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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治霖 律師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9966號
瀏覽人數:16564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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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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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法學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產物保險核保人員、理賠人員資格
財產保險經紀人考試及格、個人財產風險管理師
荷蘭商雄霖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律顧問
1.法律諮詢
2.保險理賠案件與保單規劃
3.民事、刑事案件訴訟
4.法律文件撰寫服務
搜尋結果:共 12 頁,111 篇問答
  • maruco
  • 發問時間:2019-04-27 01:08:32
  • 您好:我已打過交通警察申訴,叫我跟檢驗局申訴,檢驗局也驗過,卻說沒問題!!那到底問題在哪?


     


           事由:因為我每個星期都要坐一次同樣路線的計程車到一個地方,時間已長達1年半之久,所以我很清楚車資為90-95元之間(GOOGLE里程僅1.9公里,不算紅綠燈,塞車等等原因,只需7-9分鐘);但在上個星期六,搭到一部計程車,明顯有問題,因收據顯示車子停留時間長達8分1秒,里程2.7公里,上下車時間也明顯有問題~雖然我有報檢驗局,但檢驗局檢查卻沒問題....我手邊有照片及收據等,如果去警局報案調監視器,證明時間有差,反推回去,是否可以證明他有竄改計費機,而且在檢驗局通知他回監理所前又改正確?那我該如何向警局報案才會被重視?謝謝

  • 何小姐
  • 發問時間:2019-03-18 15:19:31
  • 因公公是公務員,貸款利率較低,先生有考慮買房的時候買在公公名下,頭期款跟房貸由我們來支付,但又擔心萬一以後爸爸過世,與弟弟遺產分配的時候會有問題,想詢問是否可以在買房的時候,先立字據或公證表示房子是我們買的,萬一以後有糾紛,拿出來是在法律上有效的,謝謝
  • 吳治霖
  • 回覆時間:2019-03-18 15:19:31
  • 您好:


    1.此為借名登記的問題,將來如果發生糾紛,僅能與對方合意或訴請法院移轉登記房地所有權給您。


    2.對方有可能主張是贈與或他確實有出資等理由拒絕移轉登記,建議您應與對方簽訂借名登記契約,或妥善保存能夠證明房地確實由您出資的買賣契約書、支付價款或貸款證明、相關保險費用、稅捐支出等資料。契約內容如何擬訂,可尋求律師協助。


    3.借名登記訴請移轉登記,訴訟上可能衍生土地增值稅課徵問題。


    謝謝


    若有其他問題需律師協助,歡迎透過email (chihlinwu911@gmail.com)、Line (ID:0917518350)、或電話(0917518350)聯繫,以作進一步的服務,謝謝。

  • SHIRO
  • 發問時間:2019-03-18 15:00:12
  • 各位律師好,
    由於跟家人不合,希望把自身的保險受益人改成較為親近的友人
    但是不想讓家人知道也不想讓友人知道
    為預防萬一,請問法律上應該怎麼作以及準備什麼文件呢?
     
  • 吳治霖
  • 回覆時間:2019-03-18 15:00:12
  • 您好:


    變更受益人,須由要保人提出申請並經被保險人簽名同意,且須註明受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通常只限於配偶,直系親屬,法定繼承人)、身故受益人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如果受益人非我國籍,則須檢附護照或居留證等文件影本辦理。


    謝謝


    若有其他問題需律師協助,歡迎透過email (chihlinwu911@gmail.com)、Line (ID:0917518350)、或電話(0917518350)聯繫,以作進一步的服務,謝謝。

  • 阿朧
  • 發問時間:2019-03-18 14:46:10
  • 你好:

    我與客人面交美容工具,回家後發現我少跟他收$3000,對方訊息回應說:「會匯款給我」,但是因為有一個產品對方要做退貨,因為個人使用上不合適,我們也有詢問過1950,他們告知說美容工具刮痧類屬於個人健康器材不能退換貨,而且面交不適用7天鑑賞期。

    對方是找朋友一起購買,朋友想退貨的此商品,所以後續才告知,如果產品沒有問題才會把剩餘的3000匯款過來,但是對方訊息內容有提到,是朋友站上去發現產品不穩,把問題都丟給對方,對方把這件事推托給朋友,也把$3000的貨款與退換貨都說對方要處理。

    請問我要怎麼跟她拿回$3000? 謝謝
  • 吳治霖
  • 回覆時間:2019-03-18 14:46:10
  • 您好:


    使用面交之方式交易,如果買方已檢查商品並確認品質、效用無誤,不得主張七天鑑賞期。


    您可保留對方回覆的簡訊等證據資料,聲請消費爭議調解,或向民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對方給付款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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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B
  • 發問時間:2019-03-16 14:09:31
  • 想詢問一下,因為在三月初迴轉時不慎,撞到騎腳踏車的陳女士,當下報警!!做完筆錄,馬上去醫院去找他了!!還載他回家...還幫他把腳踏車載回家!!因為當下她手抖得很厲害,感覺不適合騎車,隔天就開始聯絡他...他跟我說她頭痛睡不好,害她不能上班,之後不接我電話,隔幾天終於接了,又說他很忙不要我打給他,他要一直看醫生,他頭很痛,我跟他說我想跟你碰的面瞭解一下狀況!!順便包的紅包給你...結果也不願意...今天還接到警方通知電話要做第二次筆錄,對方堅持要告我,也不願意申請和解調解會,我是申請了!但如果對方不來,我也沒辦法!重點是我想知道如果他堅持提告我,我會有甚麼法律責任?要繳多少錢?對方也要繳嗎?我有詢問警方,他說我要先繳三萬塊錢給國家,再來才是給他的賠償金,我要繳錢?那他是告訴人他不用繳嗎?
  • 吳治霖
  • 回覆時間:2019-03-16 14:09:32
  • 您好:


