的女生朋友,她有給我看過她穿女僕裝的照片(沒有露點也沒有猥褻動作),但我回了一個好色,如果今天通訊軟體真的被看,請問上訴兩種情況會觸犯第36條之2的引誘嗎? 謝謝各位熱心的律師,你們辛苦了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16 19: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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