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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鈞綸 律師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84號
瀏覽人數:1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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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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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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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民刑事行政訴訟、非訟業務、工程法律…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機械工程研究所碩士,
國立中央大學經濟系兼任講師。
搜尋結果:共 2 頁,18 篇問答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1:05:28
  •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 陳采嵐
  • 發問時間:2013-08-17 10:39:29
  • 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在網站上的歌唱網站翻唱歌曲,供朋友及不認識的人欣賞交流
    但並沒有營利或商業行為~請問這樣會有侵權的問題嗎?
  • Mark.Lin
  • 發問時間:2012-08-01 01:56:09
  • 張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我弟弟(未滿18歲)先前在一家飲料店打工,
    因打工過程中與老闆發生不愉快而離職,
    離職後他在FB PO了以下發言"三角公園附近的飲料店給我小心一點,我真想砸你的店"
    之後被老闆看到,老闆告知他會進行提告(恐嚇罪)
    就以上情形請問張律師,在未指名道姓的情形下(公園附近有3~4間的飲料店),對方提告會成立嗎?
    若成立的狀態下,對方又不願意和解的話,我弟最大的刑責為何?
  • 發問時間:2012-03-30 18:15:00
  • 大律師你好 我看到回覆了 主文內容2名被告是前夫跟現任妻子 代書是前夫的哥哥 因為跟前夫在訴訟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中 前夫為避免財產跟我分配在訴訟中將他的土地已買賣登記給現任老婆 而他哥哥是幫他們辦理過戶手續之人 他哥哥有代前夫開庭 知道法官告知我要改訴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為避免脫產可先申請假扣押 隔天他哥哥就開始幫他們辦理過戶手續了 他哥哥當庭有聽到法官說明 而在狀紙上卻說他忘記前一天有代弟弟出庭 (未免說的太離譜了)被告2人有在上訴2審 前陣子知道我要提告刑事 在前幾天被告2人已經撤銷上訴確定
  • 陳先生
  • 發問時間:2012-03-29 23:07:39
  • 您好 我有關於商標法的問題想請教


    我稍微查了一下資料 似乎是同商標性質才觸法


    小弟本身從事家具業


    想在家具上的一些配件 或形狀 做成蘋果的商標


    請問這樣是否有觸法呢? 販賣時並不會聲稱是蘋果的產品

  • 張鈞綸
  • 回覆時間:2012-03-29 23:07:39
  • 蘋果已經是屬於「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依商標法第70條規定: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 、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 關之物品。

    就第一款所指的「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在解釋上寬窄不一,但是著名品牌的商標, 被認為是經過相當之努力而獲致,權利保護的範圍較大,甚至只要有「之虞」就算違法。縱然不構成違反商標法,也還是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攀附他人商譽之不正競爭行為」。這樣做的風險很高,雖然不一定構成犯罪,但是建議您還是謹慎小心比較好。

  • 發問時間:2012-03-29 21:00:45
  • 大律師你好.民事一審判決主文 確認被告王ㄨㄨ與賴ㄨㄨ就坐落台中市........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被告賴ㄨㄨ應將坐落台中市.......地號之土地.於民國99年8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於民國99年9月1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字號...............號) 應予塗銷.回復為被告王ㄨㄨ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然後被告2人上訴2審 只開一次庭後被告2人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撤回上訴確定.特予證明
    大律師這樣是否像你說的通謀虛偽買賣,想要讓我分不到財產.那像這樣我要告他們2人連同代書刑事.那他們這種行為我要提起何種刑事訴訟..若是法官判他們3個沒罪.那我會有什麼刑責嗎?還是他們能反告我?若法官判他們3個有罪.會處分何種刑事責任.是被關還是罰錢.他大哥跟現任妻子都有前科被關過.這樣他們2有案底的刑責會加重嗎?還有這種刑事訴訟差不多要打多久時間.如果我自己出庭我可否拿一審的民事判決書給刑事法官.這樣刑事訴訟我勝算機率大嗎?(這個案件告刑事有期限嗎) 感恩大律師回答
  • JC
  • 發問時間:2012-03-28 23:12:47
  • 我的個人Facebook隱私權設定為只有我自己與我的好友能夠看到我的塗鴉牆文章


    前陣子在FB上發表了一些抱怨工作的言論


    並沒有指名道姓,也沒有謾罵


    (最嚴重的句子應該是寫"夫妻倆像討債集團一樣....")


