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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姐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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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先生買了一個板橋透天,已經簽約. 我們已經付了仲介服務費2%.
因為屋主在簽約時有說過如果土地增值稅沒有用自用住宅稅率辦好,她就不賣了.仲介在簽約時為了促成交易,也有說了一定會辦好之類的話語. 但是屋主的土地增值稅卻因為之前有出租狀況,
所以得用一般稅率繳納.
因為我們也滿體諒屋主的難處,所以和她協議退了仲介費就解約.仲介仍然不死心地要我們延後一年交屋.但是我和先生最後不同意. 所以我們三方透過代書簽了解約協議書.
協議書上面大概寫了我們協議解約.
1. 仲介須在三天內全部退還我們的仲介服務費.
2. 屋主和我們也要同意撤件契稅和土增稅
3. 屋主必須退還我們的訂金.
4. 三方不得對其他兩方有權利要求.
但是無奈的是到了第三天,房仲卻沒有退費.問了代書,他說可以寄存證信函.但是我的問題是,我該如何討回我的仲介費呢?簽了協議書,是否就無法對屋主請求賠償?畢竟是她要求解約.
我該不該把買賣契約解除還給代書,讓我們的訂金先拿回來呢?要如何寫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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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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