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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忠 律師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688號
瀏覽人數:22687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271
可聯絡方式:電話電話 email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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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台北市、新北市

律師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台灣樂金(LG)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烏來區公所、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紳士協會等各大機關團體法律演講講座、中華民國憲法學會《憲政時代》執行編輯、社團法人臺灣身心障礙者職業發展協會理事。

專長領域:訴訟、勞資團體協約、企業內訓課程規劃。
搜尋結果:共 28 頁,276 篇問答
  • 小陳
  • 發問時間:2019-06-01 10:43:38
  • 律師您好,我因為業務侵占被判有期徒刑捌個月,內容沒寫緩刑跟罰金,請問是否一定要進去坐牢呢?謝謝
  • 林明忠
  • 回覆時間:2019-06-01 10:43:38
  • 小陳,您好:


     


    依照您敘述的情形,宣告刑8個月(超過6個月)無法易科罰金,且判決書中未宣告緩刑,就是要入監服刑了。如不服一審判決的科刑,得於判決書送達起10日內,向原審法院具狀聲明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建議您可以委任具有豐富刑事實務經驗的律師,在充分瞭解案情後,為您評估、擬定專業且完善的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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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進一步問題,可以透過下列的方式聯繫我,讓我們一起討論如何解決您的問題:


     


    林明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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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J
  • 發問時間:2019-05-31 23:59:51
  • 您好!
    前夫的父親日前過世,我的兩位女兒(我是單方監護,兩人分別為18歲&17歲)要拋棄繼承該如何辦理?
    除戶證明和死亡證明是在辦理文件中兩者都要嗎?我應如何取得?
    謝謝!
     
  • 林明忠
  • 回覆時間:2019-05-31 23:59:51
  • CJ,您好:


     


    前夫的父親日前過世,如您前夫還在世,則您的前夫為其父親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除非您的前夫拋棄繼承,才會由您的孩子繼承。


    若死者是在醫院、就醫途中或家中往生,可攜帶亡者身分證、家屬身分證、印章,至醫院或當地派出所申請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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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文
  • 發問時間:2019-05-31 23:55:28
  • 你好
    我婆婆有四個兒子 我先生是老三 我婆今年初過世
    我們去申請財產清單 才知道她的財產只剩幾百萬 我婆五億多的財產全部在生前用贈與的方式給老二了 (是自願或是被偷處理 我們無從得知)其他三兄弟都沒有 
    請問生前贈與確實可以完全排除特留份嗎
    其他三兄弟真的沒有其他辦法了嗎
  • 林明忠
  • 回覆時間:2019-05-31 23:55:28
  • 小文,您好:


     


    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的規定,在本條立法理由與諸多法院判決中已說明,是為避免被繼承人利用贈與生前財產的方式,來避免死後債權人向其繼承人追償(因為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之債務以所繼承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而援引遺產稅法的規定制定之。但是,繼承人並不得援引此條來爭執其特留分。


     


    依照您敘述的情形,應設法蒐證去釐清婆婆生前的贈與是否有效,例如:是否被詐欺或脅迫下而為之,而動搖其贈與行為之效力。此外,婆婆贈與給其二兒子是否用在婚姻、分居或營業的用途上,而得依民法第1173條主張歸扣權。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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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玉軒
  • 發問時間:2019-05-31 16:39:40
  • 律師好:
    我想請問,我父親因為要退休了,將工廠的一台機械賣給了另一間廠商,但當初並無訂定買賣合約,而對方收取機械後,並未支付機檯款項,並且這段時間仍不斷用機械運轉不順等理由要求我父親維修,且維修費也未支付給我們,請問律師,這樣子我們可以告對方侵占嗎?
  • 林明忠
  • 回覆時間:2019-05-31 16:39:40
  • 玉軒,您好:


     


    依照您的敘述,您的父親與對方之間應該有買賣該機器的合意,由於買賣契約不以書面形式為必要,當您的父親與對方談成機器的買賣,雙方之間就存在買賣契約了。而對方基於買賣契約,經由您的父親交付移轉該機器,而取得機器的所有權,並不構成侵占罪的不法所有,所以我方如要主張對方涉犯侵占罪,恐怕難以成立。


     


