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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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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我收到台中市都發局的公文, 告知我們家房子的後陽台是違建, 需於02/28 (四)前自行拆除. 此房約於19年前購買並持有至今, 我們從未變更過建商交屋時的格局或結構, 看來是建商當初賣給我們房子時已含有違建 (這部份建商並未告知), 我可以要求建商處負責處理此事並返還違建部分的購屋款項嗎?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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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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