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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師婷 律師
律師證號:86臺檢證字3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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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案件、債務糾紛、消費爭議、軍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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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救濟等


服務內容:法律諮詢、書狀撰寫、訴訟代理、非訟代理、 
          刑事辯護、偵查陪訊、法律顧問等
         
搜尋結果:共 3 頁,21 篇問答
  • PA
  • 發問時間:2016-03-25 18:03:17
  • 去年先生跟朋友去酒店就已經跟酒店小姐去廁所交易,我知道但沒點破。最近因先生被發現有精神出軌(實質是否有肉體出軌並無證據)手中有翻拍先生跟小三親吻照,原先跟先生用line提離婚,他回復我'嗯',我跟他說'找時間去戶政事務所辦一辦,順便辦過戶',他也回復我'嗯'。提完當天晚上我跟小孩搬回娘家住,我也有撥電話給幼稚園老師跟老師說不能給爸爸接走小孩(不讓爸爸接走小孩的原因是因為要保護小孩。之前小孩快滿3歲跟一票人去動物園玩,因為接近中午小孩累了想睡覺有一點哭鬧,爸爸就兇小孩還拿寶特瓶要從小孩的頭打下去,還好有擋住沒讓爸爸傷到小孩。因為爸爸情緒控制不是ok,所以我怕他去幼稚園接小孩,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平時小孩幾乎都是我在帶出帶入,小孩跟爸爸其實沒那麼親,不知道這樣要爭取小孩撫養權及監護權勝算大嗎?還有若我先生遲遲不肯簽協議離婚,有什麼其他辦法嗎?--小孩目前5歲
  • 劉師婷
  • 回覆時間:2016-03-25 18:03:17
  • 您好,依您所述回覆問題如下:


    一、如果您與先生無法協議離婚,您可依民法
    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
    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
    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
    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
    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
    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
    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又先生與第三人有
    不正常往來關係,您亦可併同向先生請求損害
    賠償。

    二、爭取小孩撫養權及監護權部分,建議您在同
    一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請求由您單獨監護,
    或是雙方共同監護,由您擔任主要照顧者,
    至於監護權之歸屬,法院會就最佳子女利益
    為判斷,而參酌兩造經濟能力、子女意願、
    家庭親情支援系統、住家環境、未來教育規
    劃、親職能力等因素。依您所述,小孩目前
    5歲,且幾乎由您照顧,依照幼年子女從母原
    則,且先生對小孩有家暴情事,此為您爭取
    小孩監護之優勢。

    三、後續您還需要注意,向先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支付小孩每月的扶養費用,以及未來先
    生應如何探視小孩(關於時間、地點)等問題: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
    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
    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
    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
    ,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
    ,亦同。」,簡言之,原則以您與先生婚後各自名
    下之財產互相扣除後,若有剩餘即雙方平均分配,
    惟此仍需視您與先生實際之財產為多少,始能分析。

    (二)扶養費用,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
    每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
    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同時亦會參酌雙
    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三)至於探視,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供
    您參考: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


    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


    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


    之二十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


    處同住,且應於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


    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


    年初一、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


    ○接往被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


    回丙○○住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


    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


    ,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


    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


    、年初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


    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


    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


    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


    至九時,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


    正常作息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


    達成協定時,依未成年子女丙○○之意願為之。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


    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


    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LINE對話內容、
         照片等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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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 小曾
  • 發問時間:2016-03-22 15:45:47
  • 我女友與她的前男友(是的,無婚姻關係)生了一個小孩(1.5歲),
    隨即就分手, 有次無意間讓男方知道這個孩子的存在,他想要透過司法要回孩子
    我女友欠了銀行很多債務,她擔心法官不會將孩子判給她
    而我則是工作收入都不錯,與她也有結婚打算
    我認為我有能力扶養這個孩子
    請問律師,有什麼訴訟策略可以讓我與女友留住這個孩子
    天馬行空的問,扶養權可以轉讓嗎? 就是我女友沒能力而將孩子的扶養權讓給我之類的這樣? 謝謝
  • 劉師婷
  • 回覆時間:2016-03-22 15:45:47
  • 您好,依您所述回覆如下:


    一、法律上並無扶養權可以轉讓之說法,依您
    意思,應該係指監護權,您若與女友想共
    同監護小孩,建議您與女友結婚,由您收
    養小孩即可。

    二、另外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
    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
    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
    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前男友可能主張認領,來爭取小孩之親權
    ,後續才有您女友與前男友對於小孩爭執
    監護權之問題,此時重點在於前男友是否
    具有未盡保護教養之情事,惟自小孩出生
    開始迄今均由您女友照顧,且前男友均未
    與小孩有互動,加上幼小子女從母原則,
    或可主張單獨監護,或至少為共同監護而
    由您女友擔任主要照顧者,並請求對方每
    月支付扶養費用,但對方仍保有探視小孩
    之權利。

