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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ir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3-01 | 最近登入:10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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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與對方為男女朋友,對方突然分手後中間欠我錢並開立了兩張票給我當作借據,但未壓上支票日期,上頭有對方的蓋章與親筆寫的金額。但至今皆未還錢,其中向對方追討時對方簡訊中也說若不還錢我可以自行拿票至銀行兌現,但如今支票對現卻跳票,對方不承認有拿票給我。這我該如何處理,目前已經先去警局報警詐欺,因查到對方早已於拿票之前給我就已經禁止使用票據,卻還存心拿票給我並告知此票唯有效力支票。請問我是否需等待警察通知後,才能去法院提告?還是可以同時間進行?該如何處理?對方之前也有這樣的金錢糾紛,所以對於這種事情他早已有所經驗,並告訴我說 ,若要提告就去,反正我一毛錢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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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