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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102-19-01 | 最近登入:102-06-02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女方為越南新娘,在按摩店工作(大夜班,有提供色情服務),欲把小孩偷送回越南。 現在雙方已協議離婚,但女方不肯遷出戶籍及搬離。請問以下幾點: 1.(一)離婚條件是小孩監護權歸女方,女方負擔所有扶養費,男方不須負擔。 (二)雙方同意在上述所協議內容之外的財產及債務,各自名下之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名下    之債務各自理直,與對方無關,且雙方同意拋棄對對方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權。 請問以上條例,是否雙方都不可以再向對方要求贍養費及扶養費等費用? 2.女方在離婚前有向法院提告男方家暴,男方收到法院傳票2/26開庭,(事出因女方那日堅持要去上夜班,男方抱住不讓她去,拉扯下女方手肘撞到牆壁而擦傷),今日2/4雙方協議離婚,已至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成功。 請問女方提告家暴還屬有效嗎?2/26男方是否須出庭法院? 3.現在雙方已離婚,離婚前住所為男方父親房子,女方現在卻不願將戶籍遷出及搬出去。 請問有何方法可使女方盡速搬離男方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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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04
女方在1/30向法院申請通常保護令,已收到法院家事法庭通知書(2/26出庭),2/4雙方已協議離婚並且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完成。家事法庭通知書內容:------------------------------------------案由:通常保護令應到時間:民國102年2月26日期日種類:調查注意事項:一、當事人到場時,應攜帶身份證及查通知書向所定法庭庭務員報到,如無法到場,得提出委任書委他人到場。二、受通知人如就本事件提出書狀時,應將案由、案號一併記載。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如不到場,本院得依法命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事出原因:女方那日堅持要去上夜班,男方抱住不讓她去,拉扯下女方手肘撞到牆壁而擦傷。 請問: 1.男方是否可於開庭前,撰寫答辯狀紙送出?對於男方利場有幫助嗎? 2.男方於2/26開庭是否可聘請律師協同出庭?或者此次只是調解會,還不需要到聘請律師? 3.因上述原由造成女方受傷,法院裁定保護令的機率高嗎?男方該怎麼表現自己並無家暴的意圖及行為?現在雙方還居住一起。 4.因2/4已辦妥離婚,想請女方撤銷告訴,假設女方願意,則於女方申請撤銷告訴後幾日內,男方會收到撤銷告訴免出庭的法庭通知書? 萬分感謝,各位律師熱誠的回答,謝謝!
瀏覽:13515
日期:102-02-04
您好! 女方是越南新娘,每天下午4點至隔天早上在按摩護膚店工作(有提供色情服務),並與客戶外遇,近期女方想把10歲女兒送回越南,但男方不同意,女方偷帶走小孩到機場,後被男方家屬在機場堵住帶回小孩,現小孩被男方寄養在小孩姑姑家. 1.男方並無女方在色情按摩店及跟客人發生性關係的證據. 2.男方僅有從小孩臉書截取到一段對話,是女方利用女兒名字照片與不明男士下流的對話(有談到女方外遇對象),該不明男士截取這對段話圖片傳至小孩的臉書並留言警告女方再不與他聯絡,他就要將這段下流的對話傳給女方外遇對象的老婆. 3.因女方曾欲將小孩偷偷帶出國,擔心再次發生,故男方現在不讓女方與小孩見面,女方一天至少打2通110叫警察到家中說男方不給她看小孩,說小孩她也有監護權,如男方不將小孩帶回給她顧,她就要提告男方. 4.今晚警察來到男方家裡要求男方將小孩帶回家讓女方也能顧,但一帶回女方即刻用越南話和小孩說"媽媽沒有見到妳會死掉,妳不回來媽媽就要走了,來嚇小孩不準再離開她身邊. 請問上述情況,男方可先讓女方不與小孩接觸嗎?同時著手進行離婚手續,因女方從事色情行業及外遇時,男方並無證據,僅有一段從小孩臉書截取下來的對話,也可以當做證據嗎?對於男方爭取小孩監護權是否有幫助?或是有其它方案或法條,可幫助男方盡早離婚並取得小孩監護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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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