    三、目前您應該協助女友極力建立對於小孩舒
    適之生活環境,以及未來良好之教育規劃
    ,並營造完善之家庭等,以小孩最佳利益為
    考量,將有助於未來監護權之訴訟。

    四、目前僅能依您所述提供建議,未能就細節分


         析,若您後續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


         請您攜帶完整資料至本所進行諮詢,謝謝。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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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16-03-17 09:16:54
  • 律師  您好
            我與前妻的改定監護訴訟進行中. 一審法院已經改判給我.目前杜方抗告中. 在一審判決前.因為對方一直不給我探視.書記官建議我聲請暫時處分.法院也同意聲請並且 要求對方及親屬"會面當時"不得在場(裁定書有寫理由因為前妻或親屬在場.8歲小孩無法自由表達意願).而且我們是在派出所交付. 即使我聲請強制執行.但是對方還是以無法有第三者可以協助. 而必須由其親自在場交付 以致每次小孩子面對父母忠誠而感到焦慮.令人不忍...請問:
    1.既然法院規定前妻不得在場.她是否可以藉口要親自交付為由而在場嗎?我是想說她大可以要求小孩在派出所等我 再請警員幫忙看一下....
    2.第一審法官並沒有讓小孩子表達意見.社工也沒問過小孩子意願.對於家事法第108條的"應"在改定監護事件裁定前.讓小孩子陳述意見之規定. 是否適法官疏漏?
  • 劉師婷
  • 回覆時間:2016-03-17 09:16:55
  • 您好,回覆問題如下:


    一、一般來說,會面交往之進行,對方攜未成年子女


         至派出所後,由您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對


        方不得干涉,依您所述,派出所應為交付地點,對


        方藉故在場干涉,建議應由第三方(例如:社福團


        體、社工)協助您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排除


        對方之干擾。


    二、就子女意願,目前您的子女為8歲,已具有適度表


         達意見之能力,又基於子女陳述意見權之保障,子


         女意願亦屬法院判斷監護權歸屬之重要因素之一,


         建議您可向法院表達此部分之意見。至於法院藉由


         社工進行訪視,詢問子女之意願,而您的訪視報告


         子女意見欄為空白,不知道社工訪視時子女是否陪


         同在旁,抑或是子女意願經彌封而不得閱覽,必須


         視您的事實狀況,不可一概而論。另外建議您可聲


         請選任具社工背景的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之目的


         係為子女最佳利益而設),透過程序監理人之訪視,


         將子女意願、您與子女之實際互動等,呈現於法院


        ,向法官作出適當之評估建議,也是一種方式。


    三、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0條第


          1項第8款:「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


          為下列之暫時處分:……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


          時性舉措。……」暫時處分之內容,自包括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暫定由您任之。


    四、若有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請您提供一審改定監護之


         裁定、暫時處分之裁定及其他相關資料,至本所進行諮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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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16-03-15 10:51:37
  • 各位律師好
          我向法院聲請的改定監護訴訟已獲得一審裁定改由我任之, 依據家事法第82條  "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的規定.  因為對方一直違反法院的暫時處分(會面當時不得在場)之規定. 每次都假借理由在場,導致小孩不敢跟我回家. 我現在如果已經獲得第一審裁定勝訴.我想在下次探視時,直接把小孩抱走.....我的問題是想請教:
    1. 因對方一定會抗告,但我想請問依照上開家事法的規定. 如果3/11送達兩造,我可以說我不知道對方"是否已有提起合法之抗告" 而在3/14對方帶小孩給我探視時,主張我有監護權直接帶走小孩嗎?
    2.因為在改定監護的訴訟進行中,對方一直假借理由不給我帶小孩回家探視,書記官有建議我聲請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後來法院有裁定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但是對方還是一再違反暫時處分的規定(會面時對方不得在場), 請問我可以再聲請何種暫時處分?
    3.因為第一審的單打獨鬥,身心俱疲,我想在第二審委任律師,若第一審已勝訴. 委任費用是否可以比一般的第一審收費還低?
  • 劉師婷
  • 回覆時間:2016-03-15 10:51:37
  • 您好,回覆問題如下:


