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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律師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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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http://klaw1207.pixnet.net/blog 1.法律諮詢、契約審閱、法律意見書、各類法律文件撰寫 2.民事訴訟案件(買賣、租賃、借貸、車禍、票據、土地、公寓大廈) 3.家事訴訟案件(婚姻、子女、繼承、家暴) 4.強制執行案件(假扣押、假處分、查封拍賣) 5.刑事案件(檢調陪訊、刑事辯護、告訴代理、少年、毒品、槍砲、貪污案件) 6.行政案件(訴願、行政訴訟、國賠)

搜尋結果:共 327 頁,3262 篇文章
最近立法院修法,把支付命令變成一個沒有既判力的東西, 也許有的人會額手稱慶, 不過,k看了是無言以對!   不懂法律的人也許不知道支付命令是什麼, 或是不知道它在訴訟體系上的功能~   簡單講, 對民眾而言, 支付命令是一個簡便的程序, 在雙方都沒有意見的情況下, 確認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 不用進法院打官司~   對法院而言,支付命令是一個安全閥 講得更白話一點,就是法院這顆心臟的瓣膜, 經過支付命令這個制度的篩選, 把雙方沒有爭議(通常數額比較小)的案件, 在進法院之前,把它篩選掉, 只有對方聲明異議(表示雙方有爭執)的案件 才會轉成訴訟進法院審理, 那樣法院的工作負荷就不會那麼大, 給個數字, 台灣最近五年的支付命令核發是每年40萬件, 台灣法院最近五年處理的民事案件約每年11萬至12萬件, 如果每個支付命令(絕大多數是積欠銀行卡債 或電信公司帳單,毫無爭議的案子)都沒有既判力, 大家都要進法院爭個輸贏, 法院一年處理的民事案件量,會爆增好幾倍! 當然k當律師多出一堆案子可以接是很好, 不過勒,法院這顆心臟,可能就要過勞休克了!   回到個案, 我們看到報紙刊登的這些個案, 覺得非常恐怖也覺得非常可憐, 但是,這是普遍現象嗎? 一年40萬件的支付命令裡,有幾件是這樣的? 如果只有幾百件,那要處理的, 是增加事後救濟的管道,或是放寬救濟要件, 沒有必要因為少數個案,把整個制度閹割掉!   另外,苦主真有那麼可憐嗎? 收到法院的正式公文,還可以視若無睹, 然後被查封了,再來哇哇叫!要求國家給個公道? 這樣可以的話, 那我接到兵單也可以說這是詐騙集團騙我的,不理他, 接到超速罰單,也可以說這是詐騙集團騙我的,不理他 接到國稅局稅單時,也可以說這是詐騙集團騙我的,不理他   國家法治何在?   胃痛, 應該是考慮如何減緩症狀,而不是把胃割掉, 是阿,割掉了,就不痛了嘛! 但是你也沒有胃可以消化食物了!   現在台灣這個地方之所以讓人看不見希望, 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連立法院修法(那麼多學界法界菁英參與的程序) 都可以這樣一刀切, 完全不考慮司法體系是否會因此過勞甚至崩潰, 只能說天佑台灣了!   林智群律師   部落格:klaw的房間http://klaw1207.pixnet.net/blog   學歷:台大法律系(1993~1997)   經歷: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室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 遠拓法律事務所 /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現任:明泓聯合律師事務所合署律師(獨立執業)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伸展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雲書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基隆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基隆分會  審查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士林分會  基隆分會  扶助律師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139號11樓                        (松江路與長春路口)(捷運蘆洲線松江南京站7號出口直走250公尺)             電話:2509-5569             傳真:2509-5539              email:klaw1207@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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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6
最近有一個新聞, 一個男生(A男)交了女朋友(B女), 後來看到女友姊姊(C女)驚為天人(?SOD看太多了?) 後來B女覺得這男生個性奇怪而分手, 男生轉而追求C女, 一天到晚在女方住處徘徊, 寄自己畫的家庭畫畫給C女, (聽說有上千張,實在太有心了~) C女為此搬了三四次家,還是擺脫不了, 該男子日前甚至闖入C女住處拿取內褲打手槍, 被警方逮捕, 媒體加以報導後, 他還是依然故我,在C女住處附近徘徊! 這樣的情況已經持續五年,女生情緒幾乎崩潰~ (說實話,C女EQ已經很高了, 一般人遇到這種事,兩個月大概就會殺了對方~)   問題來了, 這樣的行為,難道無法可管? 是有法條,不過難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有處罰這種行為, 但罰則很輕,頂多罰3000元, 至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可以核發保護令, 只要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接近被害人, 用網路或打電話騷擾,就是現行犯,警察可以加以逮捕, 每違反一次,最重可以判3年, 不過,不過,不過(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這部法律是針對家庭成員之間的家庭暴力而訂定, 適用對象僅限於彼此有親屬或配偶關係, 頂多是"曾有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可以適用, 像這個案件裡, A男跟C女根本沒有交往過, 是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所以法院是沒辦法受理頒佈保護令的!   不過最近C女受不了,以妹妹(B女)名義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希望藉此獲得保護令, 最新消息是法院判准了~   說實話,法院這樣判,是不正確的, 因為被騷擾的人是C女, A男也沒有騷擾B女, 怎麼可以透過B女這層關係偷渡保護令?   就個案而言,K很同情女生(法院這樣裁定,是大快人心沒錯!) 但是法律規定如此, 法律規定不合理的話,應該是找立法委員修法,放寬適用範圍, 或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建立一個保護令的機制,處理陌生人間騷擾的問題, 而不是為了達到個案正義,逾越法律規定, 那不啻宣告 法院(法律執行者)可以凌駕於立法院(立法者)之上 這樣的行為是不足取的!   