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詩
- 發問時間:2024-03-28 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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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裁定勒戒,有送抗告狀,法院來函說 如尚有其他抗告理由書狀補呈,逕向高等法院遞送。
一、請問,抗告理由書狀補呈 是可以再添加抗告狀未寫的部份嗎?還是抗告狀已有載明的理由相關證據(證明)?是要寫在哪一種書狀名稱,抗告理由狀?還是別的書狀名稱?
二、補呈的書狀資料有限在幾天內要遞送嗎?
三、因為都沒給我機會陳述,也不知道會不會開庭,我能寫書狀陳述一併送嗎?該用哪種書狀寫?
四、有收到執行勒戒單了,要跟書記官聯絡嗎?
五、不論會不會開庭,該針對哪些做重點說明?
(案件的流程有瑕疵,但要是他們不承認且事後補上,在無法閱卷的情況下也無計可施。)
勞煩律師能替我解答,謝謝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3-28 12:12:29
- 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4項針對不服觀察勒戒裁定,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前述規定,是被告如對於法院令其觀察勒戒之裁定不服時,除提起抗告外,亦得向原審法院或抗告法院聲請停止觀察勒戒之執行,以維護自身之權益。但此規定係於原觀察、勒戒處分之原因尚待查明時,為避免無益之執行並兼顧人權之保護而設,並非漫無標準,亦非只要抗告即可以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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