    一、裁定尚未確定前,不建議直接帶走小孩,若對方


          提起抗告,在抗告程序中,可能會被對方以違反


          合作父母原則而大作文章,影響二審程序,必須


          謹慎對待。


    二、聲請暫時處分裁定會面交往具體事項,通常可聲


          請法官裁定由第三方社福團體提供場地,作為會


          面交往、交付子女之地點(例如:放心園、勵馨基


         金會),同時可藉由社福團體之協助,防止對方干


         擾會面交往。依您所述,現在對方一再干擾您之會


         面交往,建議依暫時處分聲請強制執行,貫徹暫時


         處分裁定之會面交往事項,且對方干擾會面交往之


         行為,已嚴重侵害您探視權之行使,此亦可於抗告


         程序中主張之。


    三、目前僅能依您所述分析,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其他


          協助,請攜帶改定監護之裁定、暫時處分裁定以及


          相關資料至本所進行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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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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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家
  • 發問時間:2016-03-09 12:23:40
  • 我是3月要即將臨盆的準媽媽,在這家公司已工作3年半以上,與先生是同事。
    2月初老闆口頭暗示要好好在家待產,於是我用剩餘的假請到了預產期,先前已有用口頭跟老闆講,寫信請假老闆卻回覆我要我做到2/5號就好並請我自動離職。
    後續來回回信,老闆信中提到可以讓我做到3/5號在自動離職,但依我的工作表現他可能會降薪並說後面兩個月恕無法招待。
    還在公司社群群組說若是我的是有爭議,我老公也可以考慮放放無薪假或留職停薪,並說不怕上法院,我們很無聊之類諷刺的話。
    老公想說就做到2/15,請他開非自願證明,讓我可以專心好好告他。
    但過年期間,得知老闆可能會用營運不佳解雇整部門為由去規避不想付我產假薪資或解雇我等等...
    請問
    1.老闆是否規避的了?他應該要拿出甚麼財務資訊呢?
    2.原本該得到的權利(產假薪水、育嬰留職停薪甚至資遣費)是否就沒了?
    3.若是用懷孕歧視告他的話是否可以?
    4.我應該蒐集哪些證據呢?
    5.2/15那天我與先生該如何做呢?
    其實還有好多好多問題想問,過年期間已身心疲憊,心靈情緒都被影響,好痛苦!
  • 劉師婷
  • 回覆時間:2016-03-09 12:23:40
  • 您好,回覆問題如下:
    (一)請務必注意切勿接受公司自願離職之要求。
    (二)就您所述雇主以營運不佳縮減部門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公司應無法規避懷孕歧視之問題,且依性別平等法第31
         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
         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
         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公司尚必須舉證說明非因懷孕歧視而為差別待遇,以
        及其符合虧損及業務緊縮之法定資遣事由。
    (三)公司構成懷孕歧視,將遭性別工作平等會依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
          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同法第38-1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
          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裁處公司30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
          另就民事訴訟部分,雇主基於懷孕歧視,違法將您資遣或
          解僱,其終止為無效,應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
          求公司給付您至公司准予復職前之薪資。
    (四)至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
          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為由將您資遣,公司應提
          出何內容之事證、資料?原則上必須要能說明公司財務結構
         ,或是業務情形之事證資料,例如:公司財務報表、客戶交
          易往來記錄等,而能證明雇主在持續相當一段時間營運不佳
          ,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
          言,始屬虧損或業務緊縮(參照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
          訴字第21號判決),且不能僅以某部門業務經營不善,必須
          就公司整體經營狀況判斷。
    (五)最後,懷孕歧視認定之部分屬於關鍵問題,建議您先蒐集、
          整理您與老闆間信件往來內容、公司社群群組對話記錄等資
          料,因生產向雇主請假,嗣後遭終止勞動關係之等,向勞工
          局進行懷孕歧視申訴,倘順利由性別工作平等會認定公司構
          成懷孕歧視,將對於您日後之爭議調解或訴訟程序具有充分
          之助益,若您後續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請您攜帶完
          整資料至本所進行諮詢,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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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enny
  • 發問時間:2016-03-07 17:49:25
  • 大家好,我相信,有小孩的父母都是很不願意走上離婚這條路 我自己也是單親家庭長大的小孩子,所以也真的了解對小孩的影響很不好,但也是考慮再三才上來請求大家的幫忙。我們目前夫妻兩人都已經同意離婚但是我有一個女兒2歲半, 我們兩個都想要他的監護權,我們離婚的原因不是家暴也沒有外遇, 主要的原因是不停的爭吵還有無性婚姻, 無性生活的原因是我老公,跟他談過了但是其實沒有什麼用,結婚三年多只有一次性行為而且是我要求的。對於離婚雙方是有共識的但是就是小孩的部分, 因為我們兩個白天都有上班所以白天的時候是鄰居保母帶(無保母職照),原本我計劃在我女兒滿三歲的前半年請育嬰假,現在時間也快到了, 因為我老公是品保工程師下班時間非常不固定,所以通常都是我先到家帶小孩回來或是夫家嫂嫂先帶回。因為我在台北上班是業務但是是主管職了所以時間比較彈性, 但是每季需要國外出差5-12天,時間自己排,這是小孩照顧的狀況,假日也都是兩個 人一起帶小孩。經濟狀況的部分,我老公的年薪約 60萬,我的年薪約一百萬,存款部分我老公只有20萬,我的存款和股票等等大概 有300多萬, 所以在經濟的部分我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我們和老公的大哥嫂嫂兩個姪女和一個小姑住一起, 婆婆往生公公在外面另有家庭 , 房產的部分我老公有現在目前住的房子的三分之一 ,我則是有一間套房媽媽已先過戶給我了,然後我打算離婚之後先搬回娘家住,娘家這邊也是可以支持的。想請問這樣子我拿到小孩的監護權的勝算多大了,以後我還想要跟我老公要每個月的小孩扶養費 12000左右, 因為我老公目前就是負擔小孩的保母費用12000,小孩的其他開銷尿布奶粉醫療跟每個月3000多塊的保險費都是我在付的。麻煩大家幫忙看看謝謝
  • 劉師婷
  • 回覆時間:2016-03-07 17:49:25
  • 您好:


