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
- 發問時間:2016-03-25 18:03:17
- 去年先生跟朋友去酒店就已經跟酒店小姐去廁所交易,我知道但沒點破。最近因先生被發現有精神出軌(實質是否有肉體出軌並無證據)手中有翻拍先生跟小三親吻照,原先跟先生用line提離婚,他回復我'嗯',我跟他說'找時間去戶政事務所辦一辦,順便辦過戶',他也回復我'嗯'。提完當天晚上我跟小孩搬回娘家住,我也有撥電話給幼稚園老師跟老師說不能給爸爸接走小孩(不讓爸爸接走小孩的原因是因為要保護小孩。之前小孩快滿3歲跟一票人去動物園玩,因為接近中午小孩累了想睡覺有一點哭鬧,爸爸就兇小孩還拿寶特瓶要從小孩的頭打下去,還好有擋住沒讓爸爸傷到小孩。因為爸爸情緒控制不是ok,所以我怕他去幼稚園接小孩,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平時小孩幾乎都是我在帶出帶入,小孩跟爸爸其實沒那麼親,不知道這樣要爭取小孩撫養權及監護權勝算大嗎?還有若我先生遲遲不肯簽協議離婚,有什麼其他辦法嗎?--小孩目前5歲
- 劉師婷
- 回覆時間:2016-03-25 18:03:17
您好,依您所述回覆問題如下:
一、如果您與先生無法協議離婚,您可依民法
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
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
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
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
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
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
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又先生與第三人有
不正常往來關係,您亦可併同向先生請求損害
賠償。二、爭取小孩撫養權及監護權部分,建議您在同
一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請求由您單獨監護,
或是雙方共同監護,由您擔任主要照顧者,
至於監護權之歸屬,法院會就最佳子女利益
為判斷,而參酌兩造經濟能力、子女意願、
家庭親情支援系統、住家環境、未來教育規
劃、親職能力等因素。依您所述,小孩目前
5歲,且幾乎由您照顧,依照幼年子女從母原
則,且先生對小孩有家暴情事,此為您爭取
小孩監護之優勢。三、後續您還需要注意,向先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支付小孩每月的扶養費用,以及未來先
生應如何探視小孩(關於時間、地點)等問題:(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
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
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
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
,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
,亦同。」,簡言之,原則以您與先生婚後各自名
下之財產互相扣除後,若有剩餘即雙方平均分配,
惟此仍需視您與先生實際之財產為多少,始能分析。(二)扶養費用,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
每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
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同時亦會參酌雙
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三)至於探視,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供
您參考: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
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
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
之二十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
處同住,且應於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
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
年初一、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
○接往被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
回丙○○住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
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
,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
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
、年初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
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
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
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
至九時,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
正常作息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
達成協定時,依未成年子女丙○○之意願為之。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
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
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LINE對話內容、
照片等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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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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