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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所長 律師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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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15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經歷,所有案件仍親辦) 0928967948;line ID:lawyer660129 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 一、地檢署陪同開庭、警局陪同筆錄製作 二、刑事案件:妨害性自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性隱私與不實性影像、妨害秘密、肇事逃逸、毒品、侵占、竊盜、車禍及求償、詐欺、賭博、偽造文書、少年事件... 三、民事案件:扶養費

搜尋結果:共 673 頁,6722 篇文章
刑案勝訴38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 一、不一定。 二、如果二級被驗出來,你可以試著聲請第二次的緩起訴處分[二緩]。 三、我知道戒毒很難,你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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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4-13
刑案勝訴38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 一、我有寫一篇文章:視訊擷圖可能法律責任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著。僅供約時間來所當事人參考。 二、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先諮詢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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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4-13
刑事勝訴38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 一、如果對方未滿18歲,而且是你要求對方拍裸照給你。大部分的見解認為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引誘未滿18歲猥褻電子訊號罪。這個是三年以上的罪,不會符合緩起訴要件,但如果被起訴的話到一審如果是認罪和解有機會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再依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 二、少數的判決認為單純的要求對方給裸露電子訊號並不是引誘,所以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製造未滿18歲猥褻電子訊號是一年以上的案件,偵查中可以爭取緩起訴,一審之後也可以爭取緩刑。 三、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先約時間諮詢刑事律師,討論後再決定以何方式處理較符合你的最大利益。 刑事勝訴38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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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4-13
刑事勝訴38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 一、湮滅刑事罪處罰的是[ 關係他人刑事被告證據] ,所以被告湮滅自己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不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但律師不能建議當事人湮滅刑事證據。 二、湮滅刑事證據如果被發現的話可能會有聲請羈押的問題。 三、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收到警局通知或是被搜索的話建議找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刑事勝訴38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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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4-13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8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 歡迎加line討論。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本所承辦妨害性隱私及妨害秘密案件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勝訴經驗詳後列舉)。 一、要看對方是不是未滿18歲,如果是未滿18歲的話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如果是未經對方同意視訊的時候側錄,最高法院認為是36條第2項,是3年以上的罪。 二、如果對方滿18歲,那是妨害性隱私及妨害秘密,這個是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需要和解調解建議委由律師協助處理。 二之一、建議你先約時間諮詢,討論不起訴或緩起訴,在偵查中處理掉的可能性。 二之二、如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的話,是3年以上,不會符合緩起訴的要件,這個只能討論有沒有不起訴或是起訴後有沒有機會爭取無罪判決或緩刑可能性的問題。 三、妨害性隱私/妨害秘密案件本所勝訴案件一覽表: (四四)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2vv號。 (四五)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 (四六)妨害秘密案(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6年度審易字第30VV號不受理判決。 (四七)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八)妨害秘密案(浴室偷拍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3VV號(和解撤告)不受理判決。 (四九)妨害秘密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浴室洗澡)(和解撤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訴字第69V號。 (八三)妨害秘密案件(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v號和解撤告公訴不受理判決1件。 (九八)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0)妨害秘密(廁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9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48)妨害秘密案(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1v6號不起訴處分。 (149)妨害秘密案(廁所)(和解撤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0v0號不起訴處分書。 (151)傷害、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刑法第277條、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55)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成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109年度審簡字第2v9號緩刑判決。 (156)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逾告訴期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v偵字第3v號不起訴處分書。 (157)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裙),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58)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第2款窺視及竊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調解撤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3v1號不起訴處分書。 (159)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如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7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87)案由妨害秘密案,調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4v3號不受理判決1份。 (189)案由妨害秘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v7號判決,拘役得易科罰金。 (218)案由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院偵字第3V2號行政簽結函(無告訴權人提出告訴)。 (238)案由妨害秘密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偵字第347v3號不起訴處分(告訴乃論罪和解撤告不起訴)。 (244)案由妨害秘密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7V3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件。 (262)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8v7號不起訴處分。 (263)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和解撤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v3號公訴不受理判決。 (264)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調解撤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v4號公訴不受理判決。 (265)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和解撤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5v7號不起訴處分。 (270)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4vv號公訴不受理判決。 (271)妨害秘密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院偵字第vv號不起訴。 (275)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vv號不起訴處分。 (276)妨害秘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vv4號不起訴處分。 (277)妨害秘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v7號不起訴處分(經同意拍攝案) (303)案由妨害秘密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2v9號不起訴處分書。 (338)案由妨害秘密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照相竊攝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v3號不起訴處分。 (339)案由妨害秘密等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8v3號不起訴處分。 (374)案由妨害秘密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刑法第319條之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院偵字第8號不起訴處分(和解撤告)。 (375)案由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續字第2號不起訴處分(和解撤告)。 (376)案由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案件,刑法第315條之1、刑法第319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V0號不起訴處分(和解撤告)。 四、本所承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勝訴經驗一覽表:   (三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EMULE散布)(P2P)臺北地檢106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1vvvv號、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檔案名稱、未發現)。 (三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P2P軟體)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P2P)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第2V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四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V26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VVV號(認罪和解)獲緩刑4年(少數見解,最高法院見解認定為七年以上)。 (八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4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5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6V8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不起訴處分1件。 (九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20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網際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69v號不起訴處分1件。 (10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件108年度審訴字第10v8號(緩刑判決)。 (108)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兒童為性交行為之影片罪emule 點對點p2p)緩刑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V2號。 (11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cheers 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引誘與自己性交易),緩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VV號緩刑判決。 (11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173v號不起訴處分書。 (11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i sugar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0v3號不起訴處分書。 (116)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wootalk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易)不起訴處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6v5號不起訴處分書。 (118)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i sugar 引誘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9v7號不起訴處分書。 (119)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38條第1項emule 點對點p2p),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v2號不起訴處分書。 (12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意圖散布而持有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影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v9號不起訴處分書(檔案名稱、學歷、工作、未查得)。 (12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散布兒童或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v2號不起訴處分。 (12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任告訴代理人)(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影片、播送少年性交行為影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v3號、第36v4號起訴書。 (125)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8條第1項emule點對點P2P,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少年性交、猥褻行八電子訊號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4v6號不起訴處分書。 (14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花園交友網站)(引誘、協助少女為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4v4號不起訴處分。 (14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v0號緩刑判決(調解成立)。 (144)妨害性自主(告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意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罪),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4v3號、109年度偵字第141v9號不起訴處分書。 (16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無主觀犯意)(年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v3號不起訴處分。 (179)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8V5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 (180)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信號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V3號緩刑判決。 (185)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引誘使未成年少女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嫌)(女生供述不一致且刪除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v9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 (186)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之滿18歲之人與未滿18歲女子為有對價猥褻行為罪嫌)(甜心花園)(主觀上認已滿18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v1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 (188)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emule)(經員警檢視其電腦內容均無不法),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4v1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19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之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嫌),依證據女生主動提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v6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 (19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63V0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年齡答辯)。 (197)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EMULE電驢,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26V6號不起訴處分(檢查電腦、盜用IP所在多有)。 (199)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引誘拍攝78張裸照緩刑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調解獲緩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V8號緩刑判決。 (20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V4號部分無罪判決(恐嚇案,不屬被告或一般人可得預料傳送恐嚇訊息後可能會發生之因果歷程)(適用法條爭議兒少36條第1項、36條第3項)。 (204)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2條第1項)(年齡答辯),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v6號不起訴處分1件。 (205)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6條第2項),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v1號不起訴處分書(證據法則上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 (210)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1v4號緩起訴處分書(認罪和解緩起訴)。 (212)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1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3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v5號刑事判決(緩刑判決)。 (215)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散布未滿18歲猥褻物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v9號刑事判決(告訴代理、和解)。 (224)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部分易科罰金、部分無罪、部分不受理判決(竊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爭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V5號判決。 (225)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6條第1項製造、散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V2號緩刑判決。 (226)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緩刑判決(36條第2項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之電子訊號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V6號刑事判決。 (233)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32條第1項、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3號緩刑判決。 (240)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移送意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有對價性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V3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24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移送意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有對價性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V4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247)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移送意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之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罪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2V6號不起訴處分。 (258)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1條第2項未滿18有對價性交罪嫌,年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0v8號不起訴處分。 (259)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8v8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26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bitcomet,p2p,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緩起訴處分。 (26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6條第3項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第5項、第38條,調解),臺灣高等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v5號緩刑判決。 (266)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emule,P2P,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搜索扣押、檔案名稱檔案內容)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v4號不起訴處分書乙份。 (284)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v2號判決(二審與被害人和解或調解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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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4-11
壹、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82件) 設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2號12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 詢)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單純持有的話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 二、散布的話討論的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 三、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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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4-11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8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歡迎加line討論。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我摘要一則無罪判決供你參考: 「至證人陳○秀於警詢中另證稱:我於 107年9月10日至柔柔養生會館工作,約工作一個禮拜。我是 跟老闆劉○傑應徵及領取薪資等語(見警卷第19頁),共同 被告吳○花亦證述受僱於被告劉○傑負責櫃臺工作,酬勞是 負責人劉○傑支付的等語(見警卷第12至13頁),然是否應 徵或經手薪水之交付,與被告劉○傑是否知悉該店從事性交 易,並不相當,本院當無從僅以證人陳○秀此部分證詞,遽認被告劉○傑為上址養生館之實際負責人,亦無從以被告劉○傑自106年6月3日起擔任上址養生館登記負責人,認定被告劉○傑於107年9月17日有為本案圖利容留猥褻之犯行。」 二、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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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4-11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8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歡迎加line討論。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設為私人的意義:我查了一下youtube的簡介。如果將影片和播放清單設為「私人」,只有您自己和指定的使用者可以觀看。 二、那就看除了你以外有那些人可以看得到。 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關於「散布」的定義,這個部分有一個判決認為,為了保護兒少,只要傳給一個人就是散布了。 四、你可以約時間諮詢,我多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並討論不起訴或緩起訴的可能性。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8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歡迎加line討論。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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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3-04-11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8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歡迎加line討論。 一、如果對方是未滿18歲,那就不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了。不會是三年以下的刑度,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3年以上的刑度。 二、那如果對方滿18歲的話是比較小的罪沒有錯。 三、建議你先約時間諮詢,準備好再去警局製作筆錄。  四、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8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歡迎加line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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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8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歡迎加line討論。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關於女生未滿18歲如果在視訊時未經女生同意側錄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甲女與被告視訊時之撫摸胸部、裸露胸部畫面,屬身體隱私部位,而女性胸部具有女性之性徵,與「性」有所連結,僅以目視特定、專注於女性性徵之胸部,或以手搓揉胸部,依現時社會之一般觀念,客觀上顯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屬猥褻行為。而被告此部分之手段,雖不足以使甲女之意思自由受到壓抑、妨害,然係經被告主動提出要求,或於甲女視訊為猥褻行為時,在甲女不知情下擅自錄製,揆諸上揭說明,係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他法」。甲女透過手機攝影鏡頭將上開畫面以視訊方式播送予被告觀賞,且被告於上開觀看視訊之際,利用行動電話錄製功能,製作甲女撫摸胸部、裸露胸部之猥褻行為影片,並將前開數位影片儲存在其手機內,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是甲女被拍攝之上開數位影片,應僅屬於「電子訊號」階段,尚非「物品」。」。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我列給你參考: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三年以上的案件如果被起訴還是有機會爭取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再依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 四、本所協助獲判緩刑裁判摘要: 「選任辯護人  楊俊鑫律師」、「綜上,本院認若對被告科以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所規定之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未免失之過苛,亦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是其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前開所為犯行,均酌量減輕其刑。」、「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及所定之執行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5年。另為使被告確切知悉其所為對A女所造成身心之傷害,記取本次教訓及強化其法治觀念,認宜賦予被告一定負擔及課加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倘被告有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8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歡迎加line討論。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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