    1.您的行為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的刑責,通常檢察官偵查程序會詢問雙方和解的意願與可能性,建議委由律師處理,以爭取您法律上最大的權益保護


    2.民事責任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除強制險外若有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民事損害賠償可由保險公司協助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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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elinda Ho
  • 發問時間:2019-03-16 14:03:22
  • 我們家在二樓, 二十年來和一樓的糾紛不斷. 我們家在當初改建時將後陽台外推, 一樓說這樣有威脅感, 要我們順著陽台做一面牆給他們. 我們也付錢做了,當然他們馬上翻修將家裡原本的牆打掉, 將家裡面積變大.
    然後家裡有二次水管老舊因此而漏水, 我們也都完全幫他們修繕了. 為了要杜絕再漏水的問題, 我們還把水管全部遷到屋內改為明管. 他們現在又說當初幫他們做的那面牆又漏水, 懷疑是我們家陽台漏水到他家. 連續找了二個水電師都說不像是我家漏水, 但他們還是一直不斷的去找主委和里長. 
    我想請問, 我陽台外推是違建, 我可否自行回復原狀, 也就是拆除外推的陽台回復原狀. 這樣他們就沒辦法說是我們家陽台漏水了吧? 那他們房間沒了屋頂和我有關嗎? 我可以主張當初那面牆是我們出錢做的, 所以我有權不理會嗎? 
    另外當初我要將冷氣裝在我自己房間的牆壁外, 他們不准我們裝, 說在他們房間的上方會吵到他們睡覺, 我改裝在客廳的牆外. 但後來他們卻將他們家的冷氣裝在我們家的牆壁外. 請問我可以告他侵佔嗎? 多來年一直想以和為貴, 但真的是忍無可忍了...
  • 吳治霖
  • 回覆時間:2019-03-16 14:03:22
  • 您好:


    房屋漏水責任歸屬與瑕疵認定,應行鑑定程序,每件個案情況均有不同。


    法院訴訟上建議委由律師處理,應爭取您法律上最大的權益保護。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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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u
  • 發問時間:2019-03-16 13:59:44
  • 於下班後在公司滑倒地點為監視器死角看到的人只有姐姐且超過7天還可向公司提出職業災害嗎
  • 吳治霖
  • 回覆時間:2019-03-16 13:59:44
  • 您好:


    關於職災認定,法院實務認為須與執行職務有關。此部分應由您舉證說明案發事實經過,姐姐的說明內容會是關鍵。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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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n
  • 發問時間:2019-03-16 13:55:50
  • 律師好
    合夥人發現負責人有作帳不實和挪用公款情況,大家有簽權利義務相同的合夥契約。但店裡都是負責人在經營,發現帳目有問題後,大家想暸解營運狀況,是否能要求提供監視器給合夥人,讓合夥人平常能暸解平時的營運狀況?謝謝
  • 吳治霖
  • 回覆時間:2019-03-16 13:55:50
  • 您好:


    公司行號裝設監視錄影器,其所錄涉及個人資料畫面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對象,應符合個資法要求。建議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於合夥契約批加附款約定,避免相關法律風險。


     


    參考條文:個資法§19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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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vid
  • 發問時間:2019-03-16 13:48:16
  • 想請問一下
    我前陣子發生一起車禍
    前方計程車與機車發生擦撞
    緊急剎車導致我反應不及撞上他的車尾
    和解未果現在等待初判結果
    若初判結果有肇責比例分配
    因為我是業務人員
    那幾天因為撞傷無法出去跑業務
    導致業績與收入受到影響
    這部分有辦法舉證後提出營業損失嗎?
  • 吳治霖
  • 回覆時間:2019-03-16 13:48:17
  • 您好:


    民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按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此部分通常法院會要求您應備妥關於您營收資料,以舉證說明您每日平均營收;部分法院會職權調查依排氣量CC樹的計程車平均營收資料做判斷基礎。故應視您或您委任律師的訴訟策略來決定法院可能採取的方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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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捲捲
  • 發問時間:2019-03-14 22:08:10
  • 去年5月左右在路上被某間美容拉進去,用專業話術說是會員制買課程用銀行貸款,要求退費卻跟我說是不能退費的,不讓我退課程和產品,之後就封鎖我聯絡方式,上個月我父母發現繳費單,才告知是『民間融資貸款』,想去理論時卻換了名子和裝潢稱已經換老闆和美容師都跑了,且稱我的合約要3個月內才能解約現在只能乖乖繳費,請問這種狀況能怎麼處理?有辦法使用消保或是告他們嗎?
  • 吳治霖
  • 回覆時間:2019-03-14 22:08:10
  • 您好:


    1.對方行為可能已涉及詐欺罪之刑責,可至地檢署提出告訴,以維權益


    2.民事部分,應視你跟對方的合約內容,經律師審閱方能作進一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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