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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笨紫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9-12 | 最近登入:101-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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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娘家於75年拿了140萬給奶奶,購買下瓦斯行經營權,父親是負責人 次年大伯要求加盟,也拿了140萬給奶奶 奶奶便要求我們將大伯掛名為合夥人 ,並且可以用同樣的店名營業 但兩家店是各自獨立營業,營收各自算,從沒互相分過淨利   現在我父親想退休, 打算將負責人無條件轉給大伯,如大伯不想接手就辦結束營業 但不論是轉負責人或是結束營業,兩者手續都需要合夥人蓋章 大伯說這樣算拆夥,提出我們須歸還140萬,他才願意蓋章   可是購買經營權的錢並非我們收去 錢當初都是奶奶收去的,等於我們各付140萬 等於收了我們140萬也收大伯140 萬 但如今大伯卻提出要我們歸還當初的140萬 還要開店近20年來的營收50%   當初錢也是大伯親手交給奶奶的 奶奶也已經過世了 大伯提出的要求,我們實在無法接受也不願意接受   (1)我們可否透過法律途徑由法院直接判定我們可以自行結束營業呢? (2)因為當初民國75年奶奶收錢時,沒給雙方任何文書資料與合約證明 我們要檢具什麼資料向法院申請呢?又有什麼樣的法律條件可以給我們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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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