    但是公司老闆不知從何取得我的FB畫面


    擅自印出並與公司其他主管觀看討論


    老闆今日約談我


    說是我FB上的言論對他和公司的名譽涉及網路誹謗


    可以告我


    我想問的是


    1.我的FB已有設定只能有少部分人能觀看,並且內容無指名道姓與不實的謾罵,這樣有構成網路誹謗嗎?


    2.老闆擅自擷取我未公開的FB畫面並且散撥給公司同事看,這樣是否有構成侵犯我的隱私權?


    3.老闆沒有給我看他究竟擷取了甚麼畫面,只單方面的威脅我說要訴諸法律,造成我無法安心工作,也不敢與同事談論,這樣是否算是恐嚇?


    麻煩大家解答了!!!!感謝!!!!

  • 張鈞綸
  • 回覆時間:2012-03-28 23:12:47
  • 1.我的FB已有設定只能有少部分人能觀看,並且內容無指名道姓與不實的謾罵,這樣有構成網路誹謗嗎?


    2.老闆擅自擷取我未公開的FB畫面並且散撥給公司同事看,這樣是否有構成侵犯我的隱私權?


    3.老闆沒有給我看他究竟擷取了甚麼畫面,只單方面的威脅我說要訴諸法律,造成我無法安心工作,也不敢與同事談論,這樣是否算是恐嚇?


     


    很不幸,1跟2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一個是他告你,一個是你告他,無法混為一談。除非他取得證據的手法為重大違法,才不能引為證據。
    有關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其實不以公開發言為必要,縱然在私信中談論,只要你寄的對象夠多,或是有「去把這個講給大家聽」,就足以認定為條文中的「意圖散布於眾」 。


    而你所指摘或傳述之內容,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就有構成誹謗罪的可能。縱然你所說的都是真的,但是如果只涉及私德又與公共利益無關,你還是有可能要負刑責的。就看你所說的,是否可以讓閱讀者能特定、知道是你說的是你老闆。沒錯,你會覺得法網好嚴密,不過,網路上發言本來就有高度的危險性,只是大家一向渾然不覺而已。有些話,你在公司都不見得敢說,但是卻po在網路上,其實是很不妥當的。話說出去,沒錄音、沒人作證,都可以賴。但是po在網路上,可是大家都看得到,也很容易存證的。


    至於你老闆是否有妨害秘密?如果他不是盜帳號、入侵電腦,而是有人傳給他的,而那個取得的人是合法看得到,不是盜帳號或入侵電腦,那麼你沒辦法告他。因為你po在fb上,本來的「隱私期待」就比你的日記來得小很多,你不能指望朋友看了不轉給人。在使用msn時也要小心,往往你在線上跟甲談乙的事,也許甲正在跟乙連線,馬上把你的內容轉貼給乙,這也不違反隱私期待,乙要告你,你也沒有辦法。相反的,也許甲的行為有點沒義氣,但不構成違法。


    但是老闆散播給公司同仁看,可能也有誹謗的問題,你當然可以告他,能不能成是另一回事。他說要採取法律行動,這是合法權利行使,不能說是恐嚇,因為你的「安全」並未受到危害,也沒有為財物之交付。

    這事件要打官司,雙方都有切入點,也都有可能成立的理由。但,重點是,都鬧到這個地步了,這樣的公司待下去,還有意義嗎?這事還是建議和解掉,為了你將來職涯前途計,除了趕緊離開,未來網路發言及在公司批評他人等舉動,還是小心為上。


     


     

  • 阿則
  • 發問時間:2012-03-09 11:17:10
  • 最近隔壁進駐了一間新的茶飲店,老闆是個脾氣非常不好的人。


    裝潢期間,附近鄰居都聽的到他的謾罵聲。


     


    事因:


