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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n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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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網路上賣東西,在不知情下賣到仿冒品,被警察查獲(2102/10/30賣出),今天(2013/01/05)已去警察局做筆錄回家後,才發現曾用另一個帳號售出另一個商品有可是被檢舉人買走(2012/10/01出貨)但目前尚未收到任何通知 我想問的是:1.如果10/01售出的商品也被送至警察局,兩個案件是否可以併案?2.若無法併案,是否刑責會加重?3.到時候至地檢署出庭時,是否要向檢察官陳述10/01的商品事件?4.通常商品被警察或檢舉人買走後,多久會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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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