    一、您提到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但都要爭取女兒的監護權,在對女兒監護權的歸屬沒有共識之情形下,

          您先生未必同意先協議離婚。如須由法院判決離婚,則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2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您表示希望爭取對女兒之單獨監護,而您是否接受在共同監護下,擔任主要照顧者?

          以及對於探視之方式、時間、地點等,也是您要思考的問題。

    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

         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之二十日,於第一日當天

          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

          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一、年初二之三日,

            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

            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

           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

           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一、年初二之其中連

            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

           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至九時,假日為上午九時至

            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正常作息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達成協定時,依未成年子女

          丙○○之意願為之。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

            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三、至於女兒的扶養費部分,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

         以台北市、新北市為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同時亦會參酌雙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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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0:20:57
  •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 劉師婷
  • 回覆時間:2015-12-29 12:08:34
  • 因為依您所述難以確定具體細節,謹大致推測事實如下: 民眾交付您筆電,由您交付第一單位處理,並由該單位交付第一張收據(您虛構其他人名義);因主管詢問,惟恐主管發現前開事實,於是拿另一台不知來源的筆電找第二受理單位處理,取得第二張收據(您的名義)

    2015/12/29 下午 12:07:01 補充
    以下就您所詢問問題回覆如下: 一、是否可主張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動陳述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者。而自首的方式除親自前往自首,亦可託人代為自首。

    2015/12/29 下午 12:07:16 補充
    換句話說,直接向有偵查權之機關自首,或間接向非偵查機關自首請其轉達都可以,後者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亦生自首之效力。 依您所述,您是向主管坦承之後被移送,雖然不確定細節,但應可主張是向所屬機關自首後由所屬機關移送偵查機關,如此亦生自首之效力。以上自首的方式亦可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的相關說明。

    2015/12/29 下午 12:07:36 補充
    二、有關您所述前單位不知名櫃子內發現的筆電 無論該筆電為何人所有又為何出現在前單位櫃子中,您於調動時自原單位櫃子中取走該筆電,此行為確有可議之處。因該筆電非您所有,而您亦無權於調動時一併帶走(此後並持續占有使用),此部分建議您認罪為宜。 惟前開行為究竟構成竊盜罪或是侵占罪,牽涉到事實認定,宜由檢察官依具體調查結果判斷之。

    2015/12/29 下午 12:07:57 補充
    三、有關偽造文書部分 司法實務上對於「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構成要件,是依行為當時之情況加以審查,實施的行為具有致公眾交易或特定之人發生損害之虞者,即足當之。至於後果是否發生現實上的損害,以及該損害之性質是否為財產價值上的減少,均非所問。 無論是第一張收據或是第二張收據,您都明知是不實的事項,而使受理單位登載記錄,均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015/12/29 下午 12:08:26 補充
    您主張虛構第一張收據人名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與他人,此部分因無法從您所述得知為何民眾要將筆電交給您?以及您為何要交付受理單位?因此無法具體判斷您主張是否可採。但縱使依您所述關於第一張收據尚有爭執空間,仍不建議您持續爭執有關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犯罪構成要件。因為以第二張收據為例,您將您所持有之電腦謊報為遺失物,在失主領回時您即有報酬請求權(即使您放棄請求),因此確有可能造成失主之損害。