    3月8日晚間約七點,朋友的車暫停在他們店門口,導致老闆回家無法將車停入騎樓,他開始破口大罵,就算兩個朋友頻頻低頭道歉,他不放人,堅持要兩個友人跪下道歉,直到居民全部開始圍觀。


     


    因老闆越罵越激動,類似有接近距離嗆聲的動作,我怕上演全武行,於是持手機錄影存證,老闆咆哮要告我侵害肖像權,並且叫他老婆報警。


     


    警察來了,警察還沒開始瞭解狀況就一直被該老闆斥責,結果變成員警也跟他吵了起來,在另一旁錄影存證的警察也被他罵侵害肖像權,並警告和記錄該員警編號說要告他,該老闆娘又打電話要求所長前往處理。


     


    大家聽他咆哮了快兩個小時,違規停車的友人理所當然被開了一張違規停車的罰單,但該老闆不但不放人,說要來相告,他吃飽等著我們(台語)


    員警說告知老闆,不讓人走就是妨礙自由。他大罵員警放走現行犯,吃案、瀆職...要求媒體來採訪、怒罵員警態度不佳,無法保護納稅人。


     


    整個過程除了怒罵,一直叫我們要跪下跟他道歉,恐嚇不准錄影不然出去就被車撞死、你們無恥...等字眼,老婆媽媽家人不但不勸阻還一起出來罵人。


     


    此案有報案,過程我跟警局有錄影存證。


     


    問題:


    1.請問整個過程,老闆有犯了所謂的公然侮辱嗎?


    2.當下錄影存證合法嗎?


    3.朋友車停門口紅線是屬交通違規,跟他的騎樓什麼關係?我們有侵權嗎?


    4.他把騎樓裝潢南方松柵欄作公佈欄並張貼宣傳廣告,屬佔用騎樓公共用地嗎?


    5.警員私下說,對方可能精神有問題,要我們不要計較並離開,但如長期造成身心恐懼,並有種被恐嚇的感覺,請問這種不定時炸彈該如何處理?


    6.他有權趕走他人停在騎樓,因為他要停他自己的轎車嗎?

  • 張鈞綸
  • 回覆時間:2012-03-09 11:17:10
  • 1.公然侮辱要看他所用的詞句是否有使人感到不堪而有名譽受損之感,通常是三字經之類的。如果是,那就構成。另外,他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妨害公務,只是這要看警方想不想辦。


    2.在公開場合的活動,沒有隱私期待,為保護個人合法權益,錄影是合法的。至於肖像權,目前我國的保護要件非常嚴格,至少要有未經同意利用他人肖像而為營業之行為,否則不構成民事上的侵害肖像權,更無違反刑法的可能。


    3.交通違規跟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無必然關係。縱然可能妨害他出入自己的住宅或妨害其營業,經他要求後,你的朋友也移車了,妨害的情形已經排除,就算他認為妨害的過程有造成他損害,他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他的損害數額。這一點不是很容易成立。


    4.要看實際的情形而定,騎樓是公有或私有,是否為公用,如果非他所有,民事上也必須是有權利人才可以請求,至於行政上,可能有道交條例或相關的違法,經檢舉受理,最多也是罰鍰處分。但是,這會造成鄰居之間持續交惡、彼此檢舉,後果必須考慮清楚。


    5.要看他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或304條強制罪(妨害自由)。前者,是要有以威嚇方法,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重點是你們要真的感覺到害怕、恐懼才行。至於強制罪,要有強暴、脅迫的方法,且是當場使人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6.同4.。

  • 林小純
  • 發問時間:2012-03-09 01:39:17
  • 我在一家SPA館上班


    老闆娘是外行人,只有我會技術能服務客人


    老闆娘要我用我的專業幫她撐一家SPA館


    結果發生了老闆娘顛倒是非,亂說話...毀謗我


    第一件事情


    老闆娘藥公司小妹打電話給她女兒


    藥公司小妹說,純如姐姐都不?我技術,我來上班都是在打雜


    但是我連自己休假時間都還去公司幫小妹上課?小妹技術(小妹願意出來作證)