    不過,您的父親給付機器給對方、為對方維修機器,而對方卻未支付價金與必要的修繕費用。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催告對方於特定期限內給付價金與必要的機器修繕費用。如對方未於特定期限內給付款項,則構成債務不履行,您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民法第229條、第231條),並評估看看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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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19-05-31 10:52:16
  • 你好,我的繼母因為當初嫁到台灣時證件弄錯所以才會導致它台灣身分證上的年齡比他實際年齡小,如果依證身分證上的年齡我繼母才大我11歲,所以我想詢問是否可以更改身分證上的出生?如果更改了會有那些問題呢?
  • 林明忠
  • 回覆時間:2019-05-31 10:52:16
  • 許,您好:


     


    您的繼母可以本人親自帶出生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出生的文件(文件如是國外製作者,需譯成中文,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譯本如來不及到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者,亦可向國內公證人申請翻譯認證。)、身分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出生日期登記。若本人無法親辦,也可以由國民身分證原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例如:您)或是委託其他人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一開始辦理國民身分證的時候,出生日期登載錯誤的原因,是文件單純的誤載誤繕,還是有資料不實或偽造、變造的問題,可能會被詢及或出現相關的爭議,要請您特別留意。


     


    其次,關於您標題提到的收養問題,依照民法第107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所以,您的繼母只要長於您16歲以上,就符合收養的年齡要件。


     


    以上謹請參考,如有進一步的問題,歡迎直接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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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ane
  • 發問時間:2019-05-31 09:54:50
  • 目前還是大學生的我,去年去韓國時,在當地購入一瓶隱形眼鏡藥水,但因自己沒有收入也沒有用到這個產品,想說可以在網路平台販售換現金,但先前不知道這個不可以販售,上架後販售價格為$199,但一直沒有賣出,目前產品還在我這,上架的照片皆為自己拍的,內容部分沒有打到成分等,只說明了商品的品牌及用途和購買來源和效期,因為商品是韓國購入所以也沒有標示中文。
    先前未收到平台等的信件通知,今天放學回家收到嘉義市政府的來信,主要是說我違反了藥事法『臺端於xx購物網站,網頁下載日期:108年3月26日)刊登販售“韓國帶回全新olens隱形眼鏡0-Purus隱眼保養液洗眼液15 Om1添加B5李聖經」(案件編號:108W36xx)醫療器材廣告,涉違反藥事法之相關規定,案經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於108年3月26日查獲,並於108年5月24日移請本府衛生局處理,本府依法通陳述意見藥事法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二,藥事法第14條:「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三,藥事法第27條第1項:「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藥商分設營業處所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四,藥事法第39條第1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五,藥事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六,藥事法第91條第1項:「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千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七,藥事法第92條:「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於下禮拜一攜帶身分證、私章、產品到局說明,於十日內提出陳述書,但因為我目前還在就學中,下禮拜一無法到局說明,想請問這樣的話怎麼辦?可否改時間呢?
    另萬想問陳述書要到哪裡下載呢? 陳述內容要怎麼寫比較好呢?
    因為目前還是窮學生,看了上述的罰款真的覺得很害怕也壓力很大,平時沒有對這方面的法律了解,第一次遇到不知道如何處理比較好,希望各位律師可以幫幫我,謝謝您。
  • 林明忠
  • 回覆時間:2019-05-31 09:54:50
  • 阿州,您好:


     


    基於藥物管制和衛生安全考量,藥事法明定非核准登記在案的藥商,不得從事藥物之販賣或廣告,否則會有行政責任。


     


    依照您的敘述,嘉義市政府衛生局的來函,應是按藥事法第27條第1項、第65條、第92條第1項課予你罰鍰的行政處分。您可以先寫陳述書給嘉義市政府衛生局,說明您的情形,客觀上藥品數量相當少(只有一瓶,是因為自用不到才想轉讓給他人),非專營藥品販賣、廣告行為,且主觀上亦無專營販賣、廣告藥品之故意。看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是否能具體審酌,而不予或課予較低的罰鍰。


     