    2015/12/29 下午 12:08:34 補充
    況且您希望主張自首以獲減刑,則必須使人相信您是出於內心悔悟,而非出於形勢所逼或是基於預期減刑,才能可能真正獲得減刑之可能。
  • 方寶寶
  • 發問時間:2015-07-17 18:28:25
  • 我於5月底被迫簽下協議書而離職,協議書上爭取到公司承諾,以顧問聘用一年,並逐月支付未來一年的薪水至明年5月底及發放2014年度分紅給我。


    7月初突然接獲公司透過法律事務所,發出律師函給我,莫須有地指控我於離職後,以簡訊恐嚇公司長官,故公司取消5月底的協議書上的承諾,公司可以任意片面取消之前已簽立的協議書上的承諾嗎?經由法律訴訟,我可以討回原協議書上公司的承諾嗎?還是公司的承諾會被判打折扣呢?

  • 方寶寶
  • 發問時間:2015-07-14 12:36:10
  • 律師:


    感謝您的答覆,公司及王姓員工應於知悉起「6個月內」,沒有提出告訴,就永遠不能提出告訴了嗎?另外,公司在離職切結書要我切結,爾後不得散佈任何不利公司的言論;請問:


    (1) 如果爾後散佈不利公司的言論,是公司明顯違法的事實,例如電腦軟體版權不足或逃漏稅,公司還能告我違反離職時的切結嗎? 或要求我返還離職時,所發的額外慰問金?


    (2) 在法律上,公司前述違法的事,還能透過離職切結要我封口嗎?


    (3) 公司在協議及切結文件上,將此筆離職時額外給的錢稱為慰問金,有什麼陷阱或對我不利之處? 


    因公司已在逼迫我簽離職切結書,事情緊急請儘快答覆,謝謝

  • 劉師婷
  • 回覆時間:2015-07-14 14:11:43
  • 您好: 1.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參照),如逾期提出,則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2.切結書如經雙方同意並簽定,任一方自均不得任意違反。至違反切結書內容之法律效果、收取離職慰問金有無疑義,尚應視切結書實際內容及個案事實而定。
  • 方寶寶
  • 發問時間:2015-07-13 11:02:26
  • 我因使用電腦監控軟體,對公司王姓員工測錄其電腦畫面,被發現後,公司要我離職,否則將以刑法28章妨礙密秘罪及36章妨礙電腦使用罪控告我,請問:


    (1) 該2項罪的提告人可以是公司,還是只能是王姓員工?


    (2) 該2項罪的提告,有期限嗎?我擔心縱使我因此而屈服離職,爾後還是被告?


    (3) 離職協議書可否要求公司拋棄爾後針對此事的提告權利,或不得協助王姓員工對我的提告


    (4) 我如何確保爾後公司或王姓員工不會再控告我妨礙密秘罪及妨礙電腦使用罪,我該如何在離職的協議中獲得如此保障?


    (5) 還有就算我願意離職,公司不給我離職證明書,我該怎麼辦?


     因對公司已在逼迫我簽離職協議書,事情緊急請儘快答覆,謝謝

  • 劉師婷
  • 回覆時間:2015-07-13 16:57:28
  • 您好: 依您所述事實「使用電腦監控軟體,對公司王姓員工側錄其電腦畫面」,似涉犯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章中之第315-1條窺視竊聽竊錄罪,及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之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第360條干擾他人電腦使用罪等,茲就您來信提問,分項回覆如下:

    2015/7/13 下午 04:56:48 補充
    1.問題(1)(2):上開所涉罪名,屬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319條、第363條參照),犯罪之被害人均有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參照)。本案雖係對公司王姓員工側錄其電腦畫面,惟如王姓員工所使用之電腦屬公司所有或用於處理公司業務有關事務,則難謂公司非被害人而不得提告。又公司及王姓員工應於知悉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參照)。

    2015/7/13 下午 04:57:09 補充
    2.問題(3)(4):離職協議書可註明公司、王姓員工均拋棄對您之所有民、刑事權利,且公司、王姓員工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再追究,亦不得再對您為任何請求。惟刑事部分,本案被害人似尚未提出告訴,此時,如與您協議而承諾拋棄告訴權,因告訴權屬公法上之權利,個人並無處分權,倘因您未履行協議條件或其他因素,則被害人仍得再行告訴,不受先前協議時已經拋棄告訴權的影響,故此部分得請公司方面於協議時,一併交付您「撤回告訴狀」收執,確保權益。

    2015/7/13 下午 04:57:28 補充
    3.問題(5):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據此,如經私下協商,公司仍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亦得向公司所在之縣市政府勞工局或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