    第二件事情


    我用我的專業,幫老闆娘賺很多業績,但是老闆娘還是只願意給我一萬八的薪水


    外面業界,同行的,月薪至少都有4~5萬


    第三件事情


    老闆娘和她女兒很喜歡在公司店門口大聲吵架嚷嚷


    留不住新人,老闆娘卻對別人說,都是我跟新人說這裡薪水太低,


    我把新人介紹到更好的地方上班


    我有找當事人幫我作證,我沒有做這些事


    後來我受不了這樣的老板娘,我提出離職的要求


    老闆娘威脅我說那她要把給我的年終都扣回去


    我還是離職了,現在自立門戶,老闆娘卻一天到晚騷擾我工作的地方


    又是打電話罵人,恐嚇,毀謗,又說要到處去說我哪裡不好等等...


    讓我無法好好工作,老闆娘又跟客人說我離職的時候,


    把客人的東西偷偷帶走...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才能好好從新開始!


    謝謝解答!

  • 張鈞綸
  • 回覆時間:2012-03-09 01:39:17
  • 先寄存證信函給你前老闆娘,告訴她,她的行為涉及譭謗,請她自重,否則依法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用字不要太兇,只要講事實即可。先這樣看看。

  • ken
  • 發問時間:2012-03-06 02:44:43
  • 各位法學大大


    目前小弟的父親遭遇一些租屋上的問題,問題如下


    父親擁有一棟三樓透天


    日前透過中介租售房子


    立約日期為民國101219


    而租貸的期間為101315日~102314


     


    目前房客已寄存證信函要求在315日前必須將要求修繕完畢


     


    並動用


     


    民法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


    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


    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


    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與民法227條得準用給付遲延之請求基礎,台端之給付遲延(未為修繕,拖延修繕),


    民法231條債務人延遲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延遲而生之損害....


     


    接下來在存證信函中註明如下:


     


    在民法227條中之債務人,在延遲中對於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延遲而生之損害.


     


    本人不能營業之損失及入住前自行修繕之損失為12萬元及修繕費用全額.


     


    請台端於起租日,中華民國101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修繕,以免訟累


     


    感謝各位讀完,目前小弟心中許多疑問


     


    1.遇到此事要如何解決呢.....???


     


    2.我們可以先行解約嗎?租貸期間與契約期限是否有所不同?目前對方房客還未入住


     


    3.為何房客可以要求12萬的賠償


     


    4.我父親懷疑對方是訴訟高手?我們要如何自保呢?還是房客只是心急要入住?


     


    5.在契約書中使用目的只勾選住家,若是對方有明顯營業企圖,是否有違約之行為


     


    6.在契約中只有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但是存證信函卻提到1~3樓漏水問題,


    二樓房們,頂樓鐵皮漏水、三樓浴室洗手臺及馬桶更新...想要問一下在堪用下,


    或是不影響安全下,房東仍然需要全部更新與進行修繕嗎?


     


    7.也是第六點,契約只提到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我們可以只按造契約進行嗎?


    別的都不再修繕?


     


    8.中介針對此事是否要負責呢?或者中介會不會勾結房客? 當然我們最不希望這樣


     但是現在社會這麼亂我們也會害怕


     


    9.如果已進行修繕中但是會拖延以致3/15無法修繕完畢,是否房東仍須賠償


     


    10.對方動用民法227條與231條的目的在哪呢?對於我們會適用嗎?


     


    11.目前我們該採取什麼行動呢?


     


    聽我爸爸說當天簽完約已經告知對方會立刻修繕,目前水電與工程也在進行估價,


    但是當天房客直嚷要告我們!!態度也非常惡劣


    我爸爸則是憂鬱到睡不好,想要問各位法學專家


    目前我們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呢?


    謝謝

  • 張鈞綸
  • 回覆時間:2012-03-06 02:44:43
  • 目前看是有這個空間。當然,如果你們不惜一切代價,就是不想租了,這絕對是可以辦到的。


    通常的租賃契約中,房東付出一定的違約金,當然可以在房客入住前終止(嚴格地說,應該是解除)租賃契約。


    如果不想付違約金,那就要看契約中有沒有房東可合法終止而不用付違約金的事由(例如,確定房客要做非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