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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丁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9-02 | 最近登入:102-19-0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跟我男朋友分手後 他以要去騷擾我家人為由 逼我寫下借據 但借據並不是兩方當面有公證人的情況下簽的 只是我寫給他 內容如下: 甲方向乙方借款__萬元,立此借據 備註1.甲方畢業後有經濟能力在開始償還(無利息)       2.乙方不能去騷擾甲方家人 否則此單無效 我簽名 但身分證跟手印都不是我的! 她逼我現在環  不燃寄存證或走法院 我們曾經有過孩子 拿掉了  於是我傳簡訊跟他說 實際上我並沒有跟他藉這筆錢 彼此付出都是心甘情願 為何要在分手後以要騷擾我家人為由傳逼我寫借據 還逼我快速環 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跟他要求 賠償拿掉小孩 我身體與心理賠償嗎(當時我未滿20歲 一年前) 他回我說 拿掉小孩都是心甘情願的  要討那它也可以跟我討失去小孩的心理賠償 還說要去申請清楚的紀錄 (但是我們所花的錢 幾乎都是在 在一起的時候 我們同居過 花費大部份都花在那時) 如果要算 那他要算更清楚  心甘情願歸心甘情願 不給難堪點上法院 他說 如果不算借 他平白無故給我的 我跟他分手 那我算詐騙?! 請問這樣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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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19
可是他自己說 如果不算借 他平白無故給我 跟他分手後  我算詐欺?! 我們並沒有所謂的公證人也算? 那我要如何證明無借貸關係?!
瀏覽:1822
日期:102-02-19