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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MAN6481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9-02 | 最近登入:10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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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強制險第十四條的解讀
因為相同的條文
同一家保險公司,不同層級解讀不同,一國兩制
( 郵件底下有附上強制險第十四條請求權時效條文 )
本人於 100 年 6 月 8 日出車禍
於 100年 10月到 102年 6月陸續提出四次理賠申請
該次車禍造成我需要長期復健
於 102 年 8 月中提出第五次理賠申請
該公司縣市區域理賠告知,事故發生後兩年就無法繼續申請
向總公司客服系統,總公司理賠告知從第一次提出申請起算兩年
請問該條文的時效終止為何時 ?
1 事故發生日滿兩年 ? 即 102 年 6 月 8 日
2 第一次申請日滿兩年 ? 及 102 年 10 月
3 只要每次申請都不要超過兩年,就可以持續申請到滿額 ?
4 其他
本人還有投保他家的一般意外傷害險,條款中請求權時效的文字使用
與強制險條款中文字使用,差不多
相同的狀況,他家的一般意外傷害險,五天就撥款完成,沒有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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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前項時效完成前,請求權人已向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請求者,自請求發生
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
。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
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
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
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前三項規定,於關於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除其請求權
消滅時效之起算依下列規定外,準用之: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算。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時起算。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
害發生及確認被保險汽車係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之事實起算。
四、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加
害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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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05
本人於100年6月8日發生交通事故。
目前傷勢頸椎神經根挫傷病變與創傷性椎間盤突出
採用的治療方式為
1 每日至署立苗栗醫院頸部牽引復健。
2 每三個月到台北慈濟醫院取得止痛藥、肌肉鬆弛劑的慢性處方簽。
因醫師無法給我確定的康復痊癒的日期
又因目前又快屆滿民事侵權行為兩年求償時效
請問
1 是否有法律依據可以提出部分和解 ( 醫師無法確定痊癒日期 )
2 每日復健的時間是否可以提出部分薪資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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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下載診斷書PDF檔案
http://dl.dropbox.com/u/54027843/chan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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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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