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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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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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3 頁,27 篇問答
- 劉黎妃
- 發問時間:2012-11-18 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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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今年8月底在汐止人行道上遭一名19歲機車騎士強力衝撞,致使右腳近膝蓋開放性骨折,右臉頰也因骨折塌陷。經急診右腳置入鈦合金,臉頰也手術重置。近三月來生活整個改變,對往後漫漫長路要依賴輪椅、要復健,要靠柺杖多久,何時要更換人工關節,要花多少,然後……都沒有答案。
肇事19歲小騎士,在警局筆錄:『因閃躲一輛汽車,而撞到人』。他也到醫院來告訴我要去找那輛汽車。結果汽車沒找到,卻表明:『沒錢賠,而且他也是受害者』。
10/22我已提告,但是我一直擔心自己也講過小騎士告訴的『他是閃一輛汽車』,會不會反而幫他卸責?他甚至說是我閃錯邊才被他撞到……。合理嗎?
- 小趙
- 發問時間:2012-05-30 13: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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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有一天我跟我朋友去一間PUB喝酒,不過喝掛了...我人先在旁邊休息,後來有人來接我們離開(早上7:30左右),這時候我酒醉意識不清誤拿到他人的背包,回到家直到酒醒後(中午12:30左右)才發現拿到別人的背包,我很緊張的翻尋背包的皮夾看有沒有聯絡資訊可以聯繫背包主人,不過都沒有聯繫資訊...於是我想等到他們營業時在拿去歸還,不過正要拿去歸還時接到了警方通知,等於他們已經報案了,沒辦法撤銷(竊盜案公訴罪),我也做完筆錄了...對方有跟我說很抱歉他知道我不是有意要拿的,可是沒辦法撤消...他說會幫我跟檢察官說話。
我有前科是個,侵占罪(撿到遺失手機),未結案
想請問這個樣子,我要跟那個當事人寫份和解書?
想知道這樣子法官會如何去判呢?
我今年18歲還在讀書...
真的很有悔意,一切都是個誤會...
請幫幫我...
- 周兆龍
- 回覆時間:2012-06-01 15:11:31
- 小趙你好, 基本上若你可以舉證證明你當時拿走他包包時,根本意識不清或根本係誤拿,你就不符合故意竊盜或侵占之構成要件. 另外,被害者若願意幫你說話,雖案件是公訴罪,亦對你有幫助. 以上,若順利,你不會因此而被起訴.
- Angel
- 發問時間:2012-04-05 16:51:27
- 周律師您好,想請問收到刑事庭傳票是否一定要出庭??(詐欺案,我是被害人),如果出庭有什麼幫助嗎??有可能拿回被詐欺的錢嗎??
- 周兆龍
- 回覆時間:2012-06-01 15:14:31
- Dear Angel, 被害者出庭,當然對於檢察官偵辦案件來說,會比較快速掌握案情,建議務必出庭. 然因檢察官調查者乃犯罪者刑事責任,原則上不會幫你求償,但你可透過檢察官公權力請求凍結犯罪者帳戶,以及獲悉該帳戶後,再請法院執行處續為追償.
- 雯
- 發問時間:2012-03-30 18:23:52
- 大律師你好 主文內容2名被告是前夫跟現任妻子 代書是前夫的哥哥 因為跟前夫在訴訟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中 前夫為避免財產跟我分配在訴訟中將他的土地已買賣登記給現任老婆 而他哥哥是幫他們辦理過戶手續之人 他哥哥有代前夫開庭 知道法官告知我要改訴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為避免脫產可先申請假扣押 隔天他哥哥就開始幫他們辦理過戶手續了 他哥哥當庭有聽到法官說明 而在狀紙上卻說他忘記前一天有代弟弟出庭 (未免說的太離譜了)被告2人有在上訴2審 前陣子知道我要提告刑事 在前幾天被告2人已經撤銷上訴確定
- 雯
- 發問時間:2012-03-29 2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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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你好.民事一審判決主文 確認被告王ㄨㄨ與賴ㄨㄨ就坐落台中市........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被告賴ㄨㄨ應將坐落台中市.......地號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於民國99年9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字號...............號) 應予塗銷.回復為被告王ㄨㄨ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然後被告2人上訴2審 只開一次庭後被告2人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撤回上訴確定.特予證明
大律師這樣是否像你說的通謀虛偽買賣,想要讓我分不到財產.那像這樣我要告他們2人連同代書刑事.那他們這種行為我要提起何種刑事訴訟..若是法官判他們3個沒罪.那我會有什麼刑責嗎?還是他們能反告我?若法官判他們3個有罪.會處分何種刑事責任.是被關還是罰錢.他大哥跟現任妻子都有前科被關過.這樣他們2有案底的刑責會加重嗎?還有這種刑事訴訟差不多要打多久時間.如果我自己出庭我可否拿一審的民事判決書給刑事法官.這樣刑事訴訟我勝算機率大嗎?(這個案件告刑事有期限嗎) 感恩大律師回答
- 遇見豆子
- 發問時間:2012-03-27 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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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唷。
我在我的拍賣網站(露天)上PO一台"無大牌機車"要賣,
我現在有車子跟法律的問題,
就是...我賣一台無大牌的機車且"已經壞掉無法騎"
給一個住在台中梧棲區的未成年,
然後他自己牽去車行把車修好可以騎了。
但是.....他竟然去偷人家的機車大牌裝在我賣給他的機車上,
請問,這方面我會有什麼問題呢?
