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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根本沒有投資生意這件事,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就是屬於商業詐欺。
2.他有簽本票給你,你可以去聲請強制執行,但名下確定沒有財產,最終或許只能取得債權憑證,待被告他日有財產方能取得(法律上是這樣)
3.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地方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
建議找律師諮詢完整狀況後,再決定如何處置,避免徒勞,因你描述不完整,可能會有重要事項其他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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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09
請參閱個資法:
第2條,第20條,第29條,或許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第2條,第20條,第41條,若至足生損害於他人,或許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詳細,仍必須視整體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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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09
你的告訴期間已經過了有點可惜。
現在你該做的就是去警方那裏做筆錄(描述車禍發生當時狀況),
之後案件會移送到檢察官那去。你可以試著主張你沒有肇事責任,
請檢察官將本案送鑑定以釐清肇事原因,和雙方歸責,等鑑定結果出來後,再與對方調解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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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01
回覆 cindy 的發言內容:
因此工作為百貨公司專櫃, ... (恕刪)
大膽和公司討論吧,都離職了,勞委會解釋對你有利。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 台勞資二 字第 00435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90年6月版) 第 220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 89.07.19 ) 要旨: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疑義 全文內容:一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二 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 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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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20
向檢察官說明理由請求看看能否改為義務勞務或者拉長分期時間。
(緩起訴的處分金與罰金是不同性質,緩起訴處分金依法並無執行時可分期之規定,只能由原裁定檢察官決定)
但是緩處分書都已經下來了,有沒有機會更改就看檢察官的佛心了。
而無論如何,建議錢還是要繳。如果不繳,撤銷緩起訴,到時候起訴到法院去,我想罰的肯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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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07
回覆 金魚 的發言內容:
簡單來說,爸媽離婚多年,孩子由父親照顧,幾年後,父親過世了,現在母親告我們,希望我們能夠撫養他 ... (恕刪)
兩個方向參考1.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2.民法第1118 條之l 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照你敘述可能存在酌減空間,至於免除則要看子女幾歲時父母離婚,以及是否有其他情節重大事由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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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06
販賣毒品案件刑度很重 建議當面找律師詢問
販賣k他命,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共八次犯罪 會先訂各罪刑度 再合併定執行刑
沒看過卷宗資料 無法判斷 該主打無罪判決還是要認罪求減刑
毒品案件一般有下面幾項減刑事由 減刑完以後再合併定執行刑
刑法第五十九條 情輕法重 顯可憫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供出上手,這看卷宗才知道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自白減刑,你目前符合也要判斷你有無前科,是否為累犯以販賣八次而言,能否緩刑,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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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