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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lobsterhsieh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0-01 | 最近登入:102-14-01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感謝律師熱心的幫我解答。但機車不是也有"礙於通行的問題",可是卻有法令給於合法的停放資格,這不是很怪嗎?算了只能把桌椅收起來,下次只能請客人坐地上,當做野餐,阿,不行,因為這也礙於通行,會被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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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11
我們是承租透天的店面,經營便利商店(地點在高雄) 問題: 為方便客人用餐及暫作休憩之用,故擺放桌椅在騎樓供人使用(使用人並沒有指定店內 購買商品的客人,且是無償使用),我知道有騎樓視同道路不得佔用的這項規定,但我們 擺放桌椅後依然存有1.5M左右空間保持暢通,並無阻斷行人通行,這算佔用嗎?有沒有 任何形式的說明或案例,可以讓店家在合法的情形下使用部分騎樓用地 感謝各位大律師撥空回打小弟的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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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10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騎樓依法不得違規使用 縱使仍留有通行空間 還是屬於違法使用 且不論是否用以經營獲利   感謝張律師的回覆   騎樓依法不得違規使用=>這個意思是說有規定可以用,就是不違規,像可以停放機車就規定可以,這就不違規,是這樣嗎? 而不是通行空間及有償無償的問題,但我記得市府有辦過這樣的公聽會"高雄市議會公報 第57 卷 第 1 期 [騎樓空間 商業使用]",那店家可以依此為使用的依據嗎? 再次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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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