我事前有跟他電話說過機車壞掉,
我本身以為他要拆零件換而已。
請問這些會對我有什麼問題嗎?
- 周兆龍律師
- 發問時間:2012-03-27 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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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留言版一直發生問題,僅於此處回覆網友諸葛紫所詢問題.
你好,
依妳所指情況之概念改作著作相似,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同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同法第28條前段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因此著作人享有改作權,其將原著作改作之衍生著作,若具原創性,改作之著作與原著作之著作權係各別原始的發生,均受著作權法之保
護。次按著作權法雖未對抄襲加以定義,但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祇須具有原創性,即著作人之獨立創作,非抄襲自他人之著作即可,是一著作雖與他人之前之著作雷同,但如非抄襲前一著作,而係自己獨立創作者,仍具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故主張他人之著作抄襲自己之著作,而構成著作權侵害者,應先證明他人之著作有直接或間接抄襲自己著作,且二者間有其關聯性。即主張權利者應證明他人曾「接觸」其著作,且其所主張抄襲部分,與主張權利者之著作構成「實質相似」。所謂接觸,指依社會通常情況,可認為他人有合理機會或可能見聞自己之著作而言。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31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從而,若妳委託之背景與他人著作相同,非自己獨立創作,自有侵害他人美術著作之可能。
著作權人有無可能提告係事實問題,你應該擔心的是著作權人可否提告。依你所指,若改作者僅一昧將人物置換於同一背景上,則著作權人提告成功之機率極高。
周兆龍律師
- 周兆龍律師
- 發問時間:2012-03-27 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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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留言版一直發生問題,僅於此處回覆網友諸葛紫所詢問題.
你好,
依妳所指情況之概念改作著作相似,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同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同法第28條前段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因此著作人享有改作權,其將原著作改作之衍生著作,若具原創性,改作之著作與原著作之著作權係各別原始的發生,均受著作權法之保
護。次按著作權法雖未對抄襲加以定義,但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祇須具有原創性,即著作人之獨立創作,非抄襲自他人之著作即可,是一著作雖與他人之前之著作雷同,但如非抄襲前一著作,而係自己獨立創作者,仍具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故主張他人之著作抄襲自己之著作,而構成著作權侵害者,應先證明他人之著作有直接或間接抄襲自己著作,且二者間有其關聯性。即主張權利者應證明他人曾「接觸」其著作,且其所主張抄襲部分,與主張權利者之著作構成「實質相似」。所謂接觸,指依社會通常情況,可認為他人有合理機會或可能見聞自己之著作而言。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31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從而,若妳委託之背景與他人著作相同,非自己獨立創作,自有侵害他人美術著作之可能。
著作權人有無可能提告係事實問題,你應該擔心的是著作權人可否提告。依你所指,若改作者僅一昧將人物置換於同一背景上,則著作權人提告成功之機率極高。
周兆龍律師
- 諸葛紫
- 發問時間:2012-03-25 17: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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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如果本身不是畫家(不管非專業或專業),如果委託別人(會畫畫的)把兩個作品融合在一起(如蒙那麗莎的麗莎夫人和維納斯的誕生的維納斯)畫在同一個作品上(如把麗莎夫人由維納斯取代,背景一樣)這樣子有版權的問題嗎?
就是持有作品的持有者或相關持有單位,是否會提告,又或者在台灣會有什麼相關問題,
委託人畫的話,是否會因先前權力轉讓後,又反悔提告,這時又該怎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