結語: 要吸引女生喜歡你,一直繞著對方,是沒用的, 如果沒辦法把自己變成一個更好的人, 像太陽一樣發光發熱,令人覺得溫暖, 就算變成衛星圍繞著她一萬年,也很難得到女生青睞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林智群律師(部落格:klaw的房間) 學歷:台大法律系(1993~1997)   經歷: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室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 遠拓法律事務所 /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現任:明泓聯合律師事務所合署律師(獨立執業)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伸展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雲書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基隆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基隆分會  審查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士林分會  基隆分會  扶助律師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139號11樓                        (松江路與長春路口)(捷運蘆洲線松江南京站7號出口直走250公尺)             電話:2509-5569             傳真:2509-5539              email:klaw1207@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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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3
前陣子有一個新聞, 大學生張博崴獨自攀登白姑大山失蹤, 警消救難隊搜救51天未尋獲, 後來一個山友 在張博崴最後手機發送地附近下切河谷後, 發現張博崴的遺體, 張家父母質疑南投消防隊搜救不力, 提告請求國家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定南投消防隊確有疏失,判賠267萬, 引起鄉民議論~   討論這個問題之前, 我們要問的是,國家要負責到什麼程度?   白姑大山跟你我假日爬的小山步道 完全不同, 既無明顯的路徑,亦無路標, 一進入山裡,就被山林吞噬了, 沒有相當經驗及足夠設備,是沒辦法全身而退的!   張博崴雖有豐富登山經驗, 但選擇一個人登山,仍是相當冒險, 拼得過,就是英雄行徑,可以向朋友吹噓, 拼不過,國家就要幫你擦屁股, 國家幫你擦屁股就算了, 擦不夠乾淨還要賠你錢, 有這個道理嗎?   一個人去爬山,失蹤了, 幾十個人幾百個人搜救了51天, 你說人家不盡力,我是不相信的! 當然,如果家屬對於『盡力』的要求, 是要把人《平平安安》救出來, 那我無話可說, 依照這樣的標準, 發生火災有人被燒死,都可以聲請國賠了! 反正誰管你火多大, 消防隊就是要使命必達把人救活!   有這個道理嗎?   法官也許會說, 你救了51天,沒找到人, 人家山友找2天就找到, 所以你顯有疏失!   什麼叫做站著說話不腰疼? 這個就是!   你去山裡走一遭, 你才會知道台灣這些中級山有多大, 幾百個人灑下去, 就跟在中正紀念堂灑幾百顆芝麻一樣! (我估計法官沒爬過中級山~) 找得到找不到,都是運氣!   你說山友才花2天就找到, 那也是前面一堆人找了51天, 排除掉95%區域的結果吧! 沒有前面51天的努力, 山友有辦法在2天內找到遺體嗎?   另外,法院沒考慮到的是, 張博崴的設備跟體能,可以讓他活多久? 如果他只能活7天, 那第8天找到遺體,跟第50天找到遺體, 毫無差別, 張家有何損失?   也就是, 法院在處理這個案件時, 應該考慮的, 是消防隊搜救隊在7天內可以作到什麼程度? 如果只能搜索50%的範圍, 那就不能用100%範圍、或是務必救活 這樣的標準去要求消防隊搜救隊, 那太苛責了!   林智群律師(部落格:klaw的房間) 學歷:台大法律系(1993~1997)   經歷: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室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 遠拓法律事務所 /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現任:明泓聯合律師事務所合署律師(獨立執業)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伸展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雲書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基隆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基隆分會  審查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士林分會  基隆分會  扶助律師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139號11樓                        (松江路與長春路口)(捷運蘆洲線松江南京站7號出口直走250公尺)             電話:2509-5569             傳真:2509-5539              email:klaw1207@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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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6-11
法院沒有給你緩刑,就是沒有緩刑,也就是要被關的意思, 你這個案件還是要上訴,不然性交部分一年一個月就是要去關, 至於猥褻部分去繳錢,只是該部分執行完畢而已, 性交部分並未執行,也無法易科罰金   要注意上訴期間只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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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13
不行, 你繳高的(地檢署的八萬多)可以拿地檢署文件去監理所銷單, 但繳監理站的六萬元,不好意思,地檢署還是得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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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13
可以阿,那些都算你媽媽的遺產,可以跟同母的弟弟妹妹一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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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13
不行,繼承人還是大伯, 不會因破產就繼承人從大伯變成大伯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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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13
 你是短期間內第二次犯,檢察官通常會送勒戒, 要爭取戒癮治療的機會不大, 建議先用書面向檢方聲請,不然會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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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21
 先異議再說,讓案件轉成訴訟, 不然就確定了,等同對方取得勝訴判決, 至於你提的一些質疑,到開庭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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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12
如果你有擔任管委會職務的話,可以辭退, 但是住戶本身就是當然的區分所有權人, 社區大會決議對你還是有拘束力, 不會因為你想退出(也無法退出,除非賣掉房子)就不用繳交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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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