    如果您不服該罰鍰的決定,可以依訴願法第1條向嘉義市政府提起訴願。如果再不服訴願結果,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向臺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陳述書可以參考附件,或是直接到嘉義市政府的網站上下載。如果星期一無法親自到局說明,亦建議您先以電話聯絡該局處承辦人員,看可否約其他時間,或以其他方式替代處理。如果您有進一步的問題,歡迎您直接以Line或手機與我聯絡,以提供您專業而周全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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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州
  • 發問時間:2019-05-31 09:30:44
  • 我有3個塔位,最近有盈兆開發塔位業務員說要幫我托售展雲塔位,一開始說安管費未繳清無法做買賣交易,我就跟他去台北繳安管費,2個禮拜後拿到的卻不是原來要劃位的權狀,他說之前我是正合吉會員,103~105年展雲有補償8個塔位,他就幫我劃位新的說比較好賣價格也高,雖然原權狀也有拿回,但我簽了委託買賣合約後總感覺不對,這有構成詐欺嗎?
  • 林明忠
  • 回覆時間:2019-05-31 09:30:44
  • 阿州,您好:


     


    這可能是常見的塔位詐欺手段,建議您先與反詐騙專線165聯絡,確認本件情形是否為塔位詐欺。其次,判斷本件契約是塔位交易(直接與他買賣塔位),還是塔位仲介(對方只是居中協助您與第三方進行塔位交易),要視契約內容而定


     


    若對方以「顯不相當的對價」與您交易或仲介您所持有的塔位;或是履行契約時,以「低價品混充高價品」來給付給您;或是您已給付塔位,對方卻未依約履行契約,而使您受有財產上的損害,都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


     


    而在民事上,您可以要求對方依契約履行給付義務,或因給付有瑕疵,而請求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民法第227條第1項)。如您不想要對方履約,您可能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或得撤銷,但仍需依具體事實為斷。


     


    若對方是以虛偽不實的陳述,詐欺使您締結契約,則依民法第92條契約無效,您另可主張對方對您有表意自由權之侵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或者,對方的敘述使您陷於交易上「物之性質」的重大錯誤,您可以撤銷塔位買賣或塔位仲介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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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哲哲
  • 發問時間:2019-05-31 09:13:32
  • 一個月前我使用美容體驗券去做美容,在店員的遊說下購買了價值15萬用貸款分期方式購買產品且產品已拆封簽名,當時也不知道那些產品價值15萬,如今我想取消而且我產品還沒有使用過我能適用美容瘦身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第10條有一條寫說(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嗎?
  • 林明忠
  • 回覆時間:2019-05-31 09:13:32
  • 哲哲,您好:


     


    契約是否適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必須先確認該契約是否屬於「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如果該買賣契約僅約定由賣方提供美容產品,而不包含相關的美容服務,就不符合該「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適用之情形。


     


    建議您先連絡賣家,表明要解除契約。如賣家有誠意處理,就圓滿處理即可。如賣家置之不理,可寄發存證信函表明要解除契約。再來,依契約看有無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的約款,如違約金過高、損害賠償約款顯不合理的情形,都可以向消保官申訴,或就消費爭議申請調解。倘若調解不成,才考慮訴訟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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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ui
  • 發問時間:2019-05-31 08:57:37
  • 夫妻離婚 小孩監護權 若有ㄧ方沒工作收入就無法取得?
  • 林明忠
  • 回覆時間:2019-05-31 08:57:37
  • Hui,您好:


     


    夫妻離婚時,可以約定子女親權由雙方共同行使或是由一方行使。若協議不成,可聲請法院酌定子女親權之歸屬,民法第105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在考量由父母何方取得親權,會優先審酌「子女最佳利益」,也就是說,親權由誰行使,會對子女是最有利的情形。


     


    一般而言,子女最佳利益的審酌,會考量下列因素: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其中,安全無虞的經濟能力是考量因素之一,但非絕對。法院會一併審視過去照顧子女的情形,將來誰能提供子女較好的成長環境,其他還有其他未列名於上的考量因素,例如:「幼子從母原則」,如果子女年紀尚幼,考量母親可以對年紀較小的孩子提供較全面的需求照護,因而傾向將幼子的親權酌定給母親。


     


    以上內容謹請參考,歡迎您與我聯繫,在瞭解您的事實後,為您提供專業而有利的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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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宇
  • 發問時間:2019-05-30 23:46:37
  • ...
  • 林明忠
  • 回覆時間:2019-05-30 23:46:37
  • 小宇,您好:


     


    依主題所示,您想諮詢關於罰單和緩起訴的問題,但因未在內文讀到您的具體問題,歡迎您直接以手機或Line與我聯繫,讓我為您提供專業且完善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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