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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i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1-12 | 最近登入:10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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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3號星期四,同事和資方透過調解已和解,今天晚上卻又收到一封存證信函。
註明要同事將刪除的檔案歸還給公司,如不歸還將以洩漏個資起訴。
同事刪除的檔案都是一些參考網路出的題庫考卷,
和解紀錄也寫說公司將不能再另行要求這件事情,
現在卻收到存證信函,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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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08
12月3日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答應了。本人也寄了存證信函終止勞雇契約。12月19日收到公司存證信函說本人曠職並解雇,還貼公告讓全公司員工看,請問這樣構成毀謗嗎?公告有拍下來可當證據嗎?謝謝!
瀏覽:1190
日期:101-12-22
本人於100年2月8日受雇於私人公司(補習班),於101年11月查明該公司所提撥勞退6%以多報少,故寄發存證信函表明即日起終止勞動契約,在寄之前也和公司表明過立場,公司也答應了。
101年12月19日卻收到公司寄的存證信函,指認本人無故曠職超過三天所以解雇,11月份第二次薪水要與公司委任律師連繫才將薪水發還。信函還說要在收到存證信函的三天內聯絡。
本人於12月19號,去了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須等一星期,在調解開始前,是否該公司表明的收到三日內與該律師聯絡?這樣去了該律師事務所會有什麼風險呢?
另,本人於12月20號得知,公司發了公告表明本人無故曠職已解雇,請其他同人不能與本人有任何其他公務上的接觸。還誣告我同事對小孩施暴、對上級不禮貌等。
不知本人該如何處理?請各位律師大大們給點建議,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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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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